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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长征电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施政策性破产有关适用政策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 文号:遵府发〔2008〕27号
颁布日期:2008-10-27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遵府发〔2008〕27号

关于贵州长征电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施政策性破产有关适用政策规定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规范有序实施贵州长征电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征集团公司”)政策性破产工作,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特将有关适用政策规定通知如下:

一、长征集团公司实施政策性破产适用的政策文件

长征集团公司是市属国有企业,依据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下达重庆长安实业有限公司等270户企业破产项目的通知》(〔2007〕24号)实施政策性破产,在实施政策性破产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国务院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非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175号)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性破产的政策文件,并参照执行省、市有关政策的相关规定。

二、职工安置原则

(一)安置范围

法院宣告长征集团公司破产之日,仍与长征集团公司保持劳动关系的职工。

(二)职工身份的界定

1.实行劳动合同制之前参加工作,未转变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的职工,界定为全民所有制职工。

2.实行劳动合同制之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界定为合同制职工(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3.实行劳动合同制之前参加工作,在长征集团公司改制时转变了国有企业职工身份并重新就业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界定为合同制职工。

(三)在职职工安置的政策规定

1.提前退休的政策规定

(1)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有关规定,在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距离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男满55周岁,女干部满50周岁,女工人满45周岁)的职工(不包含已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退休。

(2)在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对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的特殊工种并达到规定年限的职工,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但特殊工种退休政策和政策性破产提前5年退休政策不能同时适用于同一名职工。

2.全民所有制职工安置

(1)在法院宣告长征集团公司破产之日,对距离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全民所有制职工,按照相关政策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2)在法院宣告长征集团公司破产之日,对原内部退养且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以及非因工伤残病等丧失劳动能力且符合条件的,继续采取退养的办法,退养期间比照遵义市上年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发放生活费,在资产处置时留出相应资金交给拟成立的退休人员管理机构代为管理和发放,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保留其国有企业职工身份,待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3.合同制职工的安置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非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175号)文件规定,在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对合同制职工按每满一年工龄发一个月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遵义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按上年遵义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在长征集团公司改制时转变国有企业职工身份并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与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后的工龄计算经济补偿金,并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

4.工伤和职业病人员的安置

(1)根据《国务院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非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17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1—6级因工致残或者患严重职业病、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作为退休职工安置,并按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待遇。

(2)对7—10级因工致残职工在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根据工伤保险的相关文件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在长征集团公司改制时已按规定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不再重复计发。

(3)对工伤人员后续医药费和经常性待遇,所需费用按十年预留。

三、离退休人员的安置费用

(一)离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人均15万元标准核定。

(二)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非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175号)文件规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内养老保险费按企业上年缴费工资总额的25%计算十年,再折半核定。

(三)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人均2.5万元标准核定。

(四)退休人员有统筹外项目费用的,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非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175号)文件“统筹外项目费用只计算省级人民政府统一规定的项目,其余项目不在计算之列”的规定,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发〔2006〕43号)明确的书报费、洗理费、知补费、高龄补贴、菜篮子补贴项目和相关政策规定的标准进行测算,所需费用按十年预留(具体标准及发放办法见《长征集团公司退休人员养老保险统筹外项目费用发放办法》)。

四、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生活补贴费用

对劳动模范、先进工作(生产)者发放生活补贴,根据《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对部分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生产)者发放生活补贴的意见的通知》(黔府发〔2001〕23号)规定,发放标准为:“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每月发放生活补贴100元。“省、部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每月发放生活补贴70元。1985年12月31日前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每月再增加20元;1985年12月31日前获得“省、部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每月再增加10元。生活补贴费用按十年预留。

五、离退休人员的管理

(一)离休人员移交遵义市老干局管理。

(二)鉴于长征集团公司有退休人员二千多人,且相当部分在外地,居住分散,目前纳入城市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条件不成熟。为此,按破产企业退休和内退人员总人数6‰比例组建退休人员管理机构,负责对退休人员、内退人员、抚恤人员的管理,负责对退休人员的统筹外项目、劳动模范生活补贴、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医疗和经常性工伤待遇的发放等服务。退休人员管理机构隶属汇川区政府,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负担。

六、抚恤人员费用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非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175号)文件“怃恤人员费用,按照抚恤人员数和各类抚恤人员抚恤标准计算”的规定,依据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8〕14号)规定,对原由长征集团公司发放的抚恤人员生活补助费发放标准为:配偶310元/月,其他供养直系亲属280元/月。抚恤人员生活补助费用按十年预留。

七、本《通知》由长征集团公司破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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