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法规 > 经济类 > 个人独资 >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筑府办发〔2009〕2号
颁布日期:2008-12-31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筑府办发〔2009〕2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总体部署和市委八届四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就业促进法》,统筹城乡创业促进就业工作,加快推进“劳有所得”五年行动计划,推动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1号)精神,结合贵阳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培育创业主体,鼓励自主创业

1.扩大覆盖范围,拓展创业主体。凡具有合法身份证明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可在我市依法申请从事各类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对符合条件的,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查批准,可享受我市各项创业优惠政策。重点鼓励和支持城镇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转业复员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残疾人、留学归国人员及其他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人员创业。(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加强宣传引导,培育创业意识。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报纸、杂志等各种媒体和多种形式,积极宣传促进创业的相关政策,营造想创业、敢创业、能创业和崇尚创业、竞相创业、褒奖成功、宽容失败的和谐创业环境和良好舆论氛围。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鼓励社会各方面支持和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通过表彰成功创业者和宣传创业典型,不断激发劳动者的创业激情,增强创业意识,鼓励更多的城乡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

3.分析主体优势,分类引导创业。在全面放宽创业主体扶持范围后,各级各部门要立足本地本部门工作职责,认真分析各类创业主体的知识结构、技能水平、市场经验、年龄结构、自有资金、经营场地等创业要素,实行分类引导的原则,指导各类创业主体立足自身实际实现创业。(责任单位:各级有关部门)

二、放宽市场准入,简化审批程序

4.放宽投资领域,实行非禁即入。加快清理和消除阻碍创业的各种行业性、地区性、经营性壁垒,凡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投资创业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和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除法律规定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地区、所有制、行业、从业年限等限制条件。(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工商局)

5.放宽注册限制,降低创业门槛。在注册资本方面,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允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但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作最低注册资金限制;在出资形式方面,出资人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让土地使用权、高新技术成果等非货币形式出资,非货币形式出资作价金额可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由原来的20%提高到70%;在经营场所方面,凡符合规划、安全和环保要求的,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经批准的临时商业用房、经营点可视为有效经营场所。(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6.改善行政管理,规范行政审批。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创业企业的正常经营,严禁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等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减负办)

三、落实扶持政策,加大创业支持

7.落实税收优惠,减轻税收负担。税务部门要按有关政策在规定时限内,积极为创业主体办理税收减免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主体从事个体经营的,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持相关材料,可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按国家规定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残疾人等特殊创业主体创办企业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专项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8.落实收费减免,规范行政收费。凡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免交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验照费、经纪人岗位合格证工本费、经纪人资格办证工本费、经纪人佣金行政管理费;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卫生部门收取的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到农村举办的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费和注册登记费、《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系统》IC卡工本费、健康证明工本费、卫生知识培训收费;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公安部门收取的治安联防费、暂住证工本费、租赁房屋许可证工本费;交通部门收取的磁卡工本费、公路客货运及运输管理费缴讫证塑封费。(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物价局及相关部门)

9.落实小贷政策,扩大扶持范围。进一步扩大扶持对象,从下岗失业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残疾人、被征地农民、农村居民以及外地来筑创业人员等,逐步扩大到在我市创业的所有人员。自主创业从事个体及合伙经营的均可申请最高额度为5万元、期限为两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属贴息项目的由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安置吸纳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象的国有(集体)企业利用其有效闲置资产创办的再就业实体、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破产、兼并)后新创办的实体以及社会其他力量创办的实体,可根据其安置人数,在人均5万元之内申请为期两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属贴息项目的由财政给予全额贴息。降低申贷成本,对以房产、土地、机械设备、车辆、在建工程、应收帐款等作抵押的,有关登记机关应免收相关的行政事业性费用。(责任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国土局、市房管局、市公安局、市商业银行)

10.落实创业补贴,促进城乡创业。对符合创业扶持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多项不相抵触的优惠政策,政策约定的扶持标准幅度,原则上按照标准上限执行。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首次创业的,给予500—1000元创业补贴资金。(责任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11.落实社保补贴,加大创业扶持。对创业企业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符合条件的根据政策给予企业应负担部分的社会保险补贴。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就业困难人员,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12.落实保障政策,促进稳定创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凭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经认定可一次性领取其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对在创业期间未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创业人员,可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直至期满。对我市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有劳动能力的,鼓励其积极创业,在创业期间可继续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最长不超过6个月。(责任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

四、拓宽融资渠道,加强资金支持

13.加大财政扶持,引导创业投资。从2009年起,市级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各区(市、县)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按当年新增创业基地面积、新增个体工商户和企业户数、创业带动就业人数、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况等指标进行考核拨付,主要用于补助推动创业基地和创业服务体系建设等各项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支出,以及表彰创业先进个人和企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14.扩大政府采购,支持创业企业。加大政府采购对创业企业的支持,凡创业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属于采购范围,质量、规格等符合采购标准的,各有关部门在招标采购时,积极创造条件帮助创业企业参与投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创业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并在投标保证金方面视情况给予适当降低标准。(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15.加强金融支持,创新金融服务。市商业银行、市农信联社要为创业企业提供便捷的金融服务,加快资源整合和业务创新工作力度,逐步扩大融资能力和放贷规模。市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市农信联社要延伸农村网点服务,重点支持返乡创业。(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商业银行、市农信联社)

16.创新融资形式,鼓励社会投资。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项目要纳入创业扶持范围,在招商引资中给予相应政策优惠,多方面引进创业项目、多形式拓展融资渠道,切实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创业。(责任单位:市招商局)

17.完善担保体系,创新担保形式。市中小企业担保基金在现有规模上,要视财政情况不断注入后续资金,确保基金规模不小于3亿元。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要积极创新担保形式、完善担保体系、扩大担保范围、提高担保支持力度,切实发挥促进创业的积极作用。同时,要积极鼓励法人资本、民间个人资本和外商资本,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投资设立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对为创业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担保的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营业税减免。(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五、加强平台建设,孵化创业实体

18.发展创业市场,征集创业项目。建立政府支持并监管、企业与个人开发、市场运作的创业项目评估和推介制度,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有效采集和定期发布创业项目信息。形成政府提供政策扶持,企业提供创业投资资金,高校、科研院所开发创业项目的“三方联动,共促创业”的运行机制,向创业者提供有效的创业服务。(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

19.建立孵化基地,培育创业企业。市、区(市、县)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依托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开发区、药业园区、农业标准化产业园区等,建立一批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主体提供创业孵化服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完善配套设施,对创业企业提供税费减免、技术服务、信息咨询、场地安排、资金支持、政策优惠、开业指导、项目推介、专家评析等优质服务。(责任单位:区(市、县)政府、金阳新区、高新区、市经贸委、市科技局)

六、强化创业服务,推进成功创业

20.完善创业服务,加强创业辅导。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开展创业指导服务,完善创业服务功能,提高创业服务效率。搭建创业信息服务平台,推动创业咨询服务工作的开展,逐步建立由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及政府工作人员共同组成的创业服务专家队伍,为创业带动就业提供政策法规、投资信息、创业项目、创业培训等资讯服务。各区(市、县)要利用现有平台,为创业者和创业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财会、法律和劳动保障等代理服务,开展政策、信息、技术和融资指导等服务。(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1.实施创业培训,提升创业能力。实现创业培训全覆盖,逐步将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全部纳入创业培训对象范围。鼓励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结合创业项目开展培训,通过案例剖析、知识讲座、企业家现身说法等多种方式,增强创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新登记注册的创业企业,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开展创业培训,提高创业成功率。对参加创业培训的创业者,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2.提供用工服务,完善服务内容。为创业者、新创办企业及其所吸纳的员工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指导创业企业结合生产经营需要,落实职工教育经费,做好职工的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组织各类培训机构按照用工需求开展定向、订单式培训,为创业企业提供合适人才。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符合条件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为创业者及其招聘的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障、人事管理、教育培训、职称评定等方面的政策便利,吸引人才去创业企业工作,扩大创业带动就业的规模。(责任单位: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七、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创业措施

23.成立领导机构,协调创业工作。成立市创业带动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规划编制、政策制定、协调指导、督查落实。由市委、市政府领导任组长,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委宣传部、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农办、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招商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房管局、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药监局、市信息产业局、市统计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金融办、市工商联、市商业银行、市农信联社、市总工会、共青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等部门及各区(市、县)、金阳新区、高新区为成员单位。按照责权明确、分工合理、执行顺畅、管理规范的原则,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为推进创业就业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各区(市、县)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责任单位: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24.加强督促检查,完善考核机制。把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绩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相应的统计制度和目标考核管理办法,实行目标责任制,加强对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督促检查。市委督查室和市政府督查室要牵头对各区(市、县)、市直有关部门的创业促进就业工作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督促检查,建立责任明确、绩效考核的工作机制,确保创业促进就业工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房产纠纷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02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