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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文号:
颁布日期:2013-12-18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意见

荆政发[2013]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3]38号)精神,切实加强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中小学生和少年儿童(以下简称“学生”)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成长,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学校安全工作职责

1.强化县级党委政府领导和部门监管责任。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监管和督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与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安全管理,落实学生安全教育和应急逃生演练,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学校安全重大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各级住建部门负责对学校工程建设和校舍、燃气设施设备等安全状况的监管和指导。各级卫生、食品监督部门负责对校园内食堂与食品卫生、饮用水、传染病防控、教学及生活环境和相关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的监管和指导。各级消防部门负责对学校消防通道、消防设施的配备数量、规范安装使用的监管和指导。各级质监部门负责对学校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监管和指导。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安全工作提供财政保障。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各乡镇、街道要加强日常排查,努力消除安全隐患。

2.强化校(园)长的管理责任。要落实校(园)长内部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制度,切实加强对校(园)内安全工作的领导。要建立健全安全工作制度,依据教育部制定的《中小学岗位安全工作指导手册》分解落实安全工作责任。要加强门卫、食堂、食品经营店、学生宿舍、实验室、厕所、多功能室、财务室、用水用电等重点部位和重要环节的日常安全管理,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

3.明确学生家长的监护责任。学生家长或由家长委托的学生监护人应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和监管,对学生离校状态的安全负责。对乘坐校车上下学的学生,家长应与校车服务提供者、学校签订安全责任书,严格学生上下车交接手续。

4.全社会均有责任关心青少年儿童的人身安全。宣传、广电、通信管理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多形式、多渠道地宣传安防知识,播发公益广告,进行警示教育,让全社会人人强意识,懂安防,关心和参与安防;国土资源、气象、地震等部门要及时发布防灾预警信息,工会、共青团、妇联等要积极主动地参与群防联防,共同预防和减少青少年儿童安全事故。

二、进一步加强学校安防建设

5.合理布局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意见》(国办发[2012]48号),制定本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要保障学生就近上学的需要,农村小学1至3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寄宿,就近走读上学;小学高年级学生以走读为主,确有需要的可以寄宿;初中学生根据实际可以走读或寄宿。农村学校实行寄宿制,应以确保寄宿条件安全、相关管理措施落实为前置条件。

6.保障安保经费。要按教育财政管理体制,采取“以钱养事”办法,把保障学校安全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部门预算。尤其要保障学校安防设施设备按要求配齐配足;保障学校安保、炊管、宿管和医护等人员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的6%资金和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校舍维修改造资金全部专款专用于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和抗震加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学校安全工作经费。民办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经费由举办者负担。

7.充实安保力量。要为学校配足专职保安人员,每所学校至少应配2名专职保安;规模超过1000人的学校,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寄宿制学校要有专职保安负责寄宿生的安全保卫工作,每增加2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专职保安应首先从符合条件的学校后勤富裕人员中配备,不足部分按照“以钱养事”的原则从当地保安服务公司中聘请,年龄25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由公安主管部门统一审查资质,统一保安制服,携带规定器械,持证上岗。公安部门要加强校园“警务室”、”护学岗”建设,落实护校制度。综治部门要建立健全村校联防制度,推动建立专职护校队伍,实现每所校园及周边有人看、有人管、有人巡、有人防。

8.加快安防达标建设。各县(市、区)要根据《湖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标准》及省政府相关要求,制定并实施学校安防达标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确保在2013年底,各县(市、区)城区中心学校校园安防建设全部达标;2014年底,各县(市、区)乡镇中心学校校园安防建设全部达标,辖区内农村配足配齐学校安保人员;2015年底,全市所有学校(包括民办学校)安防建设全部达标。市人民政府将在2016年初组织专班进行考核、验收。新建、新申办中小学幼儿园,凡安防条件达不到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不得审批设置。

三、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管理

9.深化学校安全知识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认真落实安全教育、生命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做到“计划、教材、课时、师资”四落实;定期有组织开展安全防火、防地震、防踩踏等应急疏散演练,不断提高师生的紧急避险和自救自护能力;加大对学校领导、专职干部及全体教职工的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安全工作管理水平;要加强家校联系,提高家长的安全意识和对孩子的安全监管责任。省政府要求从2014年春季开始,省财政为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提供安全教育、生命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免费教材经费,城市学校免费教材的经费由各地自行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城市学校免费教材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10.强化学生溺水防范工作。要制定防学生溺水专门工作方案,动员全社会,群防群治,防患于未然。每年的4-10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街办)切实建立防溺水联防、联控机制,加强重点水域和危险路段安全管理,将学校周边和学生上下学路上的重点水域纳入网格化管理,做到有人巡、有人管、有人防,发现险情、隐患要及时消除;要在学生上下学途经的所有重点水域和危险路段设置安全警示标牌,设立安全隔离带、防护栏;通过政府投入、社会机构投资等方式多渠道筹资,在学校或片区内修建游泳馆、游泳池,为学生提供公益性游泳培训和指导服务。学校要认真落实学生防溺水“六不”教育,提高学生安全意识;通过发放《告家长书》等方式,告知家长务必承担起学生离开学校后的安全监管职责,特别要提醒家长在放学后、周末和节假日加强对学生的看护和教育。

11.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要认真落实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湖北省校车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成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机构,制定本辖区校车服务方案,建立校车使用许可制度和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批制度。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要会同交通运输、教育部门,严厉整治非法接送学生上下学车辆,严查超员、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学校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学生上下学路队长制度,切实加强学生接送车的安全管理,加强交通法规教育,教育学生不乘坐非法运营车辆,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上下学途中的交通安全。

12.加强学校食品安全工作。食药监、卫生、教育、农业、畜牧、水产等部门要定期召开联系会议,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进行研究,加强学生食品生产、储运、加工、消费等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定期整治学校周边乱设摊点、出售“三无”食品的问题,净化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环境。健全学校食品卫生监管机制,严格落实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和定点采购制度、食品制作、存储等制度,严防发生食物中毒和公共卫生事件。

13.加强群体性事故防范工作。各相关部门和学校要完善应对学校群体性事件、重大恶性事件、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等工作预案和应急处置机制,采取有效措施,严防交通、火灾、食物(药物)中毒、房屋倒塌、集体踩踏、锅炉爆炸、流行性疾病传播等引发的群体性学生伤亡事故;气象、地震等部门要及时发布预警,努力减少因恶劣天气和地质突变等引发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

14.优化校园周边环境。公安机关要把校园周边环境作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重点,在学校设立警务室(治安报警点),在学校周边设置治安岗亭、护学岗。综治、公安、教育等部门和乡镇(街道)、学校要全面加强各类涉校(园)矛盾纠纷的排查、疏导和化解工作,防止矛盾升级;要定期开展学校及周边安全隐患排查与治安环境集中整治,对存在问题要逐一登记建档,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督促限期整改。

15.切实保障校舍安全。要继续推进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健全中小学幼儿园校舍的安全档案,加快C级危房加固改造工作,严禁使用D级危房。要建立校舍安全年检制度,对各级各类中小学现有校舍每半年要组织一次安全隐患排查。经排查后需要鉴定的,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及时进行相关鉴定。对未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或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校舍,每年进行一次鉴定;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的,每5年进行一次鉴定。进一步完善我市学校校舍安全档案,并形成长效管控机制。

四、进一步完善学校安全工作机制

16.建立安全工作联系机制。实行县(市、区)领导、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负责同志安全工作包校负责制,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检查、督促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包校负责制要覆盖区域内所有公民办学校。

17.建立安全隐患定期排查机制。每学期开学前,要组织教育、安监、公安、综治、卫生、消防、质检等部门全面开展一次安全大排(检)查,把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对发现的问题,要建台账,明要求,限时整改。学校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要求,将安全隐患定期排查制度化。

18.建立安全隐患整改督办机制。隐患的整改跟踪督办,按“谁排(检)查,谁督办”的方式进行。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学校自身解决不了的,要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相关部门报告。接受报告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要立即研究措施,拟定方案,迅速组织整改;超出能力范围的,要立即向县(市、区)党委、政府报告。属于各职能部门直接负责整改的安全隐患,要落实专人,实行挂牌整改。

19.建立安全工作通报会商机制。要定期召集会议,通报情况,研究解决学校安全工作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相关部门要积极落实联动工作机制,汇集情况,分析研判形势。每个季度,各县(市、区)综治、公安、教育等部门要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每个月,乡镇(街道)要召开一次综治办、公安派出所和辖区内学校负责人碰头会。

20.建立安全信息定期报告机制。每周周末,农村学校要向乡镇政府、中心学校、包保责任领导报告安全工作情况;每月底,乡镇政府、中心学校要向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每个季度末,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每学期开学后10天内,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向同级党委、政府和省教育厅报告。

21.严格落实安全责任追究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生命第一、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的理念,着力“保安全、保基本、抓规范”,把学校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安全生产工作范畴进行同步部署、同期考核、同等问责。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和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履行学校安全工作职责情况的考核评价,并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内容。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将学校安全纳入中小学责任督学挂牌督导的重要内容,强化按期督导、定期检查、限期整改。对因履职不到位、失职渎职导致发生重大恶性案件和安全事故的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要从快从严问责,实行先免职(停职)再查处。

荆门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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