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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黔府办发〔2008〕95号
颁布日期:2008-08-28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8〕95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贵州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实施方案

为推进我省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结构调整,实现我省“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的重要性

落后生产能力是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的源头,危害民生、影响经济健康发展,必须坚决予以淘汰。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直接影响行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采取有力措施,按时限完成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

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法律依据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法律法规依据是:《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96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钢铁工业控制总量淘汰落后加快结构调整的通知》(发改工业〔2006〕1084号)、《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法律法规。

三、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工作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工作原则。

1.坚持依法行政,完善激励机制。统筹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根据节能减排、土地、信贷等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有关政策,加强产业政策引导、信贷政策支持、财税政策调节,依法推进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

2.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组织实施,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企业法人为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第一责任人。

3.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促进结构调整升级。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利用市场约束和资源约束,促进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合理布局、节能环保、规范发展,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4.坚持区别对待,促进扶优汰劣。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企业的具体情况,分类指导、有保有压。坚持扶优与汰劣结合,升级改造与淘汰落后结合,兼并重组与淘汰转产结合。

5.坚持标本兼治,建立长效机制。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是一项长期任务,要建立完善的体制机制,在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同时,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发展先进生产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

按照国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十一五”期间全省计划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为:钢铁523.37万吨、水泥640.3万吨、焦炭1025万吨、铁合金62.24万吨、电石19.7万吨、电解铝63万吨、铅冶炼4.18万吨、锌冶炼27.82万吨、造纸4.78万吨、电力183.4万千瓦。具体分年度、地区、企业淘汰计划名单由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国家产业政策变动时可适时予以调整增补。

四、工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由分管工业的副省长任组长,经贸、发改、财政、环保、国土资源、劳动保障、工商、质监、物价、电力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各成员单位要按照以下工作分工实施公布的淘汰生产能力计划,严格执法,齐抓共管,协同配合,共同推进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为:

省经贸委:制定淘汰省内相关行业落后生产能力工作计划,会同省财政厅制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奖励资金的使用计划,建立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定期报告制度,督促、指导各地、各有关企业淘汰计划的实施工作,处理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的日常事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电力行业上大压小工作,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控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以及相应的淘汰承诺兑现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奖励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做好收入差别电价征收入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转移支付奖励资金的申报以及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奖励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省监察厅:负责监察有关职能部门和地方政府贯彻执行国家、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政策情况,对行政不作为或执行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负责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省劳动保障厅:负责指导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所涉及的人员安置、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政策指导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处置和用途变更工作,查处违规用地。

省环保局:按照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计划,负责对有关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加强监管,对排污不达标的企业关闭前实施限期治理或停产治理,对淘汰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

省物价局:按照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计划,公布实施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并督促各地执行。

省工商局:负责依法做好淘汰企业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吊销营业执照工作。

省质监局:按照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计划,加强对有关企业产品质量加强监管工作。对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企业,逾期未完成淘汰计划的其许可证的申请不予受理,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按有关规定上报注销生产许可证。

省安全监管局:按照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计划,负责对有关企业加强安全监管工作。

贵阳电监办:按照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计划,做好对有关企业实施差别电价、停电措施的监督落实。

贵州电网公司:按照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计划,对有关企业实施差别电价、停电措施。

(二)建立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奖励机制。

为促进节能工作,省政府已设立了节能专项资金,差别电价的全部收入为其资金来源之一。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是节能降耗的重要工作之一,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奖励资金由国家安排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奖励资金、省节能专项资金中省财政安排的部分节能专项资金800万元和省节能专项资金中实施差别电价的全部收入三部分组成。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奖励资金专门用于落后生产能力企业的限时淘汰奖励和组织实施工作,具体的资金使用办法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各市(州、地)政府(行署)要安排相应配套资金,落实责任制,做好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企业的稳定工作;资金按照使用办法的规定专项用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相关支出,不得挪作他用,确保列入计划名单的落后生产能力在规定期限内淘汰。

(三)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项目。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节能减排的总体目标,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做好相关行业发展规划,严格按照相应的行业准入条件、结合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进行项目核准、备案。对上大压小、以优汰劣的建设项目必须明确责任、时限,并结合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统一考核。对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进展迟缓的地区,严格控制安排投资的项目,实行新建、技改项目限批。

(四)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7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促进高耗能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五)强化目标责任追究。

根据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的总体部署,制定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年度计划。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各地要将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目标逐级予以分解,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领导小组根据各市(州、地)与省政府签订的责任书和省级以上公布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计划,年终进行考核。

对不按期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企业,各级政府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等并予以公布,省经贸委督促电力监管部门和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

(六)加强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的宣传力度,对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企业名单及时向社会和新闻媒体通报,在全社会形成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的舆论氛围,充分发挥媒体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

五、工作程序

(一)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具体工作要求制定全省相关行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计划,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公布;各市(州、地)政府(行署)或指定的工作机构,负责制定本地区工作计划报办公室备案并具体实施。

(二)各市(州、地)政府(行署)或指定的工作机构于次年2月10日前,向办公室报送年度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完成情况。办公室在组织抽查和确认的基础上,向领导小组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退出奖励资金计划。

(三)有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中具体问题由办公室负责答复,重大问题由领导小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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