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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渭政办发〔2007〕180号
颁布日期:2007-12-03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渭政办发〔2007〕180号

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近几年,我市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举措,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认真排查安全生产问题,整治安全隐患,使我市安全生产状况趋于好转。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当前我市安全生产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安全生产领域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和问题,部分高危行业事故多发的状况尚未得到根本扭转,部分地区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意识不强,责任不落实,投入不足,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设亟待加强。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尽快实现我市安全生产局面的根本好转,现就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

1.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行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纳入政府考核内容,并严格考核。领导干部在任职期内对发生的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的,两年内不得提拔使用。

2.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每年定期对各县、市、区政府主管领导,市安委会成员单位主管领导,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执法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法规教育和培训。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每年对县政府各组成部门、乡镇政府领导,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法规教育,对县政府各组成部门、乡镇政府和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两次安全生产法规和知识的教育与培训。

3.各级政府、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准确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要严格责任追究,依法查处责任事故,对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或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地方政府、部门领导和企业负责人要依法从严追究责任,严厉惩治安全生产领域的腐败现象和黑恶势力。

4.安监、公安、交通、国土、建设、煤炭、国资、电力、药监、教育、文化、卫生、商务、农业、水务、旅游、质监、环保等部门,要按照法规规定,具体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依法承担监管责任。继续开展联合执法,强化执法力度,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5.打击非法生产活动的责任在县级人民政府。县、乡人民政府要建立打击非法生产长效机制,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人,建立打击非法生产领导包联制度,包联区域发生非法生产事故要按分工追究责任,特别是要从严查处为非法生产充当保护伞的人员。各级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开展打击活动,发现一处取缔一处,绝不给非法生产留有任何生存空间。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打击非法生产工作,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对为非法生产提供电力、爆炸物品、运输等生产条件的单位和部门,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行政或经济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二、完善安全生产保障制度

6.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所有新建、改造、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未执行“三同时”制度的工程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各级政府不得出台与“三同时”制度相抵触的政策,不能放宽安全生产审批条件,不得在工业园区设立特别保护政策,规避安全风险。

7.坚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高危行业企业要进入市场,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向有行政许可职权的部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经批准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生产经营。各级具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对许可制度进行定期检查。县级人民政府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予以关闭。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不得越权审批许可安全事项,不能允许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投入生产。

8.建立安全生产指标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计划,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体系。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每季度公布一次。县、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对不能完成目标任务的政府和部门要予以通报批评。

9.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做到专款专用。市级人民政府专项资金规模为200万元,县级人民政府为50万元,乡镇为10万元,专项资金建立情况列入各级政府考核内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高危行业风险抵押金制度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10.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持在矿山、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旅游、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消防等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要制订整治方案、明确目标、工作重点、责任单位负责人、完成时间,并定期组织检查进展情况。

11.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在每季度和重要节假日前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政府主要领导要安排部署检查工作,制订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对检查过程中发生的问题要认真组织整改,落实责任。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部门要认真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确保安全。列入市级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有关部门要落实督办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任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使重大危险源始终处于有效监控之下。

12.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行政执法。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要增强执法意识,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依法对生产经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大行政执法和处罚力度,认真查处各类事故,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不仅要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13.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安监、宣传、新闻、文化、教育等部门要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安全防护能力。每年要利用“安全生产月”活动,加大宣传力度,使安全宣传深入基层,进入社区和千家万户。安监部门要加强教育培训工作,改进教育方法,充实教育内容,简化教育环节,服务基层和群众。要坚持“持证上岗”制度,未经培训人员不得从事特殊工种作业,企业领导干部要经培训合格才能上岗。

三、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

14.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市县两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要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市安委会办公室为5人,县级安委会办公室为2——3人)。县级人民政府要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列入政府直属行政机构序列。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设立安全生产管理站,全面负责乡镇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并接受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15.充实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比例配足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凡承担行政执法和安全生产技术服务职能的事业性机构,未纳入财政供养的要逐步纳入财政供养范围,减少和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安监、人事、财政部门制定实施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16.加大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资金支持,保证安监部门执法工作需要。按照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规定给安监部门配备办公设施、安全生产专用检测检验仪器、执法取证设备、执法检查专用工作服装(防静电、防腐蚀、防毒专用服装等),上述专用设备设施由安监部门提出意见,同级财政部门予以审批。三年内全部返还安监部门各项罚没收入,用于补充办公经费和逐步解决执法专用交通工具。市级财政每年专列50万元、县级20万元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7.加快建立市县两级应急救援体系。年内建立市县两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与市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合署办公。在煤炭、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建立应急救援指挥部,业务上受指挥中心领导。整合现有应急救援资源,建设专业化的救援队伍,提高救援装备水平。市县两级指挥中心每年要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解决。

18.规范执法行为,努力改进工作作风。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部门要以查找安全生产隐患、解决安全生产问题作为工作重点,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范执法行为,深入生产一线,帮助企业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加强对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思想教育、廉洁教育和业务教育,不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思想道德水平和工作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违法行为。要加大对违法涉案人员的查处力度,对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失职渎职、瞒报事故等各种违法行为要严厉查处。

四、构建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格局

19.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积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安委会及其办公室部署完成各自工作任务。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及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能。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各级工会、共青团组织要围绕安全生产,发挥各自优势,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强化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充分发挥全社会的监督作用,形成强大的监督力量,促进各级政府、各生产经营单位不断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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