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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关于 鼓励和支持企业兼并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
颁布日期:1996-06-12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兼并的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兼并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1996]2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与市经委联系。

今年是企业改革攻坚的一年,各级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我市列入全国50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契机,结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文件精神,制定支持企业兼并的措施,指导企业结合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的调整,加大企业兼并的力度。与此同时,要妥善安置职工,确

保社会的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二日

转发省经委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兼并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经委《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兼并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直接与省经委联系。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四月九日

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兼并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为了推进全省国有工交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实现存量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现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对鼓励和支持企业兼并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企业兼并必须坚持政府引导和企业自愿相结合的原则,既不能放任自流,也不能搞行政命令。已实现产权多元化的企业,在实施企业兼并中,要充分尊重出资者的意见,维护各方出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企业兼并要以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为基本出发点,着眼于存量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着眼于企业间在场地、装备、人才、技术、商誉和产品上的优势互补,着眼于优势企业实现规模经营,加快发展。

三、企业兼并方案按企业隶属关系,报同级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涉及国有资产变动的,应征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涉及债权债务的,应征得贷款银行的同意。

四、企业实施兼并前,必须按规定对被兼并企业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清理债权债务,并依法办理企业产权转让手续,防止造成国有资产新的流失;充分维护包括国家在内的所有出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被兼并企业兼并前发生的潜亏和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专项资产损失,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同级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冲销被兼并企业的公积金和资本金。如冲销不完,属1993年7月1日以前发生的,兼并后可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分期摊入兼并企业生产成本。

六、要妥善处理被兼并企业的历史债务。1992年以前基本建设“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属省投资的,经批准后可一次性转为国家资本金;属国家投资的,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企业向国家有关部门办理申报“贷改投”的手续。企业间的债务,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可将债权转为股

权。

经同级政府批准,兼并企业在3年内新增所得税可按一定比例由地方财政返还企业,用于偿还被兼并企业遗留债务。1995年底前被兼并企业所欠地方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作为地方财政返还企业的资金并转增国有资本金。

七、被兼并企业所欠的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息,兼并企业偿还确有困难的,银行可采取计息缓收息的形式暂时挂帐处理,但挂帐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超过1年者,计收复利;兼并连续3年亏损并贷款逾期2年以上的企业,其贷款本息确实难以归还的,经银行核查同意后,可以免收被

兼并企业原欠银行贷款利息;在计划还款期内,对被兼并企业的原贷款本金可实行停息挂帐。被兼并企业转入第三产业的,自开业之日起经批准该企业原欠银行的贷款,实行“两年停息、三年减半收息”的政策,但新增贷款要照常计收利息。具体手续,按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及贷款银行

总行的规定办理。

八、被兼并企业的资产,如双方均是国有企业,可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把被兼并企业的资产划拨给兼并企业,但要转增国家资本金;如被兼并企业的产权纯属本企业全体职工集体所有的,其资产可由职工直接带入兼并企业,以职工持股会的形式进行管理。

九、从支持加快发展优势企业出发,对被兼并企业可以进行易地改造。在符合城市规划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允许其改变被兼并企业原有的土地使用性质,出让土地使用权或开发房地产。出让或开发所得,除按规定上交国家外,经有关部门批准,可留给企业用于安置职工、偿还历

史债务。还债部分要相应增加国家资本金。

十、被兼并企业的职工,原则上由兼并企业负责安置。被兼并企业出让土地和房地产开发所得收入,首先用于解决职工的安置。兼并企业为安置被兼并企业职工而新上的“短、平、快”项目,有关银行和部门应优先安排技改贷款和流动资金。

十一、兼并企业因消化被兼并企业的亏损和债务而减少利润,政府有关部门在核定其工资总额和考核其经济效益时,应实事求是予以考虑,以免因此而影响原有职工的正常收入和经营者的合理报酬。

十二、被兼并企业原享有的优惠政策,经原批准单位核准,由兼并企业继续享受。

广东省经济委员会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199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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