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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 文号:陕政发〔2008〕65号
颁布日期:2008-12-18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陕政发〔2008〕6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监管,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更好地促进奶业健康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

乳品质量安全关系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加强乳品质量安全监管,促进奶业健康发展,任务极其繁重、极其紧迫、极其艰巨。《条例》在汲取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教训,总结近年来奶业发展和管理工作,借鉴奶业发达国家乳品质量安全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对健全和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乳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提出了明确要求,制订了涉及生鲜乳生产和收购、乳制品生产和销售以及进出口等环节的一系列质量安全制度,提出了促进奶业健康发展的相关政策,并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是确保乳品质量安全和保障奶业健康发展的一部重要法规。认真学习贯彻《条例》,是规范乳品市场秩序,确保乳品质量安全的治本之策,是帮助企业和农户摆脱困境,保护奶业生产力的迫切要求,是深入贯彻中央促进奶业健康发展精神、全面建设现代奶业、重塑消费者信心的重要任务。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学习贯彻《条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当务之急,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迅速将《条例》精神传达到基层,抓紧制订各项配套制度,确保在较短时间内使《条例》得到贯彻落实,促进全省乳制品市场快速规范,推动奶业发展再上新水平。

二、建立健全科学的乳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

(一)严格监控生鲜乳质量,确保乳品源头质量安全。

1.加大生鲜乳生产质量管理。各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对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逐个登记备案并加强管理,指导奶畜养殖场按照《条例》的规定,切实做好饲料、兽药等养殖投入品的管理和使用,建立规范的养殖档案。加强奶畜饲养管理和养殖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服务,引导奶农参照有关规程进行奶畜的科学饲养,生产符合质量要求的生鲜乳。严格按照免疫程序对奶畜实施强制免疫,不符合健康标准的奶畜所生产的生鲜乳禁止出售。

2.规范奶站建设和管理。各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当地的奶源分布情况,遵循方便奶畜养殖者、促进规模化养殖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规划设置生鲜乳收购站,依据《条例》要求,对现有生鲜乳收购站逐个进行登记、清理,符合《条例》要求的及时发放许可证,保证生鲜乳的正常收购,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关闭。

3.加强生鲜乳收购运输质量管理。各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强化监管和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系。对生鲜乳运输环节,要严格执行营运证明发放和营运单填写等相关规定。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落实检测经费,加强检测能力建设,确保生鲜乳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顺利完成。逐步建立第三方生鲜乳质量检测制度,实行优质优价收购。引导生鲜乳购销双方签署购销合同,完善奶业利益联结机制,保护奶农利益,稳定奶业发展的基础。

(二)强化乳品生产环节监控。

各级质监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要求,把好乳品生产企业资格准入关;加强对乳品原辅料进厂、生产流程、产品出厂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加强检验检测能力建设,监督企业按照生产许可相关要求配备检验检测设备和技术人员,监督企业对进厂原料和出厂产品实行批批检验;监督企业配备必需的检验检测仪器和掌握检测方法的人员或建立合法、固定的乳制品检测渠道,防止未经检验的乳制品流入市场,杜绝不合格乳制品出厂;监督企业建立并实施乳制品追溯和召回制度,对流通环节的问题乳制品按规定实施召回。

(三)强化乳品流通环节的监管。

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大乳制品生产经营主体资格清理和规范力度,严把乳制品市场主体准入关;监督乳制品经营者严格履行索证索票制度、进货台账制度、质量管理员制度、质量自检制度、不合格乳制品退市制度、质量承诺制度等自律制度,严把乳制品质量市场准入关;加大乳制品市场日常规范管理和市场巡查力度;加强案件排查和大要案件查处工作,依法查处销售含有毒有害物质和不合格乳制品、无证无照生产经营乳制品等违法行为,净化乳品流通市场秩序。

三、彻底整顿和规范乳品生产经营秩序

省政府决定,从即日起至2009年6月底在全省开展乳品质量安全专项整顿活动。专项整顿活动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农业、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部门负责实施。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整顿;质监部门负责乳制品生产环节整顿;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乳制品进出口环节的整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乳制品流通环节的整顿;卫生部门负责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整顿;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制订具体的实施工作方案,明确目标,突出重点,落实责任,密切合作,协同联动,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在整顿中规范,在规范中提高,确保专项整顿取得实效。各地要结合专项整顿,积极探索并建立适合当地实际的、切实可行的长效机制,使全省乳品生产经营秩序有一个根本性的改观。

四、严格实行食品安全责任追究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各监管部门要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完善地方政府对乳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各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要支持监管部门履行职责,建立健全乳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乳品质量安全。对乳品市场存在突出问题的市、县、区,要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在此次专项整顿中失职渎职、包庇纵容制假售假活动的政府、部门领导和有关责任人,要严肃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省政府将对各地贯彻落实《条例》和专项整顿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情况通报全省。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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