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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咸政办发〔2008〕195号
颁布日期:2009-01-04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政办发〔2008〕1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制定的《咸阳市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咸阳市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

二○○九年一月四日

咸阳市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商发〔2008〕654号)精神,结合我市农村家电消费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扩大内需、统筹城乡发展的方针,发挥财政政策对扩大农村消费的职能作用,完善农村商品流通体系,调动农民购买家电积极性,改善农民生活条件,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我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领导,确保推广工作顺利进行,市政府决定成立家电下乡推广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唐利如副市长

副组长:王恩怀市政府副秘书长

何新来市财政局局长

韩风市商务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委宣传部、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监察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办公室主任由韩风同志兼任。成员:张志云(市财政局调研员)、李刚(市商务局副调研员)、钟水祥(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科长)、田红光(市商务局市场规划建设科科长)、宋力宏(市商务局市场规划建设科科员)。

三、家电下乡政策规定

(一)补贴对象及标准。在全市范围内具有农业户籍的农村居民在家电下乡推广时间内,购买规定的家电产品,给予销售价格13%的资金补贴。每户限购补贴范围内的彩电、冰箱(冰柜)、手机和洗衣机4类产品各1台(部)。

(二)家电下乡产品及价格。纳入补贴范围的产品包括: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4类,最高限价分别为彩电2000元、冰箱(冰柜)2500元、手机1000元、洗衣机2000元。具体品牌、规格以商务部、财政部招标公告为准。

(三)起止时间。家电下乡实施时间暂定为4年,从2008年12月1日开始到2012年11月底止。

四、销售企业、销售网点确定和要求

1、销售企业的确定。经省商务厅、财政厅推荐,由商务部、财政部招标确定。

2、销售网点的确定。由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本方案规定的销售网点备案条件,结合中标销售企业的销售网络(含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确定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凡“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经营家电业务,并具备条件的乡镇级农家店,在与中标流通企业签订加盟或授权协议后,应优先确定为家电下乡销售网点。

3、对销售网点要求:(1)必须是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网点;(2)县城市区耥业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乡镇门店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边远山区乡镇可适当减小),并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等服务能力;(3)必须设立家电下乡销售专区(柜),并固定专人进行讲解、咨询、演示,严禁不带标识卡的产品进入专销区(柜)范围;(4)要在明显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牌,张贴企业签订的《家电下乡销售服务承诺书》、家电下乡宣传告示(向农村居民告知本企业或本网点销售的补贴类家电品种、型号、价格和每户限购数量等);(5)必须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6)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7)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有安全隐患。

4、对销售企业要求:(1)建立机构制定方案;(2)加快家电销售服务网络建设。各销售企业要确保全市销售和服务网络覆盖达到100%的县市区,每个乡镇至少要设立1个家电下乡销售网点;(3)规范促销行为。促销活动要认真执行商务部《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职业道德,诚信兴商,要充分利用家电下乡的相关政策,以丰富多样的形式,做好旺季促销活动;(4)保证中标产品货源充足,要做好货源组织工作,确保及时将家电下乡的中标产品配送到各销售网点;(5)严格执行中标产品限价规定;(6)做好售后服务,各有关企业都要建立24小时服务热线,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受理和限时妥善处理消费者的诉求;(7)各有关销售企业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各级商务、财政部门搞好惠民政策的宣传,不得搞虚假宣传,误导农民,杜绝坑害农民情况发生;(8)加强制度建设与培训工作。

5、网点备案程序。中标销售企业要以县市区为单位,携带中标销售企业营业执照、备案网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中标销售企业与备案网点签订的加盟协议或授权书等相关证件及复印件到所在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填写《陕西省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登记表》。凡未经备案确认的销售网点,其售出的补贴类产品不享受补贴。

6、做好销售服务。要对补贴类产品购买人准确开填税务发票并提交随机标识卡。开填发票可以一人(一户)一票多品,但不得多人(多户)共用一张发票。发票除完整清晰填写品名、规格型号、价格、购买日期等外,还须在右上角清晰工整注明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产品标识卡号码(一票多品均须填写)。

7、做好销售信息的登记工作。销售网点在产品销售的同时必须按照要求,将销售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

五、购买和申领补贴程序

(一)购买程序。农村居民持个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和“居民户口本”到陕西省内任何一家经过备案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均可购买规定范围内的补贴类家电产品。购买时要注意索要“税务发票”和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并核对所填内容与本人情况是否一致。

(二)申报补贴资金程序。购买人持有关票据和证件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财政所申报补贴。申报补贴时应提供的资料:(1)购货发票;(2)居民身份证(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3)居民户口本;(4)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5)购买人粮食直补专用存折或其他储蓄存折。没有储蓄账户的应及时开立账户后申领补贴。

(三)补贴资金的审核和兑付程序。补贴资金的审核和兑付程序实行乡镇财政所审核、县财政局复核后兑付。具体按《陕西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四)退货审核。按照先退补贴后退货的原则,购买人因质量问题需要退货的,在销售网点同意并在原销售发票上注明“同意退货”后到乡镇财政所审核。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乡镇财政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补贴已发的,购买人退回补贴金额,财政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购买人凭乡镇财政所签署意见的销售发票到原购买网点办理退货手续。

六、商务部门职责

(一)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加强协调和检查督促家电下乡推广工作。

1、会同市财政局建立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和组织本地区实施方案。

2、加强政策宣传,指导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宣传活动。

3、督促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及时受理中标企业销售网点备案。

4、及时登录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加强对各县市区实施动态检查。

5、强化协调服务工作。(1)协调中标企业做好销售服务网络的建设;(2)指导中标企业开展形式多样的家电下乡促销活动;(3)指导中标企业健全完善应急预案。

6、加强检查监督。要认真检查监督中标企业及其网点兑现承诺、履行责任等情况,发现偏差及时纠正;对中标企业发生的问题,要视情节及时处理。

(二)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做好政策宣传和现场检查服务工作。

1、受理中标企业网点备案。依据国家和省财政厅、商务厅的公告,受理中标企业在本县的销售网点备案,并登陆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将符合条件和标准的网点予以确认;对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要向企业说明情况,并要求企业在2日内进入家电下乡信息系统予以删除。

2、加强政策宣传和咨询工作。要及时将家电下乡政策内容、补贴产品、流程及网点等应该让农民了解的政策信息,特别是补贴申领发放程序及所需证明材料等信息,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要防止虚假宣传,误导农民。

3、加强对促销活动的协调服务工作。积极协调乡镇政府或村委会有计划地开展农民团购活动,避免抢购;协调中标企业及其销售服务网点妥善处理与农民消费者的纠纷。

4、认真履行监管职能。加强对销售企业产品质量、价格、宣传和促销活动、销售服务及维修标准、退换货处理、信息系统及发票使用等方面的检查力度。对凡未备案的家电销售网点假冒家电下乡名义开展销售活动,欺骗农民的,要及时会同工商部门予以查处,并上报处理情况。

七、财政部门职责

(一)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本市各县市区家电下乡工作。

1、会同市商务部门制定全市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推动家电下乡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2、督促各县市区做好补贴发放工作,加强上下工作衔接,及时反映问题。

3、安排落实本级的工作经费,保障工作顺利实施。

(二)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本县市区家电下乡工作。

1、加强对乡财政所补贴审核认定工作的指导,对经乡财政所审核无误的及时、足额兑付补贴资金。

2、强化监管责任,凡发生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的,无论涉及任何单位、任何人,一律依照相关法规、制度查处。

3、安排落实本级的工作经费,保障工作顺利实施。

(三)乡镇财政所负责申报补贴资金的审核和兑付。

1、严格按照《陕西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要求,对补贴资金申报资料进行初审。

2、按规定进行退货审核。

八、违规处罚

凡发生不履行承诺、欺行霸市、恶意竞争、损害农民利益等问题的中标销售企业,将根据问题所发生的范围(以县市区为单位),并视其情节,采取暂停销售进行整改、取消资格并予查处曝光等整治措施。其中,暂停销售进行整改由市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决定执行,并报省商务厅和财政厅备案,整改期限为一个月;取消资格由市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局提出建议,省商务厅、财政厅决定执行,报商务部和财政部备案并建议扣罚保证金。

对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追回补贴款,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举报电话:

市商务局市场规划建设科:029-33212882

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029-33224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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