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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中山市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镇(村)工作指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颁布日期:2006-12-04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转发中山市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镇(村)工作指引的通知

中府办〔2006〕106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市规划局和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制定的《中山市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镇(村)工作指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规划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中山市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镇(村)工作指引

第一条为更好地保护、继承和发扬我市优秀的历史建筑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传统,推动城市健康和谐发展,提升城市发展品质,根据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申报历史文化名镇(村)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凡在我市范围内,镇(村)格局和风貌目前仍然保留着特定历史时期或民族、地方特色,并集中保留有真实遗存的史迹、实物和建筑的,可按本指引及时开展历史文化名镇(村)的申报工作。

第三条我市申报历史文化名镇(村)工作由市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其职责是:

(一)对全市现存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名镇(村)进行初步评估,符合条件的,督促所在镇区申报;

(二)负责申报的组织协调工作,提供技术咨询等有关申报的事宜;

(三)负责申报资料的评估,向市政府提出评估意见;

(四)其他与申报相关事宜。

第四条申报历史文化名镇(村)工作,由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具体负责组织。

第五条历史文化镇(村)的申报工作按以下申报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

1、申报历史文化街区、省级历史文化名镇(村)的,需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市申报工作领导小组评估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符合条件申报的镇(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提出要求,督促符合条件的镇(村)申报。

2、申报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需由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市申报工作领导小组评估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申报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应在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村)的基础上进行,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

(二)编制规划。

市人民政府批准申报申请后,根据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的申报要求,由所在地镇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申报历史文化名镇(村),必须有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保护规划。

经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三)上报审批。

1、申报历史文化街区、省级历史文化名镇(村)的,由市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报材料审查同意后,报省建设厅和省文化厅。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上报的相关材料组织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2、申报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的,由建设部会同国家文物局组成专家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通过实地考察后提出评议意见,报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审定后公布。

第六条编制保护规划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规划由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负责组织编制;

(二)应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开展规划的编制工作,保护规划应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

(三)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制,设计单位应有同等项目的设计经验;

(四)凡属政府财政投资超过30万的规划项目,需采用政府采购招标;

(五)保护规划由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报市规划局进行评审,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建设厅审批。

第七条保护规划的基本要求:

(一)保护规划属专项规划,其内容必须以保护为主。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规划区范围应当包括村镇全部地域。

(二)保护规划应当明确保护原则和保护要点,规定保持核心地段原有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周围环境等控制指标,制定重要节点的整治方案,确定建设控制地区具体的建设控制指标,提出保证规划实施的具体管制措施。

(三)保护规划的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及位置图、现状图、规划图等文件。

第八条保护措施的基本内容:

申报历史文化名镇(村),必须制定历史文化名镇(村)的保护措施,应在保护规划中提出保护措施。

保护措施主要包括:历史文化名镇(村)内历史建筑的保护措施、保护区内各项建设的基本原则;修缮、拆除的措施和办法;环境改善的具体办法等。

第九条管理职责和机构:

(一)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工作。

(二)设立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村)进行管理。

(三)市级主管部门应设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定期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村)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保护基金。申报成为历史文化名镇(村)后,所在镇政府(区办事处)应当设立专项保护基金,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市政府每年给予适当支持,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制定文物保护经费年度预算方案。

第十一条申报历史文化名镇(村)上报的材料,由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组织撰写,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指导,并进行审核。

(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1、概况。包括地理位置、环境条件、村镇规模、水陆交通以及社会经济和建设等状况。

2、着重说明其历史传统建筑群及其环境的历史年代、原貌保存情况、现状规模、空间分布。

3、历史传统建筑群的价值特色和建筑特色。

(二)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保护规划。

(三)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申报表(见附件2)

(四)填报《评价指标体系》和《基础数据表》(附件3、4)。

(五)航拍照片和卫星图。

(六)能反映传统建筑群风貌的照片集、多媒体演示文件、电子幻灯片等。电子幻灯片(Powerpoint)包括以下内容:

1、概况及历史沿革。

2、历史文化特色。

3、能反映镇(村)古建筑群历史风貌照片(不少于10张,要注明照片的名称)。

4、保护规划及保护措施简介。

附件:1、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评选办法。

2、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申报表

3、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基础数据表

4、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5、《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评价指标体系》及《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基础数据表》填表说明

中山市规划局

中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1

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评选办法

一、评选目的

为更好地保护、继承和发扬我国优秀建筑历史文化遗产,弘扬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决定,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定公布的历史文化村镇的基础上,评选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和中国历史文化名村。

二、评选的基本条件与评价标准

(一)历史价值与风貌特色。

历史文化名镇(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对推动全国或某一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起过重要作用,具有全国或地区范围的影响;或系当地水陆交通中心,成为闻名遐迩的客流、货流、物流集散地;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建设过重大工程,并对保障当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有过显著效益且延续至今;在革命历史上发生过重大事件,或曾为革命政权机关驻地而闻名于世;历史上发生过抗击外来侵略或经历过改变战局的重大战役、以及曾为著名战役军事指挥机关驻地;能体现我国传统的选址和规划布局经典理论,或反映经典营造法式和精湛的建造技艺;或能集中反映某一地区特色和风情,民族特色传统建造技术。

建筑遗产、文物古迹和传统文化比较集中,能较完整地反映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地方特色、民族风情,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现存有清代以前建造或在中国革命历史中有重大影响的成片历史传统建筑群、纪念物、遗址等,基本风貌保持完好。

(二)原状保存程度。

镇(村)内历史传统建筑群、建筑物及其建筑细部乃至周边环境基本上原貌保存完好;或因年代久远,原建筑群、建筑物及其周边环境虽曾倒塌破坏,但已按原貌整修恢复;或原建筑群及其周边环境虽部分倒塌破坏,但“骨架”尚存,部分建筑细部亦保存完好,依据保存实物的结构、构造和样式可以整体修复原貌。

(三)现状具有一定规模。

凡符合上述(一)、(二)项条件,镇的总现存历史传统建筑的建筑面积须在5000平方米以上,村的现存历史传统建筑的建筑面积须在2500平方米以上。

(四)已编制了科学合理的村镇总体规划;设置了有效的管理机构,配备了专业人员,有专门的保护资金。

三、评选办法

(一)申报及评选程序。

评选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村)的基础上进行,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建设部会同国家文物局将组成专家委员会,根据评价标准对各地上报的材料进行评议,从中评选出符合条件的镇(村),通过实地考察后,对认定的镇(村)提出评议意见,报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组成的部际联席会议审定。

(二)上报材料要求。

1、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申报表。

2、申请报告。报告除概述申报镇(村)的地理位置、环境条件、村镇规模、水陆交通以及社会经济和建设等状况外,应着重说明其历史传统建筑群及其环境的历史年代、原貌保存情况、现状规模、空间分布以及价值特色等情况。

3、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保护规划,包括规划文本及位置图、现状图、规划图(比例尺1/500至1/2000,视保护区面积大小及保护规划深度的具体需要确定)。

4、按建设部、国家文物局下发的《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基础数据表》(建村〔2004〕228号)的要求,填报《评价指标体系》和《基础数据表》。

5、保护措施。包括对原貌保存、古建筑的修缮、环境整治等方面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及具体办法。

6、能反映传统建筑群风貌的照片集、VCD或多媒体光盘、电子幻灯片(Powerpoint)等。

电子幻灯片(Powerpoint)包括以下内容:

(1)概况及历史沿革。

(2)历史文化特色。

(3)能反映镇(村)古建筑群历史风貌照片(不少于10张,要注明照片的名称)。

(4)保护规划及保护措施简介。

四、称号的公布与撤消

(一)称号的公布。

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的评选与公布工作,以不定期的方式进行。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以部际联席会议形式对专家委员会的评议的意见进行审定后,以建设部、国家文物局的名义进行公布。

(二)称号的撤消。

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实行动态管理。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已获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称号的村镇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保护规划进行建设的行为要及时查处。建设部会同国家文物局将不定期组织专家对已经取得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称号的镇(村)进行检查。对于已经不具备条件者,将取消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称号。

附件2

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申报表

镇(村)名称

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所在县(市)

所在镇(乡)

现存建筑最早建造年代

传统建筑完好程度(%)

传统建筑规模(平方米)

镇(村)占地面积(公顷)

主要

传统

街巷

基本

情况

名称

长度(米)

形成年代

主要特点

传统建筑

主要特点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推荐意见

(签章)

备注

中山市人民政府政报第8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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