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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建设的意见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号:宁政发[2007]156号
颁布日期:2007-11-23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

宁政发[2007]156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建设的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卫生监督执法是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秩序,预防和控制疾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重要职责。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推进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深化改革,加大投入,建立健全卫生执法监督体系,提高卫生执法监督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目标任务

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到2010年,基本解决卫生监督执法机构业务用房、执法车辆和取证工具、现场检测等设备,保障运行和执法经费,卫生监督执法信息网络覆盖全区;到2015年,建成结构合理、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程序明晰、执法有力、办事高效,与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自治区、市、县、乡四级卫生监督执法体系。

三、加快基础建设

(一)健全工作机构。大力推进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建设,完善卫生监督执法网络。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辖区人口、面积和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范围、任务等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和增加卫生监督执法机构人员编制。充实基层卫生监督队伍,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卫生监督室,聘任1名—2名助理卫生监督员,村卫生室聘任1名卫生检查员。同时,要解决好助理卫生监督员和卫生检查员工资报酬等待遇。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及其人员管理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组织、人事、卫生等部门另行制定。

(二)改善办公条件。根据国家卫生监督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自治区级卫生监督机构建筑规模应不少于4800平方米,市级不少于2400平方米,县级不少于1200平方米。各地要按照标准,将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办公用房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三)配备工作设备。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每4名—8名卫生监督执法人员配备1辆执法车辆的标准,逐步配备和更新卫生监督执法车辆,解决取证、通讯、卫生防护、现场检测等设备,确保卫生监督现场检查、违法案件查处、重大活动卫生保障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需要。

(四)建设信息网络。加强自治区卫生监督执法机构网络平台和市、县级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基础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网络化办公和信息服务。

四、提高人员素质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实行公开招考、择优录用、竞争上岗,对不符合条件的要逐步予以分流。坚持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制度,加大在岗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力度,提高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和专业技术水平。到2015年,自治区级卫生监督执法机构监督员全部达到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市级50%以上达到本科以上学历,其余达到大专学历;县级70%以上达到大专以上学历,其余达到中专学历。

五、保障工作经费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其人员工资和日常业务与公用经费,具体标准参照公、检、法等执法机构确定。各级财政、卫生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统筹安排解决卫生监督执法机构所需抽检、专项整治、执法宣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基本装备等专项经费。

六、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将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精心组织,加快建设。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职责,密切配合,积极推进全区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建设。各级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完善内部运行机制,规范执法行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监督执法稽查制和行政许可受理、审查、听证等制度,推行首问负责制、行政许可及时办结制和“一站式”服务,公开办事程序和办理结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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