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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掖市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张掖市人民政府 文号:张政发〔2010〕101号
颁布日期:2010-08-15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掖市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的通知

张政发〔2010〕10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张掖市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已经2010年8月7日第4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掖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五日

张掖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2010-2012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省上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政策法规,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各县区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统筹,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是今后三年张掖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指导性文件,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活动,均应符合本规划。

第三条规划期限为2010-2012年。

第四条规划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

(三)《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

(四)《关于做好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建保〔2010〕91号);

(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0〕37号);

(六)《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0〕13号);

(七)《张掖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张掖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

(八)《张掖市城区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年)》;

(九)《张掖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2008-2012)》。

第五条规划原则。

(一)全面覆盖、应保尽保。根据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逐步把低收入城市住房困难家庭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目标,不断改善人居环境。

(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统筹考虑改善城市危旧住房群众的居住条件和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加快各类棚户区改造,积极发展限价商品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结合实际,区分轻重缓急,区别建设和发展时序,优先安排群众改造需求迫切的项目,优先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三)适时调整、动态管理。保障性住房建设是政府通过住房政策来满足保障对象的基本居住需求,保障范围、保障标准等政策的确定必须与一定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相适应。只有做到适时调整、动态管理才能提高政府公共资源配置的使用效率。

(四)政府主导、创新机制。着眼于体制和机制创新,落实好土地、金融与财税等支持政策,加强住房保障组织机构、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城市低收入家庭现状与保障性住房需求预测

第六条全市现有城市常住人口为45.73万人、约159895户(户均2.86人),人均GDP为14949元,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0153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9.17㎡。

据调查,全市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500元(含)以下、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含)以下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约26430户(其中最低收入家庭户数约12098户),占家庭总户数的16.53%。其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以下约16815户;10-12㎡约3279户;12-15㎡约6336户。按照近几年各县区城区人口增长速度以及住房面积增长趋势进行预测,到规划期末,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将达到29534户。

第七条截止2009年底,全市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12978户,建设经济适用住房3446套、建筑面积28万㎡,建设廉租住房3238套、建筑面积14万㎡,向社会收购廉租住房432套、建筑面积2.12万㎡。“十一五”期间,全市按照国家和省上的相关规定,稳步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有效地缓解了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需求压力,实现了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以下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累计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达20094户。

第八条结合近几年各县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人口增长速度以及住房面积增长趋势等进行预测。

(一)预计2010年全市常住人口为130.10万人,城市常住人口为47.49万人,城镇化率为36.5%。其中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约27448户。到规划期末,全市常住人口可达132.72万人,城市常住人口为51.10万人,城镇化率为38.5%。其中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约29534户。

(二)预计规划期内平均每年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约28488户。

(三)按照国家和省上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的要求,通过对中低收入家庭结构分析和对规划期内中低收入家庭、新增就业大学生、外来务工人员等住房保障需求预测,规划期内需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总量不少于8200套、建筑面积52.04万㎡。平均每年通过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13696户。

第三章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

第九条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供应。

(一)建设总量。规划期内计划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8200套、建筑面积52.04万㎡(包括棚改中配建)。其中:廉租住房3826套、建筑面积19.11万㎡;经济适用住房4153套、建筑面积31.38万㎡;公共租赁住房221套、建筑面积1.55万㎡。

(二)建设模式。推行集中建设保障性住房和在普通商品房开发、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中配建的模式。

(三)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70㎡左右;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以内;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60㎡为主。建筑设计标准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四)年度建设目标

2010年,建设保障性住房1555套,建筑面积10.06万㎡。其中:廉租住房730套、建筑面积3.64万㎡;经济适用住房825套、建筑面积6.42万㎡。

2011年,建设保障性住房3543套,建筑面积22.38万㎡。其中:廉租住房1565套、建筑面积7.82万㎡;经济适用住房1883套、建筑面积13.90万㎡;公共租赁住房95套、建筑面积0.66万㎡。

2012年,建设保障性住房3102套,建筑面积19.60万㎡。其中:廉租住房1531套、建筑面积7.65万㎡;经济适用住房1445套、建筑面积11.06万㎡;公共租赁住房126套、建筑面积0.89万㎡。

第十条城市及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配建比例应不少于总建筑面积的30%。

第十一条要通过城市棚户区改造和新建、改建、政府收购、租赁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加大租赁住房补贴力度,着力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要积极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与限价商品住房,努力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和新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问题。

第四章土地供应和资金安排

第十二条规划期内,计划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43.96公顷(包括棚户区改造)。其中:廉租住房建设用地16.16公顷;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26.49公顷;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1.31公顷。

2010年计划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8.51公顷。其中:廉租住房建设用地3.08公顷;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5.43公顷。

2011年计划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18.93公顷。其中:廉租住房建设用地6.61公顷;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11.76公顷;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0.56公顷。

2012年计划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16.52公顷。其中:廉租住房建设用地6.47公顷;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9.30公顷;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0.75公顷。

第十三条规划期内,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配建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20.61公顷。其中:廉租住房建设用地5.93公顷;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13.37公顷;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1.31公顷。

第十四条规划期内建设廉租住房建筑面积19.11万㎡,需资金约32093万元。其中,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13377万元,地方筹集配套资金18716万元。年度建设廉租住房资金需求及筹措方式:

2010年建设廉租住房建筑面积3.64万㎡,需资金约5029万元。其中,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2548万元,地方筹集配套资金2481万元。

2011年建设廉租住房建筑面积7.82万㎡,需资金约13294万元。其中,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5474万元,地方筹集配套资金7820万元。

2012年建设廉租住房建筑面积7.65万㎡,需资金约13770万元。其中,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5355万元,地方筹集配套资金8415万元。

第十五条2010—2012年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配建廉租住房768套、建筑面积3.84万㎡,需资金约6912万元,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2688万元,地方筹集配套资金4224万元。

第五章保障规划实施的措施

第十六条严格执行以实物配租为主、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辅的住房保障制度。

(一)廉租住房申请条件、保障标准、审批程序、退出机制,按照《张掖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优先保障。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被拆迁人,可利用回迁安置用房或异地安置用房优先实施实物配租保障,其申请条件、保障标准、审批程序,按《张掖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时应实行招投标选择开发企业和承建企业,鼓励经济实力强、管理水平高、社会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按照《张掖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严格控制销售价格、户型比例与销售对象,确保政府优惠政策切实落实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设、发改、规划、国土、房管、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要从经济适用住房的立项、征地、规划设计、招投标、税费减免、施工管理、竣工综合验收和销售等方面加强全过程的联合监管,坚决制止违规购买、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十八条确保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按照规定实行终身负责制,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要切实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九条要大力推行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模式,将共有产权引入廉租住房保障,鼓励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购买廉租住房。利用实施廉租住房共有产权回收资金弥补建设资金不足,并形成“投资—建设—销售(回笼资金)—再投资”的资金良性循环,逐步建立起保障性住房资金筹措的长效机制。

第二十条加强住房保障资金管理,积极筹措和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县区要严格按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加强对住房保障资金的管理,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要认真落实地方配套资金,采取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地方财政预算安排、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以及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需要,为规划的顺利实施提供资金保障。

第二十一条切实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一)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供应;涉及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一律免收。

(二)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三)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供应,建设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六章保障规划实施的机制

第二十二条县区政府应强化落实规划的具体责任,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建立健全推进实施机制,不断提高规划的实施效率,保证规划实施。

第二十三条要加强领导,建立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专责的住房保障工作领导责任制,把住房保障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四条发挥年度计划的调控作用。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提出的建设目标和住房用地供应指标,应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作为规划许可和土地出让的依据,各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

第二十五条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建立规划实施的动态监控机制,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公共参与机制,加强规划效能监察。对落实规划不力及违反规划的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划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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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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