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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行署办公室关于全区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青海省海东行署办公室 文号:东署办[2007]90号
颁布日期:2007-06-25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东署办[2007]90号

海东行署办公室关于全区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精神,全面推动我区政务公开工作,现就我区政务公开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推行行署各部门和县、乡政府及其部门政务公开分类目录的编制和政务公开网络系统建设,逐步推行网上政务公开,使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切实得到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规范内容,编制政务公开分类目录。行署各部门、各县、乡政府及其部门,要按照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以群众最关心、最关注,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内容、决策过程和实施结果为重点,本着便于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有利群众监督的原则,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编制政务公开分类目录,明确公开内容,对按规定必须保密或经过审核暂不宜公开的予以备案。政务公开分类目录明确公开内容的类别、形式、时限、对象和责任部门。公开内容的类别包括职能类、政策法规类、许可类等。公开内容的形式包括网站、电视台(广播电台)、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开栏、报刊等。公开内容的时限包括长期公开、定期

公开、逐段公开和随时公开。公开的内容要面向社会公众或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内部干部职工。各县、乡政府及其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做好政务公开内容的汇总和目录编制工作,编制完成的政务公开分类目录各县政府和行署各部门报行署审定、备案,县直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报各县政府审定、备案。

(二)完善形式,推行网上政务公开。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栏、公开指南等政务公开形式,大力推行社会听证、专家咨询、新闻发布、点题公开等公开形式,抓好网上公开。

行署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的网络资源,在行署门户网站和内部网络的基础上,建立“政务公开”栏目。应当对外公开的政务信息,要全部在行署门户网上公布。

(三)建立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工作。

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公开的提出、审核、公开和反馈程序。各县政府及其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选择有条件的部门、街道和乡镇作为推行政务公开评议制度、社区代表会议制度或政务公开发布会制度的试点,积极探索,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和工作机制,促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方法步骤

各县、乡政府及其部门、行署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方案,抓好工作落实。

第一阶段:编制、审核政务公开目录(7月底前)。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编制政务公开分类目录,明确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限、范围、程序和责任部门。在汇总、初审的基础上,报送上级政务公开领导机构审核。

地区和各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组成专门审核小组,地区政务公开审核小组负责各县政府和行署各部门政务公开目录的审核、修订;各县政务公开审核小组负责本县所属部门和各乡镇政务公开目录的审核、修订。

第二阶段:规范政务公开栏目(8月至10月)。

各县政府及其部门、行署各部门要依据所编制的政务公开分类目录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栏目。对编制的政务公开目录及时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对应当公开的政务事项和内容,都要全部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三阶段:督查考核(11月)。

地、县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要分别组织人员对编制政务公开分类目录和乡镇政务公开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未按照要求完成公开的,要限期完成。对在工作中搞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甚至弄虚作假、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督查情况纳入考核,并向政务公开领导机构汇报。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推行政务公开的重要意义,把深入推行政务公开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保证。要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做好安排部署。行署各部门既要在推行本机关的政务公开上下功夫,又要在加强对本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和协调上下功夫,认真抓好落实。

(二)县、乡政府要自觉接受人大对政务公开的监督;各级监察、审计、人事、法制等部门要切实履行督促检查职责,及时发现和解决政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积极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新闻单位要加强对政务公开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为推进政务公开营造良好的环境。

(三)各县政府、各部门对政务公开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以及推进政务公开取得的新进展,群众反映问题的解决落实情况等要及时通过简报、专报或信息进行交流,并向上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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