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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下达“十一五”期间各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指标的通知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民政府 文号:吴政发〔2007〕19号
颁布日期:2007-04-26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下达“十一五”期间各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指标的通知

吴政发〔2007〕19号2007年4月26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下达“十一五”期间各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指标的通知》(宁政办发〔2006〕166号)精神,自治区下达给我市“十一五”期间各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由降低15%调整为降低20%,市政人民政府决定对已经下达的能耗指标进行相应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吴忠市“十一五”期间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分解下达给你们,请逐级分解,认真落实。

一、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指标

青铜峡市: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由2005年的18.54吨标煤/万元降低到2010年的14.5吨标煤/万元,降幅为22%。

盐池县: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由2005年的5.02吨标煤/万元降低到2010年的4吨标煤/万元,降幅为20%。

同心县: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由2005年的1.05吨标煤/万元降低到2010年的0.84吨标煤/万元,降幅为20%。

红寺堡开发区: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由2005年的2.5吨标煤/万元降低到2010年的0.84吨标煤/万元,降幅为20%。

太阳山开发区: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由2005年的吨标煤/万元到2010年的逐年下降,降幅为每年4%。

市区各乡镇、街道: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由2005年的6.3吨标煤/万元降低到2010年的4.9吨标煤/万元,降幅为22%。

二、重点行业能耗降低目标

(一)工业领域:抓好自治区确定的23家年耗能5000吨以上50000吨以下的重点耗能企业的能耗管理。依法对重点能耗企业实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管理;

(二)建筑领域:市区及各县(市、区)城区所有新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要率先实施50%的节能标准,并积极推广既有建筑节能型改造。城镇以上建筑实施节能50%的节能标准。建筑单位面积能耗降15%。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平均电耗下降15%。

(三)交通领域:新型燃料的推广使用率达到20%以上,城市公交、客运出租车使用新型燃料的比例达到50%以上。重点推广节油新技术、降低营运机动车能耗。

(四)商贸领域:在宾馆、商厦和大型饭店推广采用高效节能设备和照明产品,万元增加值能耗降低15%。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是我市“十一五”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市区各乡镇、街道要将能耗指标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层层抓好落实。从2007年开始,市统计局、经委每半年要向社会公布全市和各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情况;2008年对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乡镇、街道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2010年进行期末考核。同时要会同市监察局对能耗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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