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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十二运会襄樊市组委会办公室关于襄樊市区城市公共设施广告经营权管理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颁布日期:2006-05-09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襄樊政办发〔2006〕49号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十二运会襄樊市组委会办公室关于襄樊市区城市公共设施广告经营权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省十二运会襄樊市组委会办公室关于《襄樊市区城市公共设施广告经营权管理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六年五月九日

襄樊市区城市公共设施广告经营权管理意见

(省十二运会襄樊市组委会办公室2006年4月5日)

湖北省第十二届运动会(以下简称“省十二运会”)将于2006年10月在襄樊举行,是我市建国以来首次承办规模最大、规模最高的全省大型综合性运动会。为了充分发掘城市公共设施广告经营资源,充分调动市区城市公共设施管理部门的积极性,广泛筹集省十二运会承办经费,现就市区城市公共设施广告经营权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区城市公共设施广告经营权属市政府所有。在省十二运会期间(2006年4月30日至2006年12月31日),市政府授权省十二运会襄樊市组委会办公室负责市区城市公共设施广告经营。市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省十二运会襄樊市组委会办公室做好各项工作。

二、市区城市公共设施广告经营权的范围,是指规划控制区内所有由政府投资兴建的城市道路、桥梁、灯杆、交通护栏、公交站亭、绿化带、隔离带、广场、体育场、青少年活动中心、展览馆、图书馆、河道堤防等公共设施上符合城市规划的广告经营。

三、市区城市公共设施广告经营按照“市场化运作、规范化管理”的原则进行,其审批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广告经营权的招标出让由省十二运会襄樊市组委会办公室负责。

四、现已出让的城市公共设施广告经营权在2006年4月30日前到期的,广告经营权再出让一律按本意见执行;尚未到期的,相关部门应做好用户的工作,将此期间的广告经营移交省十二运会襄樊市组委会办公室,待省十二运会结束后按占用时间延长用户广告经营时间;如用户不能移交的,相关部门要将此期间的广告收入,据实划入市财政设立的省十二运会襄樊市组委会办公室资金专户。

五、在省十二运会期间,市区所有户外广告牌应拿出20%的版面发布省十二运会公益广告,其设计方案由省十二运会襄樊市组委会办公室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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