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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武汉市教育局 文号:武综办发[2007]3号
颁布日期:2007-07-19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的通知

武综办发[2007]3号

各区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区教育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各交通大队,市交委公交办、运管处、公交集团公司:

为加强和规范中小学及幼儿园校车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学生(幼儿)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校车是指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自购、长期租用(租用期1年以上),专门用来接送学生的9座(含)以上载客汽车。支持、鼓励学校租用公交车辆用作校车。个人车辆不得用作校车。

2、校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接送幼儿的校车还应当配备约束装置,并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等安全设施,且保持车辆整洁。在每学期开学前一周内(每半年一次安全技术检验)经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校车实行统一标识。专用校车应当喷涂统一的校车图案;非专用校车应当张贴统一的校车标识。学校、幼儿园自购车辆用作校车,必须统一喷涂上白下绿的整车油漆,车头及车尾喷涂醒目“校车”字样。学校、幼儿园租用校车的,其行驶路线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具有从事城市公交客运经营的资格;其行驶路线涉及远城区范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具有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资格。并由使用方学校提出申请,所在区教育局对其校车申报条件进行审核,再经交通大队检验合格后发放张贴全省统一的校车标识,并按规定行驶路线、停靠点接送学生。学校新增校车或原校车使用性质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办理相关确认手续。未取得校车标志的,不得用于接送学生(幼儿)。

4、校车应当保持良好的安全技术状况,专车专用,不得从事营利性运输或者其他旅客运输业务。校车应当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承运人责任险及乘员坐位保险。

5、学校聘用校车驾驶人应当报告本区教育局,经区教育局审查备案,出具办理单后,到区交通大队进行资质审核确认,经交通大队审核合格后方可聘用。

校车驾驶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相应准驾驶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的;

(二)连续3年在每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

(三)无人员伤亡交通责任事故的;

(四)未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

6、学校、幼儿园租用校车的,学校、幼儿园应当与校车所有人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有明确的安全责任条款。学校、幼儿园应当对使用校车情况建立档案,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7、学校应当向所属辖区交通大队报告校车行车时间、行经的路线和停靠的站点,经交通大队审核确认后执行。

8、学校应指派专人负责校车安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制止,不得放行:

(一)运载学生的数量超过核载人数的;

(二)驾驶人与交管大队备案的驾驶人不符的;

(三)饮酒后驾驶的;

(四)明显妨碍安全驾驶的其他情形。

9、学校组织师生外出集体活动包车,必须到各区教育局和交通大队登记备案,审核其车辆、登记驾驶人情况。

10、中小学及幼儿园应当加强对学生的交通安全知识教育,教育学生不乘坐超员车、货车、拖拉机和非营运车。对学校及幼儿园未按规定对校车履行安全管理和保护职责,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的,要实行责任倒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11、公安交管部门在办理校车统一标识和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过程中,发现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学校、幼儿园的,应当及时通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学校、幼儿园的,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停止办学。

12、各交通大队应适时对所辖区学校的周边交通秩序进行整治,对校车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校车的行驶路线、车辆技术状况、车容车貌等,查处超员、超速等违法行为。需处罚的,应当给予处罚教育,并将校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情况抄告所属学校,学校应当对交通安全违法驾驶人加强教育,必要时应予以辞退。对无标识接送学生的营运性车辆坚决查扣,确保辖区符合条件的校车标识张贴率达到100%。

13、区教育局、区交通大队应当对辖区校车、驾驶人和管理人,逐车逐人建档,实行户籍化管理,作好记录备查。对校车管理和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存有重大交通安全事故隐患的,除责令限期整改外,还要对学校责任人或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

14、市教育局和市公安局交管局、市交通委员会具体职能处室应加强情况交流。禁止学校或学生家长租用“黑车”。

对社会上“黑车”运送学生的行为,公安交管、教育、交委等有关部门要加大整治力度,联合上路查扣,依法严处。

15、市公安局交管局要定期将查处的校车交通违法情况通报给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反馈。

16、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校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学校、幼儿园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并将学校、幼儿园的校车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安全文明校园创建工作年终考核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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