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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外经贸厅等部门关于解决华侨农场归侨难民青年劳动就业问题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
颁布日期:2001-07-04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粤府办〔200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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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外经贸厅等部门关于解决华侨农场归侨难民青年劳动就业问题意见的通知

有关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外经贸厅、计委、劳动保障厅、侨办《关于解决华侨农场归侨难民青年劳

动就业问题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

贯彻落实。

妥善解决好华侨农场归侨、难民青年就业问题,对于改善归侨、难民生活,

加快其脱贫致富步伐,促进华侨农场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和有关部

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完成省下达的

任务。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四日

关于解决华侨农场归侨难民青年劳动就业问题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意见精神,我们对解决华侨农场归侨、难民青年劳动就

业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就业安排原则和目标任务

华侨农场归侨、难民青年就业,主要通过组织输出从事临时性工作为主,实

行企业和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就业方式,由珠江三角洲地区当地政府、外经贸

部门以及外资企业分期分批接收安排华侨农场归侨、难民待业青年就业。主要任

务是从2001年起,用两年时间安排华侨农场青年劳动就业3200人,其中

2001年安排2000人,2002年安排1200人,具体指导性计划见附

件。

二、措施和要求

(一)制定工作方案。华侨农场和有接收任务的市要互相协调,制定就业计

划和劳动力培训计划。要充分发挥华侨农场的积极性和作用,华侨农场要落实专

门部门和人员负责抓就业服务工作,主动与有关市加强联系,建立稳定的劳务协

作关系,及时反馈劳动力需求信息,组织农场劳务输出。

(二)重视抓好劳动力的培训,提高就业竞争力。培训所需费用由劳动者所

在农场和劳动者个人共同负担,培训的具体工作由华侨农场及其主管部门共同组

织实施。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技能培训的指导协调和技能鉴定工作。

(三)加强对劳动就业的信息指导。有关市、有关部门要把接收华侨农场的

归侨、难民青年就业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大力进行宣传发动工作,积

极引导外资企业招收华侨农场的归侨、难民青年。要加强对劳动力就业供需双方

的信息沟通工作,并引导和鼓励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华侨农场的归侨、难

民青年。

三、组织领导

解决华侨农场归侨、难民青年就业问题的工作,由省外经贸厅、计委、劳动

保障厅、侨办共同组织。外经贸部门要广泛发动外资企业积极参与,为保证任务

的完成创造条件。计划部门要做好劳动力就业计划方面的安排。劳动保障部门要

积极做好包括劳动力资源调查、劳动力培训、劳动力组织输出以及跟踪服务的指

导、协调等工作。侨务部门要组织各华侨农场做好劳动力资源状况调查,真实摸

清劳动力的年龄、性别、文化技术素质和就业意愿等具体情况,负责具体组织实

施。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有关市和省直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附件:有关市接收华侨农场归侨、难民青年劳动就业名额安排表

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广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二○○一年五月十日

附件

有关市接收华侨农场归侨、难民青年劳动就业名额安排表

(单位:人)

2001年2002年合计广州市300200500深圳市300200500东莞市300200500珠海市200100300佛山市200200400江门市200100300惠州市200100300中山市200100300顺德市10010020001200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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