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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 文号:商政发〔2007〕24号
颁布日期:2007-07-04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印发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商政发〔2007〕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商洛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七月四日

商洛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陕西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促进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纲要。

一、全市老龄事业发展现状

“十五”期间,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我市老龄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各级都成立了老龄组织机构,基本理顺了工作关系。制定出台了《商洛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办法》,2.28万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基本实现社会化发放,城镇0.13万特困老年人实行了应保尽保,农村1.3万“五保”老人实行了集中和分散供养,百岁寿星助养金和90岁以上高龄老人保健金得到兑现。42个“星光计划”项目顺利完成,全市建成各类福利院、敬老院89所,市老年福利服务中心正在筹建之中。各类涉老案件得到及时查处,2001年以来司法部门查处涉老案件489件,结案率98%。调解赡养纠纷500余件,公开审理涉老刑事案件35件,有效地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老年文体活动蓬勃开展,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得到极大丰富。

我市老龄事业发展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部分干部群众对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给社会带来的重大影响认识不足,缺乏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的超前意识。各级政府用于老龄事业发展的资金非常有限,老龄事业发展还没有完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养老医疗保障水平不高,老年人的物质生活和精神文化生活质量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老年服务设施、网络建设及老年产业发展明显滞后,社会参与程度低。这些问题需要在“十一五”时期切实予以解决。

二、“十一五”时期老龄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我市“十一五”时期老龄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推动老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是:

(一)老龄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把老龄事业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不断增加老龄事业投入,加快老年福利、教育、文化、体育等基础设施建设,使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增长相适应。

(二)老龄事业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制定相关的配套措施,建立和完善老年社会服务体系。利用市场机制,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引导老年服务业走上社会化、产业化道路。

(三)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充分发挥家庭传统养老的积极作用,完善家庭养老协议,抓好协议兑现。积极探索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相结合的养老保障机制,逐步提高养老服务水平。

(四)道德规范与法律约束相结合。建立约束机制,完善道德规范,重视舆论监督,增进代际和谐,努力营造敬老养老助老的社会氛围。

(五)老龄事业发展与社区建设相结合。突出抓好城镇社区平台建设,发展文化娱乐、医疗救助、照料看护等社会服务。在农村积极开展创建敬老模范村活动,重点解决特困、高龄、残疾、五保老年人的生活和医疗困难,提高老年人的生活水平,让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三、奋斗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奋斗目标:

1、建立起与老年人口增长和我市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的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适度增加财政支持力度,按照老年人口增长比例,逐年增加老龄事业发展经费,基本改变老龄事业发展滞后的局面。

2、走产业化的发展道路。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以国家投入为主导,积极吸引个体、私营经济和境外资金以及社会闲散资金加大对老龄事业的投入。

3、建立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线为重点的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到2010年,实现城镇各类从业人员全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目标。加强老年基金筹措工作,逐步调整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使特困、高龄老人的救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基本消除老年贫困现象。

4、建立和完善老年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到2010年,市、县区建成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的老年福利服务设施,形成设施齐备、布局合理,与老年人医疗保健、教育、文化娱乐、体育活动相配套,符合老年人实际需求的活动场所和服务体系,基本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工作目标。

(二)主要任务:

1、加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力度。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制定落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措施,大力发展个人储蓄养老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养老保险体系。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2、探索建立适合我市农村形势的养老救助制度。倡导个人养老储蓄、商业保险等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险。积极开展创建敬老模范村和推行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活动,到2010年,敬老模范村达到行政村总数的60%以上。全面落实孤寡老人的“五保”待遇,保障率达到100%。同时,把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畴,并适当提高他们的保障标准。有条件的县区、乡镇、村要建立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特困、高龄老人社会救助制度。

3、改革和完善老年人医疗保健体系。城镇要建立健全老年医疗保健服务体系,加快社区老年医疗保健服务设施建设。社区老年医疗服务要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畴,对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民办医疗机构,要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加快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扩大医疗覆盖面,满足农村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求。市上建成一所老年福利服务中心兼老年康复护理中心,县区建立相应的老年人康复护理中心等服务设施,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设立老年病门诊或老年病专科。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和预防保健工作,进一步提高老年人健康水平。城镇街道、农村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积极做好老年医疗保健服务工作,逐步建立社区老年人口健康档案,开展健康综合监测与服务,提高老年人口健康水平。

4、加快老年社会福利服务设施建设。加强对老年福利服务设施管理工作,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不同形式、不同档次的老年福利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提供文化、生活照料、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大力发展社区老年照料服务,在社区建立综合性、多功能服务站,使城市养老、护理机构床位数达到老年人总数的1.2%,农村敬老院覆盖率达到乡镇总数的80%以上。进一步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以社区服务为依托,以社会福利机构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开展以生活不能自理和半自理老年人为对象的“爱心护理工程”试点和示范工作,建设一批“爱心护理院”。

5、完善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将养老设施纳入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规划,新建城市道路和养老机构场所无障碍率达到100%。2010年,养老机构(场所)无障碍改造率达到60%以上。新建的居住区、公共建筑和城市道路要严格执行《城市居住规划设计规范》(GBS0180-93)及《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实现服务社会化、管理规范化。

6、促进老年文化、教育、体育事业发展。市、县区要建立综合性的老年活动中心,乡镇(街道)在建设养老、托老福利设施时兼顾老年文化活动设施建设。各村(居)委会要开设老年人活动室。各地要在现有或新建的公益文化设施中开辟老年人活动场所,鼓励部门和单位管辖的文化活动场所优惠或免费向老年人开放。各级文化、体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的科学指导和场所的规范管理。新闻部门要办好老年文化专题节目,文艺、戏剧界要积极创作老年人喜闻乐见的优秀作品,大力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社区文体活动,有计划地组织老年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和书画展览等活动,不断丰富老年人的文化、体育生活。各级政府要继续加强老年教育工作,鼓励和指导社会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兴办老年学校。各级教育、文化等部门要加强对老年教育的规范化管理,积极推行老年电视教学、老年网上教育等多种形式的老年教育模式。

7、重视老年人才资源的合理利用。各级人事、劳动、科协等部门要加强对老年科技人才资源的管理、开发和利用,建立老年人才市场和老年人才资源库,定期举办老年人才交流会,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牵线搭桥,充分发挥老年人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

8、积极开拓老年消费市场。有关部门要在搞好老年消费市场调研的基础上,引导企业不断推出适销对路的老年人用品,满足他们的特殊需求。各服务行业要根据自身特点,制定优惠措施,引导老年人合理消费。

9、加大老年法规政策宣传力度,积极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各级各部门要以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陕西省老年人优待办法》以及《商洛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办法》为重点,结合“五五”普法教育,做好老年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强化全社会自觉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观念,各级司法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凡是涉老案件,要推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的“三优先”及陪审员制度。社区要设立法律服务网点,保证老年人就地、就近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援助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工作指导和管理,使其积极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和免费咨询,每年为老年人办理一至二件涉老法律援助案件。同时要充分发挥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做好各类涉老纠纷的调解工作。

四、主要措施

1、迅速制定县区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各县区要依据本《规划纲要》精神,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和完善本县区“十一五”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按照《规划纲要》提出的目标任务,结合各自职能,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完成各自承担的老龄工作任务。

2、加大对老龄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老龄事业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各级宣传部门和老龄工作机构要紧密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加大老龄工作的宣传力度,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宣传在老龄事业发展过程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事迹,并对损毁社会公德和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全力营造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环境。

3、重视老龄工作机构建设和老龄工作队伍建设。目前,市级老龄工作机构已理顺,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参照市上模式,健全老龄工作机构,理顺工作关系。各乡镇(街道)要设立相应的协调议事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将老龄工作干部队伍纳入正常的人事配备流动、优化培训和人才竞争机制,使优秀人才的流动与不断发展的老龄事业相适应。

4、加大老龄事业经费投入,推动老龄事业健康发展。在市、县区财政预算中适当增加老龄事业经费,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用于老龄事业的宏观管理、科学研究、人才培训、开展老年教育、文化体育及宣传、表彰活动等,促进老龄事业的健康发展。

5、制定优惠政策,推动我市老年福利服务业走上社会化、产业化道路。研究制定促进老龄事业发展的优惠扶持政策,鼓励民间组织、社会团体、个体私营企业及境外人士投资兴办老年服务产业。认真落实老年人在乘车、医疗、参观、游览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建立高龄老人生活补助的自然增长机制,努力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水平。

6、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老龄事业发展规划的贯彻落实。本《规划纲要》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协调并督促实施,每年定期对《规划纲要》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比、表彰和奖励,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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