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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 文号:商政办发〔2007〕144号
颁布日期:2007-11-14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

商政办发〔2007〕1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保障全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规范、安全平稳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8号)要求和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立即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重点,是防范安全事故发生,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举措。各县区及有关部门一定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制订具体方案,认真组织实施。要结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商政办发〔2007〕74号)要求,把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作为当前安全工作的重点,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二、排查重点和工作分工

各县区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突出重点、密切配合的原则,坚持重大基础设施隐患专业排查与群防群治相结合、集中排查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全面普查与分类抽查相结合、政府督查与单位自查相结合,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排查工作。

(一)公路交通设施。以桥梁为重点的所有在建和投入使用的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包括:长大隧道;大跨径圬工砌体桥梁;地质、地形条件复杂的桥梁和隧道;交通繁忙特别是超限超载车量较为集中的桥梁;高路堤、深路堑、地质复杂路段的公路和桥梁等(由市交通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建设局和各县区政府组织实施)。

(二)水利设施。包括:水库;拦河水闸工程;排灌泵站工程;一、二级堤防工程(防洪标准超过50年一遇);引调水工程等(由市水务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和各县区政府组织实施)。

(三)煤矿。全市现有各类煤矿排查工作由市工经局牵头,会同有关县区政府组织实施。

(四)电力设施。包括:水电站;停电会造成重要设备损坏和危及人身安全的工矿企业自备电厂;变电所;输电线路大跨越塔;不得中断的电力系统通信设施;电力枢纽(汇集多个电源和联络线或连接不同电力系统的重要变电所);经主管部门批准,在地震时必须保障正常供电的其他重要电力设施等(由市供电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和各县区政府组织实施)。

(五)城市基础设施。包括:城市交通、供气、供水、供热、道路桥梁隧道等(由市建设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市政局和各县区政府组织实施)。

(六)事故的源头预防。各级安监部门要对重大建设工程和生产经营性项目依法进行监督,严格履行“三同时”手续,认真抓好“安全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协助各行业主管部门健全重大危险源档案。

上述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各县区及有关部门已经做出专项安排的,可结合实际情况对排查范围适当调整,与正在进行的检查工作一并进行。

三、排查主要内容

(一)使用中的重大基础设施的管理、运营维护和安全监管责任主体是否明确,承担维护保养、检查评估等日常管理的单位是否确实履行了职责,设施状况记录(台账、档案、数据库等)是否健全。

(二)在建重大基础设施的立项审批程序是否完备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是否履行了职责,工程质量是否存在问题,质量和安全监管是否到位。重大基础设施是否按要求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是否按要求进行了“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验收,是否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适用于要求取证的行业)。

(三)重大基础设施产权单位是否建立制度化的安全隐患排查评估机制,对涉及安全的重要参数是否长期坚持监测跟踪和定期分析;对结构、材料、环境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是否进行过全面、系统的分析并做出结论;对存在的重大隐患是否能够及时发现,是否采取了有效防范、补救措施。

(四)重大基础设施设计、施工、维护依据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规程,与当前实际运行状况是否存在明显的差异,强制性标准、规范是否严格执行。

(五)重大基础设施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建设是否到位,防范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是否齐全,应急措施和救援力量是否满足快速响应和紧急处置的需要。

四、工作要求

(一)严明排查工作责任。各县区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制订周密的排查工作方案,明确具体工作目标。要把排查工作责任落实到每个单位、企业和从业人员,逐级实行严格的行政首长负责制、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责任制,落实责任追究制和行政首长问责制。对排查工作组织不力、图形式、走过场以及因失职渎职导致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要从严追究责任。

(二)完善应急救援措施。各县区及有关部门要结合排查情况加大资金投入,确保重大基础设施维护所需资金,有效防止安全隐患酿成事故灾难。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健全重大基础设施维护资金保障制度,建立健全重大基础设施监管和运行维护的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加强应急队伍、装备建设、物资储备和演练,妥善处理重大基础设施引发的安全事故。

(三)严格排查工作时限。本次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2007年11月底前完成),由各县区政府及市上有关部门按照重大基础设施的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实施;11月25日前,各县区及市上有关部门将第一阶段情况书面报送牵头部门和单位汇总。第二阶段(12月20日前),由牵头部门和单位对突出问题和重点县区组织复查、抽查;市安委会进行综合督查。12月25日前,各牵头单位分别将情况报市发改委,由市发改委汇总后向市政府专题汇报。

二○○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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