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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企业发展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 文号:陇政发〔2008〕106号
颁布日期:2008-11-26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陇政发〔2008〕106号

关于印发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企业发展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企业发展若干优惠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陇南市人民政府

关于扶持企业发展的若干优惠政策

为支持全市企业做好灾后重建和应对全球金融危机,帮助企业克服当前生产经营出现的困难,进一步加快企业发展,促进我市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按照市委常委会议要求,依据国家和省上有关政策规定,市政府特制定以下扶持企业发展的若干优惠政策:

一、税收减免政策

1、增值税优惠政策

(1)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

(2)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受灾严重地区(除礼县、宕昌县外的7个县区)的所有行业实行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允许企业新购进的机器设备及支付的运费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3)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在三年内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2、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企业实际发生的因地震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受灾严重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

(2)自2008年5月12日起,受灾地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取得的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4)2008年12月31日前,受灾严重地区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和实际工作时间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3、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

对2008年5月12日以后(含5月12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专项用于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4、鼓励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的优惠政策。

(1)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无偿捐赠给受灾地区的,由企业、个人提供合法单据,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2)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由企业、个人提供合法凭据,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3)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受灾地区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凭受灾地区有权接受捐赠的部门和单位出具的财产(物品)捐赠证明,由财产所有人提供合法凭据,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

(4)已完税的车船因地震灾害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凭县级以上交警和车船管理部门的证明,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还自报废、灭失月份起至本年度终了期间的车船税;对专项用于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能够提供抗震救灾证明的新购特种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5)对外国政府、民间团体、企业、个人等向我省境内受灾地区捐赠的物资,包括食品、生活必需品、药品、抢救工具等,免征进口环节税收。

5、促进就业的优惠政策

(1)重灾区企业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经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用人企业申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2)重灾区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以上优惠政策中,凡未注明优惠期限的,一律执行至2008年底。

二、土地及资源配置优惠政策

1、按规划需要整体搬迁的工商企业,原用地是划拨用地的,收回其原有土地后实行划拨用地;原用地是有偿出让用地的,办理出让用地手续,免收土地出让收入。对投资规模大、促进经济发展作用明显的新建工业或大型商业设施等项目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地价。

2、可以行政审批方式批准设置灾后重建急需砂石、粘土、石灰岩、块石的采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可边生产边办理手续。已设立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区域,经原矿权人同意,可以重复设置砂石、粘土采矿权。经行政审批授予直接保障于灾后重建的采矿权,待重建任务完成后依法注销。

三、免收或取消各种规费

1、地震灾区地区的各类企业,因地震造成房屋倒塌、毁损,需要在原地区重新建设或迁至异地(本省内)进行重新建设的,需要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一律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需要占用国有土地的,一律免收土地出让收入。

2、对受灾严重地区内的有关企业,免收下列行政事业性收费。

(1)对建筑企业,全部免收属于中央收入的工程定额测定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及设施补偿费、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铁路工程质量监督费。

(2)对矿产资源开采企业,全部免收属于中央收入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采矿登记费、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

(3)对电力企业全部免收电力监管费。

3、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免收环境监测服务费和排污费;对运往地震灾区抗震救灾物资的运输车辆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开运送救灾物资证明免收车辆通行费;对地震灾区的收费许可证年审费及餐饮、娱乐、修理业登记评审费予以免收;对受灾地区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收费监督卡工本费、税务证照费。

4、各县(区)自行制定的增加企业负担、影响企业发展的各种规费一律免收或取消。

以上各项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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