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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扬尘污染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石政办发〔2008〕110号
颁布日期:2008-09-16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石政办发〔2008〕110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扬尘污染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有关单位:

《石家庄市扬尘污染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按照任务和时限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石家庄市扬尘污染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为了推进城市“三年大变样”,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家、省、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点状监督、量化管理、严格标准、责任考核”为主要管理手段,针对扬尘污染特点,深入开展环境综合整治,有效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二、工作目标

建立扬尘污染控制的管理体系,明确扬尘污染控制的责任主体、强化扬尘污染控制的监督力度,落实扬尘污染控制的对策措施,从源头上抑制扬尘的产生和排放,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确保2008年优良天数达到300天和2010年优良天数达到310天目标的实现。

三、工作标准和职责分工

(一)建设施工扬尘污染防治

根据《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第140号令)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向建设、规划、土地、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的审批手续时,应当报送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准文件或登记证明。否则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扬尘污染防治目标要求及其所占的评标分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职责;应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并于工程开工之日起15日内足额支付施工单位。

1.新(改、扩)建工程必须设置环境保护牌,标明扬尘防治措施、责任人及环保监督电话等。

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设置稳固整齐的围挡,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其中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临主干道围挡高度不低于4.0米;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应采用彩色钢板围挡,特殊情况不能围挡的应当设立隔离栏。

3.建筑工程主体外侧使用符合规定的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密目式安全网应保持整齐、牢固、无破损,严禁从空中抛撒废弃物。

4.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或工期1年以上的单位工程,施工现场的道路、作业场地内,采用混凝土硬化;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下或工期在1年以内的单位工程,施工现场可采用铺碎石等方式硬化。

5.遇有四级以上大风天气预报或市政府发布空气质量预警时,不得进行土方作业,同时覆网防尘。

6.市区二环路内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禁止现场搅拌;水泥、石灰粉等建筑材料存放在库房内或者严密遮盖;沙、石、土方等散体材料须覆盖;场内装卸、搬倒物料应遮盖、封闭或洒水,不得凌空抛掷、抛撒。

7.建筑垃圾集中、分类堆放,严密遮盖,及时清运;生活垃圾采用封闭式容器,日产日清;施工现场不得熔融沥青、焚烧垃圾等有毒有害物质。

8.合理设置出入口,并采用混凝土硬化;设置洗车设施,保持出场车辆清洁;合理设置排水系统和沉淀池,保持排水通畅,污水未经处理不得城市管网。

9.进出工地车辆,应采用密闭车斗,并保证物料不遗撒外漏。若无密闭车斗,物料、垃圾、渣土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辆槽帮上沿,车斗应用苫布遮盖严实。苫布边缘至少要遮住槽帮上沿以下15厘米,保证物料、渣土、垃圾等不露出不遗撒。

10.施工工地出口至公共铺装道路间的行车道路,应铺设钢板、水泥混凝土、沥青混凝土、礁渣或细石等材料,并辅以洒水、喷洒抑尘剂等措施。

11.城区管线工程施工应采用顶管式施工法,不得破损路面。

1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并设专人负责,清扫前应洒水,避免扬尘污染。

13.工地内未硬化的部分,应采取覆盖、绿化、喷洒等措施。每天洒水一至二次,扬尘严重时应增加洒水次数。

14.施工工地围墙内的保洁由施工单位负责。对于扬尘影响范围大的施工,可视情况扩大施工单位的保洁责任区。

以上由市建设局牵头并负责1、2、3、4、5、6、7、8、10、12、13、14项,市城管局配合第1、2、5项并负责第9项,市交管局配合第9项,市交通局配合第1、2、5、9项,市规划局负责第11项,市内五区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鹿泉市政府、藁城市政府、正定县政府、栾城县政府具体负责辖区职责范围内的有关工作。

(二)拆迁施工扬尘污染防治

1.拆迁单位在施工前,必须设置环境保护牌,标明扬尘防治措施、责任人及环保监督电话等。

2.拆迁工地周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8米的围挡。

3.机械拆除必须辅以持续加压洒水或喷淋措施,以抑制扬尘飞散。

4.需爆破作业的拆除工程,在确保作业安全的条件下应采取预拆非承重墙、清理部分致尘构件与积尘、在建筑物内部洒水、在不同高度设置塑料盛水袋、起爆前后喷水降尘等措施。

5.整理破碎构件、翻渣和清运建筑垃圾时,应采取洒水或喷淋措施。

6.拆除施工中的土方作业、建筑垃圾管理与运输、工地保洁等应采取建筑扬尘污染防治中规定的相关防尘措施。

7.拆除工程完成后,垃圾渣土应在拆除后3日内清运完毕,拆除场地应在5日内设置硬质围挡,当年不能开工建设的,应采取临时绿化等措施防止扬尘,场地标明临时绿化标牌。

8.风力达4级以上时,应停止拆除作业。

以上由市建设局牵头,市规划局、市园林局配合,市内五区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鹿泉市政府、藁城市政府、正定县政府、栾城县政府具体负责辖区职责范围内的有关工作。

(三)交通道路扬尘治理

1.对市区及城市周边破损道路应及时修补,减轻因路面颠簸造成的物料抛洒和地面扬尘污染。防止路面破损,新破损路面应在一个月内修复。

2.市区道路两侧和中间分隔带应进行乔、灌、花、草相结合的立体绿化。路肩及道路中间分隔带绿化时,其内土面应低于路侧围砌,减少风蚀和水蚀。

3.运输煤焦、砂石、土方、垃圾、渣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应当使用封闭货箱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封盖严密,按照规定线路和时间行驶,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因物料遗撒或泄漏而产生扬尘。

4.加强城市道路的吸扫和冲刷,实施高效清洁的清扫作业方式。采取吸尘、洒水、清扫一体化作业方式,对于市政道路定期保洁,市区主干道每天洒水3次以上,每周冲洗1次,其它街道每天洒水1次。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市区二环以内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90%以上。四级及以上大风天气停止人工清扫作业。

5.对道路积尘负荷实行定量管理,城市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的积尘负荷应分别不大于15、10、8和6g/m2。

6.及时清运道路两侧积土。

7.及时清理回填植树挖坑产生的多余积土。

以上由市城管局牵头并负责第1、3、4、5、6项,市交通局配合第1、6项,市园林局负责第2、7项,市交管局配合第3项,市内五区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鹿泉市政府、藁城市政府、正定县政府、栾城县政府具体负责辖区职责范围内的有关工作。

(四)裸露地面扬尘防治

1.对城市裸露地面应全部绿化或硬化,对长期未能开发建设的裸地,应按照《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在实施绿化工程时,应采取围挡等降尘措施;四级以上大风天气,禁止土地平整、换土、原土过筛等作业;土地平整后,一周内要进行建植工作;土地整理工作已结束,未进行建植工程期间,要每天洒水一至两次,如遇四级以上大风天气必须及时洒水防尘或加以覆盖。

3.植树树穴所出穴坑土,要加以整理或拍实;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建植,穴坑土要加以覆盖,确保不扬尘。种植完成后,树坑应覆盖卵石、木块、挡板、树皮,或者覆盖塑胶网等。

4.学校裸露操场应改为塑胶跑道,操场中央铺设人工草坪或硬化,操场周围采取绿化、硬化措施。

5.对厂区裸地、单位及家庭庭院、居住小区等不进行绿化处理的裸地,应实施生态型硬化、透水性铺装等措施。

6.绿化产生的垃圾应在当天清理干净。

7.禁止在滹沱河市区段(南水北调至京珠高速)的河道内采砂,并对其它区域逐步完成绿化。

8.加强滹沱河市区段已绿化区段的管理和养护。

以上由市园林局牵头并负责第1、2、3、5、6项,市城管局配合第1项,市教育局负责第4项,市水利局负责第7项,市滹沱河生态开发整治工程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第8项,市规划局负责落实未规划裸露地面的使用性质,市内五区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鹿泉市政府、藁城市政府、正定县政府、栾城县政府具体负责辖区职责范围内的有关工作。

(五)堆场扬尘防治

1.煤炭、煤矸石、矿石、水泥、白灰、生产原料、泥土、粉煤灰等料堆,应采用仓库、储藏罐、防风抑尘墙和整体覆盖等封闭性或半封闭性措施。

2.物料输运和少量的搅拌、粉碎、筛分等作业活动应在密闭条件下进行。

3.堆场露天装卸作业时,应采取洒水或喷淋稳定剂等抑尘措施。

4.临时性废弃物堆、物料堆、散货堆场,应设置高于废弃物堆的围挡、防风网、挡风屏等;长期存在的废弃物堆,可构筑围墙或挖坑填埋。

5.对于露天堆场的坡面、场坪、路面及货运堆场,采石采矿场所等,可采取覆绿、铺装、硬化、定期喷洒抑尘剂或稳定剂等措施。

6.对于长期堆放的废弃物(电厂灰、工业粉尘、废渣、矿渣等),可在堆场表面及四周种植植物,通过植物生长来固定废弃物堆,减少风蚀起尘。

7.积极开发新工艺,促进电厂灰、工业粉尘、炉渣、矿渣等的综合利用,减少堆放量。

以上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城管局、市建设局配合,市内五区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鹿泉市政府、藁城市政府、正定县政府、栾城县政府具体负责辖区职责范围内的有关工作。

四、组织机构与监督管理

(一)组织机构

成立石家庄市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市委常委、副市长王大虎

副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杨智勇、市环保局局长齐惠明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市监察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市交管局、市园林局、市教育局、市水利局、市滹沱河生态开发整治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市内五区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鹿泉市政府、藁城市政府、正定县政府、栾城县政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齐惠明兼任。

办公室组成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市监察局、市规划局。

领导小组下设七个工作组:

1.综合组

组长:市环保局局长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市规划局。

主要职责: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各项工作协调联络和监督检查。

2.建设与拆迁施工扬尘污染控制组

组长:市建设局局长

牵头单位:市建设局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规划局、市交通局、市园林局、市交管局、鹿泉市政府、藁城市政府、正定县政府、栾城县政府、市内五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

主要职责:建设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措施及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3.交通道路扬尘污染控制组

组长:市城管局局长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交管局、市园林局、鹿泉市政府、藁城市政府、正定县政府、栾城县政府、市内五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

主要职责:交通道路扬尘污染控制措施及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4.堆场扬尘污染控制组

组长:市环保局局长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建设局、鹿泉市政府、藁城市政府、正定县政府、栾城县政府、市内五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

主要职责:煤堆、灰堆、料堆扬尘污染控制措施及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5.裸露地面扬尘污染控制组

组长:市园林局局长

牵头单位:市园林局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市城管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水利局、市滹沱河生态开发整治工程指挥部办公室、鹿泉市政府、藁城市政府、正定县政府、栾城县政府、市内五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

主要职责:裸露扬尘污染控制措施及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6.宣传报道组

组长:市委宣传部负责人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责任单位:石家庄日报、燕赵晚报、石家庄电视台、石家庄人民广播电台等主要媒体。

主要职责:进行舆论监督,营造舆论氛围,设立扬尘污染控制专栏,对违法行为曝光,并进行追踪报道。

7.责任追究组

组长:市监察局局长

牵头单位:市监察局

主要职责:对各相关部门、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和责任追究。

(二)监督管理

1.加强组织领导

市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强扬尘污染控制调度指挥,定期听取汇报,检查落实情况,及时解决问题,确保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顺利进行。

2.落实部门责任制

市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责任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当前乃至今后治理扬尘污染对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重要性,尽快成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具体方案,对照任务层层分解,切实落实责任,确保按实施方案确定的内容、标准和时限要求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加大宣传力度

各新闻媒体要采取开辟专栏、公示举报电话等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对我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全方位的跟踪报道,对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公开曝光。充分发挥好环保志愿者的作用,调动公众参与环保、监督环境违法企业的积极性,促进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到实处。

4.强化监督考核

市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监察局、市委宣传部,并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采取明查和暗查相结合的方法加强对各单位的行政监察,保证政令畅通,并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定期与不定期进行检查并考核。

(1)考核原则

①环境质量属地责任考核原则;

②部门职责标准考核原则;

③日常检查和综合考核检查相结合原则。

(2)考核组织

考核组由市环保局(2人)、市监察局(1人)、市委宣传部(1人)、市规划局(1人)和有关媒体记者组成,每月对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工作进行一次明查;由市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义务监督员、群众代表、有关媒体记者,人员不少于5人,对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每两月进行一次暗查;每半年进行一次综合检查。

(3)考核方式

一是从各责任单位扬尘污染源档案中随机抽取5个进行现场察看;二是对重点区域、敏感部位重点检查;三是对领导督办、群众举报案件重点检查;对各责任县(市)、区进行降尘监测。

(4)考核内容

①市政府有关部门

一是是否制定扬尘整治实施方案,将相关措施明确到部门和责任人并抓好落实;

二是是否有相应的会议纪要和领导批示;

三是是否分类建立扬尘污染源档案;

四是是否对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进行督办、处理并解决;

五是是否定期(每月)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措施及成效情况;

六是是否有检查、处理结果、阶段考核及其它履职尽责情况的记载。

②县(市)、区政府

一是执行市政府有关部门考核内容;

二是灰尘自然沉降量月平均值变化率。

(5)考核评分方式

根据工作标准现场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市政府有关部门执行情况的日常检查平均得分占70%、综合考核检查得分占30%;对县(市)、区执行情况日常检查平均得分占30%、综合考核检查得分占10%、灰尘自然沉降量月平均值变化率占60%。

5.实行严格奖惩

(1)对严格执行上述各项措施并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市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对不执行或不认真执行上述各项措施的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在媒体曝光;对群众举报强烈且整改不力的,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其领导行政责任。

(2)对不执行上述各项措施的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高限处罚,并暂停审批新建项目,停发排污许可证;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刑事责任。

(3)每月将检查结果上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通报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检查结果纳入各有关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责任部门年底环保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考核不合格的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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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40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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