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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 文号:钦政发〔2008〕30号
颁布日期:2008-05-27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钦政发〔2008〕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国务院决定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标准时点为200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8〕13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

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要的政府行政行为,是经济建设中一项基础性工作,对各级政府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把经济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和配合做好普查工作,确保我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任务顺利完成。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分工

根据国务院“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我市各级、各部门要组建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全面启动普查工作。市人民政府成立钦州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经济普查的组织和实施(领导小组另行发文),确保普查机构、人员、经费、措施、责任等各项工作落到实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

经济普查是一项系统工程,情况复杂、工作难度大、涉及面广,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财政部门负责协调;涉及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工商、国税和地税部门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编制部门负责协调;涉及社团和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民政部门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质监部门负责协调;涉及各级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由监察部门负责协调处理。其他相关部门也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通力协作、积极配合做好经济普查工作。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对各地经济普查各阶段主要工作和完成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并将督查结果进行通报。

根据自治区的要求,县区普查机构的组建要在5月底前完成,镇(街道)普查机构的组建要在6月底前完成。

三、确保经济普查人员、经费落实到位

经济普查涉及面广、工作量庞大、技术性强,需要高素质的工作人员和必需的集中办公场所。各级普查领导小组要协调好各有关部门选调能力强、业务精、作风硬的业务骨干到普查办公室工作。同时,要抓紧做好办公场所、设备和交通工具等条件的保障工作,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各级要按照普查经费分级负担的原则,根据经济普查工作的需要,确定普查经费总量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特别要确保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补助经费的足额到位,保证经济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同时,各级普查办公室要切实加强普查经费的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并要精打细算,节约开支。

四、依法开展经济普查,确保数据质量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开展经济普查工作,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把质量意识贯穿于普查的始终,认真把好数据质量关,采取严密的措施来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信。广大普查工作者要严格遵守对普查对象的承诺,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各级普查机构要加大普查执法力度,切实查处普查违法行为,积极营造依法普查的良好氛围。

五、严格执行普查方案,广泛开展宣传动员

我市第二次经济普查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普查方案,普查各个环节的工作都要在自治区普查办公室的业务指导下进行。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科学的普查工作方案、详细的工作计划和可行的工作预案,保证与上级普查方案执行的一致性。

各级、各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重点宣传经济普查的重大意义和作用、目标任务、方法步骤、调查对象义务、普查机构保密义务等,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舆论宣传和社会动员工作,做到经济普查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争取每个普查对象积极支持和主动配合普查,确保经济普查工作任务如期顺利完成。

钦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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