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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文号:州府发〔2007〕47号
颁布日期:2007-09-05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州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

(州府发〔2007〕4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2007年“十件实事”,全面建立廉租住房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家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民政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住宅与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黔府发〔2005〕12号)和省财政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建设部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黔财综〔2007〕32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州实际,就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全面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意义

住房问题关系国计民生,中央重视、社会关注、群众关心。住房问题既是经济问题,也是社会问题。解决住房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也是政府和社会的责任。我州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以来,在住房建设、住房分配体制、个人住房消费、完善住房市场等方面,都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是,由于我州是一个经济欠发达的地区,仅靠市场机制不可能解决所有人的居住问题,大多数城镇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居民购房难和困难群众住房难的问题。因此,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着力解决收入困难和住房困难的“双困户”的基本生活要求和住房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国家和省、州统一政策指导下,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制度。

二、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总体目标和工作任务

(一)基本原则。坚持以保障居民的基本住房需求为出发点,切实解决人均住房面积12平方米以下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坚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住房保障机构主管、部门配合、街道落实的工作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二)总体目标。“十一五”期间的目标初步拟定为:2007年底全州全面启动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做到应保尽保,主要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面积8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问题;2008-2009年解决住房面积在8-12平方米的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十一五”期末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由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三)工作任务。

1、各县市(开发区)每年要把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纳入与州政府签定的绩效目标考核,作为各级党委、政府为民办实事的民心工程,各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把党委、政府的这一民心工程抓好抓实,切实保障我州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要求;

2、2007年9月30日前,各县市(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出台符合当地实际的《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廉租住房实施五年规划及2007年年度计划报;

3、2007年10月31日前,各县市(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建立健全当地住房保障对象和廉租对象管理信息系统,实施科学化、规范化的动态管理,以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科学合理地确定居民住房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

(一)住房保障方式。我州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方式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

(二)住房保障范围。经各县市民政部门确认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凡人均住房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家庭,均可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住房保障,在起步阶段,应重点保障最低收入中的孤、老、病、残家庭和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以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将符合保障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三)住房保障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在人均建筑面积10-15平方米范围内确定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每户的住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0平方米。一人一户可相应提高标准到30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按当地当年房屋市场平均租金和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租金之差额合理确定。廉租住房租金和租赁补贴标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机构会同物价部门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结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每年测算一次,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四、健全工作机制,规范住房保障管理

(一)各县市(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抓紧开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在今年10月底前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制订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二)要结合实际,制定当地的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及有关工作制度,规范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的管理,建立健全申请、审核和公示办法,并于今年10月底前向社会公布。要严格做好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的调查审核,完善轮候制度,特别是强化廉租住房年度复核工作,健全退出机制。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和标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纳入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管理的家庭要进行公示,建立一户一档,实施规范化、科学化的动态管理。

(三)完善监督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督促检查。各级住房保障机构要将审核审批的结果,采取何种住房保障方式等实施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各级住房保障机构、财政部门要建立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定期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资金的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和合理使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

五、认真做好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各县市(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根据廉租住房工作的年度计划,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一是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三是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四是要采取多种方式、多种渠道筹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省财政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建设部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黔财综〔2007〕32号)和《黔西南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由各级财政部门专户存储,专项管理,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设、购置、维修、管理和租金补贴的发放,不得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

六、加大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购建力度

各县市(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要采取政府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下,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并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也可以考虑相对集中建设。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中小户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

加快经济适用房建设力度,各县市(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安排建设一定规模的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各县市要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经济政策和建房用地。一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二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三是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要切实保证供应,要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七、切实加强对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制度工作的组织领导

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情况复杂,关系到住房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把全面建立实施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落实,要切实解决好工作机构、人员和经费问题。各县市、顶效开发区房管局是廉租住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管理工作,建设、财政、规划、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物价等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同心合力、密切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实行目标绩效考核,确保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级住房保障机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规范运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各级住房保障机构要足额筹集落实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资金,并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各新闻媒体要加强宣传和舆论的引导,为全面建立实施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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