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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我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筑府办发〔2007〕92号
颁布日期:2007-07-11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筑府办发〔2007〕92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我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105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07〕52号)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报告的有关制度和要求,现将《关于加强和改进我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一日

关于加强和改进我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各区、市、县和各部门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执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制度总体情况是好的,为妥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有的区、市、县和有关工作部门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以下简称“应急信息”)报告工作中还存在报告不及时、内容不完整,信息渠道单一、报告程序不规范、职责不清等问题,甚至存在漏报、瞒报的现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加强和改进应急信息报告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105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07〕52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应急信息报告工作的重要性

应急信息报告是应急管理运行机制的重要环节,应急信息报告渠道畅通与否和传递效率高低,直接影响到各区、市、县和各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应急处置、善后恢复等各项工作。及时、准确的应急信息报告,有利于掌握突发公共事件的动态和发展趋势,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减少事故和灾害的发生以及造成的损失,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应急信息报告工作摆在政府工作的突出位置认真研究,进行安排部署,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应急信息报告工作,为积极有效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创造有利条件。

二、应急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

(一)根据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是应急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单位有责任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应急信息,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及时汇总、报告相关信息。

(二)市人民政府负责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市级有关工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报告标准,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跨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汇总、报告相关信息。

(三)市级有关工作部门按照规定和要求向省级有关工作部门报告应急信息时,必须同时报市人民政府,并注明已报省级有关工作部门。市级有关工作部门在按照规定和要求对口向省级有关工作部门上报应急信息前,要积极与市委、市政府应急信息部门沟通情况,力求全面掌握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发展情况,了解市委、市政府领导对事件处置工作的指示和要求,通晓事件的处置原则、处置措施、工作重点及注意事项,确保上报的应急信息口径统一、准确全面。

(四)各区、市、县党委和政府之间对应急信息工作要加强联系、互通情况、及时沟通、归口上报,对上报的信息要做到内容的一致和时间的统一。

三、信息报告的内容和方式

(一)突发公共事件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类。应急信息实行分级报告制度,按照省、市应急信息报送标准的规定,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工作部门的特别重大、重大等应急信息必须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也要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二)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不受分级或相关标准限制。有关内容由各区、市、县和各部门结合实际具体确定。

(三)应急信息报告的内容要简明、准确,应包括以下要素: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对突发公共事件及处置的新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要及时续报;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要进行总结报告。

(四)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省、市政府对应急办建设的要求严格落实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应急办在应急信息报告工作中的信息主渠道作用。在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要立即安排应急办的工作人员跟随领导赶赴现场,掌握了解第一手信息,尽快形成文字材料,在第一时间上报。

(五)我市应急信息平台未建成投入使用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各部门通过传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应急信息。在应急信息报告工作中,必须严格书面报告工作制度,紧急情况下,可通过电话先行报告,再以书面报告的方式予以确认。书面报告要突出体现应急处置工作的措施和建议。涉密信息的报送遵守相关规定。

(六)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过程中,现场指挥机构负责人或授权专人要与省政府应急办和市政府应急办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主动报告有关情况。其他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机构也必须设信息报告人员,具体负责对应急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

四、信息报告的时限及要求

(一)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工作部门要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同时,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事件影响的地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或遇特殊情况,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向区、市、县人民政府报告的同时,可直接向市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二)对于情况特殊确实难以在事发后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工作部门应在接到事件报告后1小时内报至市人民政府,并说明具体原因。

(三)应急信息报告的审核把关必须坚持带班领导和主要领导签字制度。

(四)有关法律法规对应急信息报告另有规定的,遵守其规定。

五、拓宽信息报告渠道

各区、市、县和各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应急信息报告网络体系,拓宽和畅通应急信息渠道。

(一)各区、市、县和各有关工作部门要注意从互联网、境外媒体的报道等多种渠道获取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和社会热点问题的信息,对其中反映的重要情况及时核实,并视情况报告。

(二)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工作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开放的信息报告平台,接受公众的应急信息报告,经核实后视情况报告。

(三)各区、市、县和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在企业、社区、农村、学校等基层单位设立信息报告员,建立风险隐患报告激励机制等。

(四)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优势和作用,及时收集和掌握应急信息及相关社会动态。新闻媒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准确、客观报道突发公共事件。

(五)各区、市、县和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工作。坚持及时准确、主动引导的原则和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周密安排、精心组织信息发布工作,充分发挥市级主要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市政府新闻办要加强对市级新闻媒体对突发公共事件报道工作的监管,关注其它新闻媒体的报道工作,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六、加强业务培训,努力提高信息报告质量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在努力做好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报告应急信息的同时,要加强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采取措施,不断提高应急信息报告的质量。要按照应急信息报告的要素及有关要求,做到应急信息报告要素完整、重点突出,表述准确、文字精炼。要注意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续报,确保报告信息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各区、市、县和各部门分管应急工作的领导和应急信息工作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集中培训。

七、建立信息报告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对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各部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将进行检查考核。对及时准确报告应急信息、报告质量高的部门和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对迟报、漏报、错报、瞒报以及报告质量差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查找原因,限期整改。

对因迟报、漏报、错报、瞒报造成严重损失或重大影响的,按照应急信息报告的有关程序进行责任倒查,作为突发公共事件调查处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加强领导,全面提高应急信息报告工作的水平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应急信息工作的领导,要结合实际,依据应急预案和本意见,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应急信息报告的具体办法,把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要加强对基层应急信息报告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努力提高应急信息报告质量;要认真落实应急信息报告工作制度,查找薄弱环节,不断总结经验,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要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干部从事这项工作,强化业务培训,不断增强业务能力,全面提高应急信息报告工作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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