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法规 > 公司专项法律类 > 破产解散 > 转发梅州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转发梅州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颁布日期:2005-02-25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梅市府办〔2005〕20号

转发梅州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精神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

我市精神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

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

市司法局

精神疾病是在各种生物学、心理学以及社会环境因素影响下人的大脑功能失调,导致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不同程度障碍的疾病,不仅严重影响精神疾病患者及其家属的生活质量,同时也给社会带来沉重的负担。加强精神卫生工作,做好精神疾病的防治,预防和减少各类不良心理行为问题的发生,是构建和谐广东,实现“四个梅州”的重要内容和手段,它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的繁荣稳定,对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精神卫生工作,多年来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

当前,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增多,竞争压力加大,人口和家庭结构变化明显,严重精神疾病患病率呈上升趋势。与此同时,儿童和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老年性痴呆和抑郁、药品滥用、自杀和重大灾害后受灾人群心理危机等方面的问题也日益突出。据最新的流行病学调查显示,我市目前精神疾病患者约6万人(其中精神残疾患者约4.2万人),还有癫痫患者约2.2万。神经精神疾病在疾病总负担中排名首位,约占疾病总负担的1/5,估计今后仍会上升。精神卫生问题已成为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突出的社会问题,与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的要求不相适应,和人民群众的需求相距甚远,面临众多的问题和艰巨的任务。因此,精神卫生工作必须有一个大的发展和提高。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2010年)〉的通知》(卫疾控发〔2002〕9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4〕11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精神卫生工作,切实保障《梅州市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及实施方案(2002—2010年)》落实到位,使精神卫生服务能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以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原则

精神卫生工作要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的原则,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探索符合我市实际的精神卫生工作发展思路,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的模式,健全完善精神卫生服务网络,保障精神疾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的开展;加强重点精神疾病的治疗与康复工作,突出重点人群的心理行为问题干预,努力开展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救治工作,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防护意识,预防和减少精神障碍的发生,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对精神卫生服务的需求;加强精神卫生工作队伍建设和科研工作。

二、工作目标

按照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中国残联等部门联合制订的《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2010年)》要求,结合梅州实际情况,《梅州市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及实施方案(2002—2010年)》对具体工作要求提出了相关硬性指标:梅州辖区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2005年达到30%,2010年达到50%;儿童和青少年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2010年降到12%;精神分裂症治疗率2005年达到50%,2010年达到60%;精神疾病治疗与康复工作覆盖人口2005年达到170万人,2010年达到340万人。

三、组织领导

(一)落实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建立部门协调工作制度,把精神卫生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议事日程,根据当地实际,提出精神卫生工作目标,统筹规划,采取措施,抓好落实。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进一步完善有利于精神卫生工作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物价政策,落实对精神卫生机构的补助政策,切实提高精神卫生服务和医疗能力,鼓励社会资源投向精神疾病的防治工作。

(二)密切配合。各地卫生、民政、公安、教育、司法、残联、共青团、妇联、老龄委等部门、单位和团体要针对日益突出的精神卫生问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梅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作为全市精神卫生主要专业防治机构,除了要承担精神疾病患者的救治任务外,还要对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治疗、康复、健康教育、信息监测等,提供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梅州市民政局所属的复退军人医院要承担在服役期间患精神疾病复员、退伍军人的救治任务,并及时收容和治疗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和抚养人的精神疾病患者。公安机关要了解掌握辖区内可能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的有关情况,督促家属落实日常监管和治疗措施,对严重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及有损梅州形象的城区流浪“丑疯子”要及时送往梅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实施强制治疗(各县〈市〉政府有关部门强制收留上送的流浪“丑疯子”强制治疗费用由当地政府承担);司法部门要结合监管场所的医疗卫生工作,做好被监管人员精神疾病的治疗与康复工作。

(三)广泛宣传。大力开展经常性的精神卫生知识公益性宣传工作,普及心理健康和精神疾病防治知识。围绕每年10月10日“世界精神卫生日”,积极开展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和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服务,提高人民群众的心理健康水平,从上而下消除社会对精神疾病患者的种种偏见和歧视,努力营造重视精神生活、崇尚精神健康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重点人群心理行为干预

(一)重视儿童和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和干预。加强对学校教师、班主任、校医等的心理健康教育和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提高早期发现儿童和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的能力。依靠学校现有工作队伍和网络,在心理健康教育和精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针对不同年龄儿童和青少年的特点,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包括技能训练)与咨询服务,为儿童和青少年提供心理指导和帮助。

(二)加强妇女心理行为问题和精神疾病的研究和干预。维护有精神疾病和不良心理行为问题的妇女的权益,加强妇女孕产期心理健康保健和常见心理行为问题的识别及处理工作,降低其产前、产后不良心理反应发生率;做好妇女更年期心理健康咨询和指导工作。加强农村妇女心理行为问题的多学科研究,开展针对农村妇女的心理健康咨询和危机干预服务,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农村妇女精神疾病患病率。

(三)开展老年心理健康宣传和精神疾病干预。利用现有精神卫生资源,建立老年性痴呆干预网络,普及老年性痴呆和抑郁等精神疾病的预防知识,开展心理健康咨询活动并提供有效的支持和帮助,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

(四)加强救灾工作中的精神卫生救援。制订灾后精神卫生救援预案,积极开展重大灾害后受灾人群心理干预和心理应急救援工作,评估受灾人群的精神卫生需求,确定灾后心理卫生干预的重点人群,提供电话咨询、门诊治疗等危机干预服务。

(五)开展职业人群和被监管人群的精神卫生工作。针对不同类别职业人群的具体情况制订适宜计划,疏导和缓解职工因工作、家庭生活等带来的压力。把被监管人员的精神卫生工作纳入本地区精神卫生工作计划,加强对公安机关监管民警,监狱、劳教部门民警和医护人员的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根据被监管人员精神卫生流行病学特点,针对不同类型、不同特点的被监管人员开展心理治疗和心理矫正工作。

五、加强精神疾病的治疗与康复工作

(一)健全完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区域卫生发展规划,统筹规划辖区内现有各级各类精神卫生机构布局,严格准入制度,明确功能定位,实现资源整合。要按照以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为主体,综合性医院精神科为辅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精神疾病社区康复机构为依托的原则,健全完善梅州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梅州市第三人民医院除了要承担全市精神疾病患者的救治任务外,还要承担对全市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治疗、康复、健康教育、信息监测等,提供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

(二)加强社区和农村精神卫生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社区和农村精神卫生工作纳入社会福利发展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工疗站”、“娱疗站”等精神卫生康复机构。要充分发挥残联部门的优势,与卫生部门共同推广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精神疾病治疗与康复模式,完善医疗转诊制度,帮助精神疾病患者早日康复。要加强基层卫生人员的培训,普及心理健康和精神疾病防治知识,提高农村卫生机构精神疾病急救水平。

(三)加强重点精神疾病的治疗与康复工作。要采取措施为精神分裂症、抑郁症及双相情感障碍、老年性痴呆和抑郁等重点精神疾病患者提供适当的治疗与康复服务。加强精神疾病药品的管理和供给工作,积极开展以药物为主的综合治疗,不断提高治疗与康复水平。对精神疾病患者被关锁(以无理的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情况进行普查摸底,从治疗、看护、资助等方面制订可行的解锁方案,积极进行监护治疗和定期随访。逐步提高精神疾病患者的社会适应能力,使其回归社会。把精神疾病患者中的贫困人群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予以救助。

六、加快精神卫生工作队伍建设

要加强从事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精神卫生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提高对常见精神疾病的早期识别和有效处理的能力。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加强精神卫生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医学伦理学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改善精神卫生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促进精神卫生工作队伍的发展。

七、加强精神卫生科研和疾病监测工作

要重视和支持精神卫生的科学研究,积极鼓励把科研成果应用于防治工作实践,提高我市精神卫生工作的整体水平。完善精神疾病信息监测网络,加强监测工作,积极开展精神疾病流行病学调查,及时掌握精神疾病流行情况和发展趋势。

八、依法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

全面实施精神疾病患者及其监护人的知情同意权,保障精神疾病患者就诊的合法权益,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或方式侵害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要经过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对精神疾病患者责任能力进行评估后,按照法律程序处理需强制住院患者的有关问题或有关案件的问题,加强对经鉴定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的监管和治疗工作。鉴定工作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确保鉴定科学、公正,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强化对精神卫生工作的行政执法监督,禁止各种形式的非法执业活动。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转发梅州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公司并购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96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