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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控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市政办发〔2008〕72号
颁布日期:2008-03-31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控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8〕72号2008年3月31日

《西安市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控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控制工作实施方案

近年来,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得到明显改善,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有效降低环境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不断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身心健康,着力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问题,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控制工作,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构建“人文西安、活力西安、和谐西安”为目标,严格按照《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贯彻〈中共西安市委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市政办发〔2007〕273号)的要求,通过进一步理顺扬尘污染管理机制,有效提升扬尘污染管理手段,使我市的环境空气质量持续得到改善。

二、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原则

扬尘污染控制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条块结合、重心下移的管理原则,由市环保局统一牵头,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责,各区政府、四区两基地管委会对本辖区的扬尘污染控制工作负责。

三、扬尘污染防治的基本要求

(一)加强对各类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的管理与控制。

1.施工工地一般防尘要求:

(1)施工工地周边必须设置1.8米以上的硬质围墙或围挡,严禁敞开式作业。围挡底端应设置防溢座,围挡之间以及围挡与防溢座之间无缝隙。对围挡落尘应当定期进行清洗,保证施工工地周围环境整洁。

(2)施工工地内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应密闭存放或及时进行覆盖;工程脚手架外侧必须使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

(3)工程项目竣工后30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平整施工工地,并清除积土、堆物。

(4)在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临潼区、长安区、阎良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严禁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5)出现四级以上大风天气时,禁止进行土方和拆除施工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并采取防尘措施。

2.建筑工地防尘要求除符合施工工地一般防尘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工地现场出入口地面必须硬化处理并设置车辆冲洗台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冲洗设施到位;车辆在驶出工地前,应将车轮、车身冲洗干净,不得带泥上路。

(2)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若在工地内堆置超过48小时的,应密闭存放或及时进行覆盖,防止风蚀起尘及水蚀迁移。

(3)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应铺设厚度不小于20厘米的混凝土路面,场地内的其它地面应进行硬化处理。土方开挖阶段,应对施工现场的车行道路进行简易硬化,并辅以洒水等降尘措施。

(4)施工期间,工地内从建筑上层将具有粉尘逸散形的物料、渣土或废弃物输送至地面或底下楼层时,应采用密闭方式输送,不得凌空抛撒。

3.道路与管线施工、园林绿化施工、房屋拆除施工的防尘要求除符合施工工地一般防尘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道路与管线施工中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当向地面洒水。

(2)城市绿化带移苗、补栽作业时,黄土不得随意露天堆放,作业完毕后应及时将现场清理干净,不得污染路面。

(3)拆除房屋时,应当对被拆除的房屋进行洒水或者喷淋降尘(人工拆除房屋时,实行洒水或者喷淋措施可能导致房屋结构疏松而危及施工人员安全的除外);建筑垃圾在48小时内不能及时清运的,应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

(4)房屋拆迁施工工地在清运建筑垃圾时,应参照建筑工地的防尘要求设置车辆冲洗台及配套设施,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将车轮、车身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4.所有建设施工均由建设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措施的实施和监督。

5.所有建设施工工地(补栽、移苗作业除外)出入口必须设立环境保护监督牌。必须注明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现场监督员姓名和联系电话、项目工期、环保措施、举报电话等内容。

6.各类修缮、装饰施工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加强对堆场和露天仓库扬尘污染的管理与控制。

全市所有堆场和露天仓库,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1.所有露天堆放的煤炭、煤矸石、矿石、建筑材料、水泥白灰、泥土、粉煤灰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必须进行覆盖,并采取喷淋或者其它抑尘措施。

2.应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整洁,并及时清洗。

3.在堆场和露天仓库出口处应设置车辆清洗台及其配套冲洗保洁设施,车辆应当在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堆场或仓库。

(三)加强对运输车辆扬尘污染的管理与控制。

从事散装货物运输的车辆,特别是运输建筑垃圾、建筑材料、原煤等易产生扬尘物料的车辆,必须封盖严密,不得撒漏。

(四)加强城市保洁防尘工作。

城市主要道路及重点部位清扫保洁,应采用机械化洒水保洁,增加主要干道洒水频次,除雨天或者低温天气外,城市主要道路车行道至少每日冲洒1次。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要防止因清扫方式不当而造成的二次扬尘污染。

四、职能分工

(一)各区政府和四区两基地管委会负责制定本辖区扬尘污染控制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区属各部门履行扬尘污染监管情况进行监督;负责与辖区内施工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防治扬尘污染责任书并组织防尘业务培训;对因本区扬尘污染控制工作不力而造成区域扬尘污染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市环保局负责对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检查;负责对全市各类施工工地、堆场和露天仓库的防尘覆盖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负责每月对全市的道路扬尘污染状况和降尘量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进行通报;负责年终对各区、四区两基地及各有关部门的扬尘污染控制工作进行考核。

(三)市建委负责对全市建筑施工工地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市市政管委会负责对全市市政施工工地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五)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对全市各类施工工地的围挡情况、出入口硬化情况、车辆带泥上路情况、拆除房屋采取湿法作业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渣土清运车辆的沿途抛撒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六)市房管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和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对所属房屋拆除、拆迁工地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七)市市容园林局负责对全市园林绿化施工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配合市城管执法局对渣土清运车辆沿途抛撒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全市道路保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杜绝因道路保洁质量不高或道路保洁方式不当而造成扬尘污染。

(八)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负责对全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施工工地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九)市地铁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全市地铁施工工地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十)市三环建设指挥部负责对三环建设全线施工工地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十一)市监察局负责对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四区两基地管委会落实本实施方案情况进行督查。

五、监督管理与处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1.各类施工工地易产生扬尘的土堆、砂堆、料堆、建筑垃圾未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的;

2.各类堆场和露天仓库对煤炭、白灰、煤渣、粉煤灰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露天堆放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1.房屋拆除未采取湿法作业的;

2.各类建设施工区域未设置有1.8米以上的硬质围挡或围墙的;

3.施工工地出入口未进行净化处理或没有配备专门的清洗设备和人员的,施工运输车辆车体和车轮带泥土驶出工地的;

4.渣土清运车辆沿途抛洒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1.在绕城高速公路范围内进行现场搅拌混凝土的;

2.在4级以上(含4级)风力时,继续进行土方施工的;

3.从正在建设或装饰的建筑物上向外抛洒、倾倒各类废弃物的。

六、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区政府、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要把控制扬尘污染工作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根据本级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进一步分解细化目标任务,完善和落实进一步的具体措施,实行领导负责制,要层层签订责任状,要把责任明确到街办、社区和个人,做到扬尘污染控制任务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确保扬尘污染控制工作取得实效。

(二)注重协调,强化督查。控制扬尘污染体现着城市管理的综合水平,涉及部门较多,为便于协调,各区政府和四区两基地管委会都要成立相应的扬尘污染管理机构与市环保局衔接。对区上难以解决的问题,市环保局要帮助协调解决。市监察局和市环保局要组成督查组,对各区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落实本实施方案情况进行督查,对行政不作为、以罚代管、未有效控制扬尘污染的,一经查实,必须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市区各有关部门的举报电话必须落实专人负责,在接到举报电话后,对非本部门主管的事项应在1小时内移交相应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必须在接到移交后12小时内进行查处。

(四)市级各有关部门对本部门主管的建设施工项目,必须与施工单位签订防治扬尘污染责任书并对施工单位进行防尘业务培训。

(五)建立联合检查机制和考评制度。市环保局要牵头组织市级各有关部门对全市各类施工工地的防尘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联合执法检查,要将检查结果作为各区政府、四区两基地管委会和市级各有关部门全年目标考评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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