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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委编办等部门关于做好全市中小学新一轮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宜府办发[2007]046号
颁布日期:2007-08-02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委编办等部门关于做好全市中小学新一轮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意见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7]0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市委编办、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全市中小学新一轮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日

关于做好全市中小学新一轮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的意见

(市委编办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2002年,各地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政〔2001〕112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核定全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02〕55号),开展了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经过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全市中小学教职工总量得到控制,结构得到优化,素质得到提高。全市现有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710所,在校学生417112人,教职工29592人。与2002年秋季比较,中小学减少452所,在校学生减少136435人,教职工减少5697人。但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依然是“两超两缺”,即中小学教职工总量一直超编,非教学人员超比例;部分学校尤其是高中学校缺少专任教师,相当一部分学校缺少优秀骨干教师。

按标准测算并核定全市中小学新一轮教职工编制,对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教职工编制管理,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减轻财政不合理负担,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和要求,现就做好全市中小学新一轮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核编的基本原则、标准和依据

做好新一轮核编工作应把握的基本原则是:坚持按标准测算,严格管理;坚持总量控制,按编制配足。

全市新一轮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以2006年秋季在校学生数为测算基数,继续执行《湖北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确定的核编标准。小学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21.6,初中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6.8,高中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3.8。学校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高中、初中一般不超过15%,小学一般不超过9%。

完全中学教职工编制分别按照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义务教育九年制学校分别按照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农村教学点教师编制计算在乡镇中心学校内。

由地方各级政府为主举办的职教类事业机构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配备,按照国家关于职业技术教育的政策原则、地方政府支持公益事业的发展方向及本地财政承受能力,尤其是该机构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关联度”等三项主要因素,分级核定。

葛洲坝集团公司、三峡开发总公司等中央省属企业,自2006年以来移交的教职工,按照“部门归总、单列户头、专项管理、互不占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全市在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时,可以在按标核编的基础上,结合当地财力民力承受程度,以县(市)为单位可放宽至10%,少数民族地区、三峡库区可放宽至15%,市直可按5%~8%控制。其中包括: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与学生比(只对城区户口学生)可按1∶3控编;乡镇中心学校可增加1~2人;教师继续教育脱产进修、支教交流可增加3%~5%。

严格全市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职员、教辅人员、工勤人员比例,积极稳妥地处理超编问题,淡化学校套用的行政级别和机关化倾向,着力减轻财政不合理负担,强化中小学办学质量考核。具体措施是:(一)积极探索超编人员转岗分流的有效途径和办法,力争3年内完成。(二)保育、寄宿制学校所需的保育员、炊事员,原则上不纳入事业编制管理,采取政府花钱买服务、“养事不养人”的办法适当解决。(三)公办民助性质的学校,将核定编制员额内的在编在职教职工的人头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超出核定编制员额以外所配备的教职工,由用人单位自主聘用、自理经费、实行劳动合同管理。对超出核定的编制员额,但已列为编制内的教职工,只出不进,逐步消化。(四)与国(境)外机构联合办班涉及的学生数,不计入测算数范围,其所需教职工由用人单位自主聘用、自理经费、劳动合同管理。(五)有效控制学生班额。对班额超标30%以下的学校,在核定的总编制员额内减少1%;班额超标30%以上的学校,在核定的总编制员额内减少2%。

二、核编的步骤和程序

(一)县(市、区)编制、教育和财政部门对所辖中小学校现有在校学生人数、教职工人数认真进行审核,按照编制标准和工作程序提出所属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

(二)市编制、教育和财政部门对市直中学现有的学生数、教职工人数认真进行审核,按照编制标准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

(三)市编制、教育、财政部门对县(市、区)中小学核编情况抽查核实后,提出市直和各县(市、区)中小学教职工的拟核编意见,经市编委会议审议通过报省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指导、督促学校组织实施。

三、核编的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组成工作专班,由编办牵头,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共同做好本地区中小学新一轮编制核定工作。编制、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指导和协调,注意研究和妥善处理核编定岗过程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财政部门要按核定的人员编制,足额保障学校所需经费。

(二)统筹规划,精心实施核编工作。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地要加强调查研究,将新一轮全市中小学教职工核编工作同规范财政供养人员,清理、清退在编不在岗人员相结合;同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相结合;同整合教育资源,优化教师队伍结构相结合。全市中小学核编工作采取统一部署、分步实施的办法进行,在远安县、枝江市、夷陵区、伍家岗区先行开展试点工作,然后向全市推开,力争今年10月底以前,完成全市中小学新一轮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

(三)坚持标准,强化人员结构管理。各县(市、区)要加速教职工的合理流动,统筹调剂富余教师。促进超编的非教学人员转岗、转变身份、腾出编制引进教学所需专任教师。现有的工勤人员只出不进,并积极探索学校后勤体制改革,以一校多校联合组建后勤服务实体。超编学校原则上不得再聘用人员,并逐步辞退代课教师。

(四)规范管理,完善教师补充机制。学校教职工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员额内,出一进一,缺一补一,实行动态管理。凡新进教师必须具有合格学历和教师职业资格,学校补充进人按照学校岗位和学科需要,实行成批研究,然后由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按有关要求组织实施,集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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