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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节能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文号:黔东南府发〔2007〕46号
颁布日期:2007-12-28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节能工作方案的通知

黔东南府发〔2007〕4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节能工作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黔东南州节能工作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已明确提出在“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必须降低20%的目标。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为确保我州全面完成节能降耗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开发与节约并举、节约优先的原则,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防治环境污染为核心,以增强全社会节能意识为基础,以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发展方式为主要途径,以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为手段,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健全法制,完善政策,加强管理,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形成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政府积极推动、企业和公众主动参与的节能工作格局和长效机制,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工作,确保实现节能约束性指标,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到2010年,万元GDP能耗由2005年的2.08吨标煤下降到1.64吨标煤以下,降低21%;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22%。

二、控制增量,调整和优化结构

(一)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投资项目。按照国家规定,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严把节能、环保等市场准入门槛。州发改、经贸、国土、环保等有关部门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项目开工建设的必要条件,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各市(县、区)节能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严格执行国家对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的差别电价标准,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组织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节能工作专项检查,清理和纠正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对高耗能行业的优惠政策。

(二)加快对落后产能的淘汰力度。各市(县、区)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省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及产业政策,加大对电力、钢铁、建材、铁合金、煤炭、造纸等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力度。制定限期淘汰落后产能的工作方案,采取法律、经济、行政等综合措施,结合区域功能转换、行业结构调整和零星工业点整合,淘汰电力、钢铁、化工、有色、建材等行业中高耗能、高污染、低效益的工艺、技术和装备,淘汰不符合能耗标准的在役机电通用耗能设备和产品。加大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力度,淘汰生产能力低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浪费破坏资源的小煤矿。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各市(县、区)政府(管委会)要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高耗能产业中落后产能的调查摸底工作,不定期公布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执行情况。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各市(县、区)可根据财力状况安排资金用于淘汰落后产能。

(三)完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进一步落实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国家发改委第40号令),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优化资源配置,鼓励发展低能耗、低污染、高附加值的先进生产能力。根据不同行业情况,适当提高建设项目在土地、环保、节能、技术、安全等方面的准入标准。在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中,继续推进煤炭、电力、化工、有色、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的产业升级,使优势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坚持市场导向,鼓励发展深加工,延长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和农产品加工、现代中药等特色产业,培育体现我州资源优势和具有民族特色的轻工产品,提高技术含量和档次,增强市场竞争力。落实外贸进出口调控措施,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重点支持节能环保型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和优势农产品出口。逐步淘汰产品和技术水平落后、社会效益低下的加工贸易;严格控制高耗能设备的进口,适度进口可再生利用的废旧物资,鼓励进口能耗及环境成本低的产品。

(四)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积极调整能源消费结构,大力发展煤炭的清洁高效开发利用、气化和液化、煤气化多联产等洁净煤技术和产品,推进煤炭洗选加工、煤基醇醚燃料等清洁高效利用。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加强资源调查评价,推进水电、沼气、生物质能、太阳能利用以及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科研、开发和建设。大力发展油料作物、植物和薪炭林等生物质能,实施能源林及生物质能源基地建设工程,促进生物柴油产业化生产。鼓励新建建筑与太阳能利用一体化设计,对现有建筑实施太阳能、地热能利用改造。在养殖小区推广大中型沼气工程,因地制宜发展秸秆气化、固化成型燃料等清洁能源。“十一五”期间建设农村沼气池不低于10万口,节约标准煤15万吨。

(五)加快发展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大力发展低能耗、高附加值的第三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旅游业,大力发展现代物流、社区服务、金融、信息、科技服务等现代服务业,改造与提升商贸、餐饮等传统服务业,积极发展以解决就业为主的劳动密集型生产、生活服务业,提高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使服务业增加值占全州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3.1个百分点以上。

三、加大投入,全面实施重点工程

(一)加快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认真贯彻《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建设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国务院机管局、中直机管局关于印发“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457号),着力抓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各市(县、区)、各重点企业要制定“十一五”节能改造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做好前期工作,围绕燃煤工业炉窑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等节能工程,重点组织实施一批节能示范工程和重点项目,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在有色、化工、建材、煤炭、电力等行业重点推广循环流化床锅炉、余热余压回收利用及发电、能量梯级利用、高效节能电机、变频调速、可燃废气回收利用、无功功率补偿、高效节电照明等节能技术。大力推广应用节能型灯具、高效节电新光源和节电控制装置,各行政机关率先更换节能灯。

(二)多渠道筹措节能资金。节能所需资金主要靠企业自筹、金融机构贷款和社会资金投入,各市(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安排必要的引导资金并积极争取国家及省节能资金支持。

四、加快发展循环经济

(一)深化循环经济试点。坚持以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指导全州资源性产业的发展,对煤炭、电力、化工、冶金、建材等重点产业进行一体化规划,加大政府引导资金投入,推进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建设,抓好州级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实施一批重点项目。各市(县、区)要抓好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用循环经济改造传统企业和工业聚集区的实施方案,支持一批重点项目建设。

(二)推进资源综合利用。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和国家发改委《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加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推进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煤泥矸石、脱硫石膏、粉煤灰等工业废弃物规模化利用和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鼓励火电、磷化工等企业与建材企业紧密合作,加快发展节能环保的绿色墙体材料,实现产业之间的链接和资源的循环利用,大力推进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利废建材产业化。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确保2010年底凯里市(城区)实现“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目标。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加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重点项目实施力度,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向市场化、集约化和产业化方向发展。

五、依靠科技,加快开发和推广节能技术

(一)加快节能技术的研发工作。各市(县、区)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把节能降耗、清洁生产、环境保护等技术和可再生能源、新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自主研发、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要以加大科技投入、高新技术产业化投入的重点,组织共性和关键节能技术攻关。支持开发流程工业能源综合利用、能量梯级利用、高耗电工业节电、半导体照明、建筑保温等技术攻关,实施节能及可再生能源、绿色生产技术等专项研发。鼓励以企业为主体,加强产学研合作,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大节能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投入,发挥企业技术中心作用,优化政策环境,引进创新型人才,加快节能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进程。

(二)加快节能技术产业化的示范和推广工作。组织实施一批节能重点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及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项目和循环经济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项目,启动生物质能源的开发应用及产业化示范。落实节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在有色、煤炭、电力、化工、建材、造纸、建筑等重点行业,推广一批潜力大、应用面广的重点节能技术。加大扶持力度,消除市场障碍,扩大绿色高效照明产品、高效节电控制技术以及太阳能、沼气、秸秆气化等可再生能源的应用规模。开展中央空调运行管理系统、城市照明综合自动化系统等技术的示范和推广。加强节电、节油农业机械和农产品加工设备及农业节水、节肥、节药技术推广。

(三)积极推进节能产品(技术)市场发展。各市(县、区)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引导节能产品(技术)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对节能效果显著的产品和技术,要从政策和资金上重点给予支持,采用补贴、奖励等方式鼓励和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使用节能产品和技术。政府机关要带头使用节能环保的产品和技术,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的有关制度,不断扩大政府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的范围。

(四)加快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体系。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融资担保机制,培育和发展节能服务公司等多种形式的节能技术服务体系,为企业、学校以及政府机关等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鼓励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以及节能服务机构积极开展节能降耗信息咨询、服务等工作,参与行业能耗标准的制定,配合政府做好节能降耗工作。鼓励电力等能源供应企业发挥综合优势,承担为用户节能降耗服务的社会责任。

(五)加强与国内外的节能交流与合作。广泛开展节能国内外科技合作,不断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与国内外有关组织和机构建立节能环保合作机制,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和管理经验,不断拓宽节能环保国内外合作的领域和范围。

六、强化责任,加强节能管理

(一)建立政府节能工作目标责任制和问责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和考核制度,建立节能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各市(县、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节能工作。将节能指标纳入各市(县、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制订具体的评价考核实施办法,作为各市(县、区)政府(管委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考核内容。

(二)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各级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从源头杜绝能源的浪费。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建立和完善节能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对全州能耗单位进行调查摸底,建立涵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间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实施各市(县、区)单位GDP能耗指标年度核算制度。建立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能耗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各市(县、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规定,切实做好能源统计工作。各级统计部门要切实加强能源统计,完善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逐步建立能够反映各市(县、区)能耗水平、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的节能统计体系。加强能源统计巡查,对能源统计数据进行监测。各市(县、区)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定期监测能源消耗及节能降耗情况,加强分析研究,建立能源消耗监测预警机制。

(四)强化对重点能耗企业的节能管理和指导。重点能耗企业要完善节能计量和统计,执行《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通则》强制性国家标准,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管理制度和计量检测体系,认真执行能耗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重点能耗企业要建立能源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能源管理。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能耗先进水平对标活动,推动企业加大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节能管理水平。重点企业要积极开展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编制节能的规划和年度计划,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完成州政府与各市(县、区)政府(管委会)签订的节能降耗目标任务。各市(县、区)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重点企业节能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经贸部门要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监督管理和节能监测,定期通报主要产品单耗指标完成情况,及时通报节能监测结果。

(五)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进一步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优化城市、企业用电方案,鼓励低谷用电,提高负荷率。推广应用高效节能技术,加强电力用户无功功率管理,降低火力发电供电煤耗和电网线损,提高电能利用效率。

(六)严格建筑节能管理,大力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建筑设计、建设和使用要注重节能,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在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备案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节能标准和规范,采用节能型建筑结构、材料和设备,提高保温隔热性能,达到节能50%的设计标准。对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物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开工建设和销售使用。从2008年起,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载明能耗量、节能措施等信息。积极稳妥推动现有建筑的节能改造。严格执行空调温度控制标准,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建立完善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

(七)强化交通运输节能管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快建设和完善智能交通系统。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型车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政策,认真落实财政补贴政策,加快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依法严厉打击报废机动车违法交易活动。科学制定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加快建设便捷、高效、省能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运用先进科技手段提高运输组织管理水平,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的协调和有效衔接。力争“十一五”期末全州交通运输业万元增加值能耗下降16%。

(八)加大实施用能产品能效标识制度的力度。加快实施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扩大能效标识在家用电器、电动机、汽车和建筑上的应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主要工业能耗设备、家用电器、照明器具、机动车等强制性能效标准。对汽车、冰箱、风机、水泵等节能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能产品,实施能效标识制度。加强对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强化社会监督、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开展专项市场监督检查和抽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市场监管,引导消费者购买节能型产品,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对国家还未制定能效标准的产品,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制订地方强制性能效标准。加强对节能产品认证的宣传,提高节能认证标志的社会认知度。

(九)加强统计、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各市(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综合能源统计机构建设,为统计部门依法行使节能统计调查、统计执法等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各级政府加强节能管理和监察(监测)队伍建设,整合现有资源,充实管理力量。结合实际,逐步建立健全节能执法监督体系,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和监察(监测)。各市(县、区)政府(管委会)都要加强节能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监测机构,配备必要的监测设备和仪器,依法开展节能监测。

七、健全法制,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一)健全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加快完善节能制度,提高处罚标准,切实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推进地方节能法规建设。

(二)完善节能标准。建立健全以国家标准为主体,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为补充的节能降耗标准体系。加大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实施力度,公布省主要产品单耗限额标准。完善主要耗能行业节能考核标准、重点产品能耗核算标准。建立和完善节能建筑设计、施工、验收的标准体系。

(三)严格节能执法监督检查。各市(县、区)政府(管委会)每年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节能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电价检查专项活动,及时纠正和清理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

八、完善政策,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

(一)实施用水、用电阶梯式价格政策。合理核定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量、用电量,在确保居民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实施阶梯式价格政策。县级以上城市要在2010年前逐步实施阶梯式水价。全州在2010年前要逐步建立居民生活用电阶梯式价格制度。

(二)完善促进节能的财政政策。各市(县、区)政府(管委会)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重点工程、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机制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监管体系建设等。在政府采购和财政性资金支持的建设项目中,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节能产品技术目录,优先选用节能产品、技术和材料。进一步加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向节能项目的倾斜力度。

(三)认真贯彻落实鼓励节能的税收政策。各市(县、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对节能设备投资给予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落实对废旧物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实行减计收入的政策。实施鼓励节能型车船、节能省地型建筑和现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税收优惠政策。实行鼓励先进节能技术设备进口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加强节能领域金融服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把握信贷方向,在信贷管理中高度关注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的问题,加强信贷政策与构建和谐社会、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总体目标的协调配合,加大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节能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支持节能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和产品推广。

九、加强宣传,提高全民节约意识

(一)将节能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每年要制定节能宣传方案,主要新闻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系列报道,刊播节能公益性广告,广泛宣传节能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和省采取的政策措施,宣传节能取得的阶段性成效,大力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提高全社会的节约意识。

(二)广泛深入持久开展节能宣传。组织好每年一度的全国节能宣传周。组织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社区等开展经常性的节能宣传,广泛开展节能科普宣传活动,把节约资源观念渗透到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中,从小培养儿童的节约意识。积极开展创建“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饭店”活动。要以各种形式开展生动的节能宣传活动,让节能的观念深入人心。

(三)表彰奖励节能先进单位和个人。各市(县、区)政府(管委会)对在节能降耗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由州政府进行的表彰奖励五年开展一次,由州经贸委会同州人事局每三年对节能工作成绩突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各市(县、区)政府(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对在节能工作成绩突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要对节能工作取得成效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节能奖励计入工资总额。

十、政府带头,发挥节能表率作用

(一)政府机构率先垂范。建设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合理消费的机关文化。逐步建立科学的政府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制订并实施政府机构能耗定额标准,积极推进能源计量和监测,实施能耗公布制度,实行节奖超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制订和实施适应本系统特点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方案。

(二)抓好政府机构办公设施和设备节能。各市(县、区)政府(管委会)机构要抓好政府办公楼采暖、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凡新建或改造的办公建筑必须采用节能材料及围护结构;及时淘汰高耗能设备,合理配置并高效利用办公设施、设备;推行无纸化办公,坚持节电、节水和节约办公用品,降低费用支出。在州级政府机关开展政府机构办公区和住宅区节能改造示范项目。推动公务车节油。

(三)加强政府机构节能采购。认真落实财政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节能标志产品的有关制度,不断扩大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对空调机、计算机、打印机、显示器、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和照明产品、用水器具等其他产品,由同等优先采购改为强制采购高效节能、标志产品。建立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评审体系和监督制度,保证节能采购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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