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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行业协会建设的若干意见
颁布单位: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文号:邢政〔2008〕3号
颁布日期:2008-03-24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行业协会建设的若干意见

邢政〔200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市经济类行业协会有了较快发展,在为企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我市行业协会的发展现状与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还存在着职能不全、政会不分、作用发挥不够等问题。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规范发展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有关精神,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行业协会建设的若干意见”(冀政〔2007〕108号),进一步理顺行业协会管理体制,明确细化行业协会职能,加强行业协会内部建设,规范行业协会行为,优化行业协会整体布局结构,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行业协会建设的重要性

行业协会对区域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加强行业协会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基础,是经济发展形势的客观需要。推进行业协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行业经济利益;有利于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转变职能,提高驾驭市场经济能力;有利于扩大对外开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提升邢台发展的竞争力,实现富民、强县、兴市目标。

二、明确和理顺行业协会相关职能

1.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依法规范管理经济工作,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逐步建立起政府宏观调控、协会自律管理、企业自主经营的机制,须进一步明确、理顺和完善行业协会的相关职能。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主动将适宜行业协会承担的职能划转或委托给行业协会,积极清理和废止那些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地方性规章和政策规定,为行业协会依法承担相应职能消除障碍。行业协会要主动衔接配合做好政府职能的转移、委托和授权等工作,并确保各项职能的科学规范操作和落实。

2.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对取得规定资质、具备相应能力的行业协会予以授权,把如下职能划转或委托给行业协会:

(1)进行行业统计和调查,提供相关分析报告。

(2)开展行业重大课题研究,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

(3)组织筹办以政府或有关部门名义举办的重大交易会、展览展销会等活动。

(4)组织行业重大投资、改造、开展项目的调研论证。

(5)开展行业职工技能培训、执业注册人员资格培训;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方面的培训。

(6)在委托和授权的事项与范围内,开展行检、行评。

(7)协助组织行业内驰名商标、名牌产品等培育与推荐。

(8)组织开展产业损害调查,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调查及对外贸易争议协调和应诉。

(9)承担政府部门委托或授权的其他事项。

3.行业协会要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切实履行好以下职能:

(1)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策。

(2)依照有关规定创办刊物和网站,向企业提供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信息咨询服务;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帮助会员单位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

(3)加强行业自律,制订并组织实施行规行约、职业道德准则等,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组织会员单位对涉及本行业的市场调节价格进行自律。

(4)依据协会章程或行规行约,制定本行业质量规范、服务标准。

(5)协调会员单位之间、会员与行业内外非会员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为会员单位出具公信证明。

(6)积极组织会员企业联合行动,开拓国内外市场;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举办行业论坛、商品交易、会展招商、产品推介等活动,指导、规范和监督会员企业的对外交往活动。

(7)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有关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或建议。积极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订,参加政府重大决策听证会。

(8)参与行业资质认证、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条件后,组织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科技成果鉴定及推广工作。

(9)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能。

4.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制定的涉及行业发展法规规章、政策文件、政务信息等,及时印发行业协会;组织开展重大经济活动,或者决策涉及行业发展改革的重大事项时。如研究制订行业发展、改革以及事关行业利益的重大政策;核准重大建设项目;组织对企业开展的大型检查、监督以及工业经济类重大奖项的评审活动;生产或经营许可、行业准入资质等行政许可事项的审定;评审行业劳模等政府表彰奖励事项等,要听取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

三、完善落实政府资助重点行业协会发展的相关政策

1.建立政府资助行业协会发展机制。政府资助的对象主要是经市政府审定的主导产业和重点行业协会。对该范围内新组建的行业协会,根据有关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助。所需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管理。对目前使用的产权属于国有资产的,自本意见发布实施起一年内可仍由行业协会无偿使用和管理。一年后,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租金。

2.建立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机制。对主导行业协会和部分综合性重点行业协会受政府委托开展业务活动或提供的服务,政府按照等价交换的市场经济规则支付相应的费用,实行长期购买固定性服务。如委托开展的行业统计分析、预测预警、信息发布、撰写年度发展报告以及有关行业管理工作等。由发展改革、财政、工经联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具体项目,核定购买资金,报政府一次性审定后纳入年度预算管理。

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购买行业协会的临时性服务。其中需要财政资金支持的,由购买部门提出项目申请并按照预算资金管理规定编制项目预算,由发展改革、财政、工经联等有关部门审核项目,由财政部门会同购买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商定购买价格,按规定程序批准预算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邢台市市级预算管理改革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组织实施。购买部门要与选中的行业协会签订购买合同,严格实行预算控制,并会同行业协会业务主管部门跟踪问效。

财政部门要抓紧制订政府资助和购买行业协会服务的相关实施办法,并对购买服务资金使用效果定期进行评价。

3.完善税收扶持政策。对行业协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以及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取得的相应收入,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财政和有关部门要适时研究制定鼓励和扶持行业协会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

四、改革和完善行业协会监管方式

1.进一步理顺全市性经济类行业协会管理体制。除履行特殊职能的行业协会仍由有关部门依法管理和监督指导外,市政府有关部门不再作为全市性经济类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和协调全市性经济类行业协会,统一归口到市工经联(市经团联)管理。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政会分开、分类管理、健全自律机制的原则,规范监管方式。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相应行业协会的对口联系单位,要对划转、委托给行业协会的职能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积极支持行业协会依法开展活动。

2.明确全市性经济类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市工经联(经团联)要认真指导、监管行业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推动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研究制订行业协会发展规划,做好与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协调沟通。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涉及行业协会建设的重大事项,应主动征求和听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3.建立完善对行业协会工作的综合评价体系。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工经联(经团联)要尽快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行业协会自身建设和行业协会工作绩效评价办法,对行业协会进行定期跟踪、目标引导、绩效统计和综合评价。对诚信守法、严格自律、表现突出、绩效明显的行业协会给予表彰。市政府也将逐步对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支持行业协会发展的情况进行评价考核。

4.培育发展与重组改造相结合,加快调整优化行业协会结构和布局。建立科学规范的评估机制和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推动和引导行业协会搞好定位,向职业化、规范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提升整体水平和竞争力;引导行业协会适度竞争提高服务质量;积极创造条件,并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运作,培育发展和指导重组改造一批重点行业协会,构建具有行业广泛代表性,与国际接轨的行业协会。

5.建立政府与行业协会沟通和对话机制。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不定期与行业协会就经济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面对面沟通交流,充分听取行业协会意见。市发改委、市工经联(经团联)要了解掌握行业协会的意见、建议等相关信息,定期向市政府专题报告。

五、进一步加强行业协会自身建设和规范管理

1.加强组织建设,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监事会等重大决策和监督机构,建立以企业家为领导主体和决策主导的协会领导班子,建立健全党组织,建立群体结构合理、专业配套、精干高效的职业化工作队伍。在职公务员一般不在行业协会兼任领导职务,确需兼任的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认真执行换届选举制度,会长(理事长)由理事会提出,通过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并逐步实行差额选举。秘书长可通过选举、聘任或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行业协会秘书处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依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工资,社会保险等待遇,并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职称评定。

2.健全规章制度,强化运行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建立会议、学习、人事、财务、审计、监督、民主决策、请示报告以及劳动合同、对外交流管理等规章制度,做到以制度管会、以制度管事、以制度管人,保证协会有序有效运转。行业协会在对外交往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外事纪律,坚决维护国家利益。

3.搞好业务定位,提升服务能力。树立“会员为本、服务立会”的办会宗旨和理念,以进入经济主战场、服务于经济建设为目标,找准与政府宏观经济工作布局相适应的结合点,选准主流业务和会员需求的服务重点,明确工作着力点,积极发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行业维权、行业监督等作用,开展贴近企业、贴近市场、贴近政府、贴近社会的工作。

4.实行财务独立,规范财务管理。行业协会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财务审计等制度,对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实行统一管理。会计、出纳分离,协会领导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会做财会工作;账目要公开,每年向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财务工作情况;协会法定代表人在离任或调离工作岗位时,要进行财务审计。

5.建立多元筹资渠道,增强持续发展能力。行业协会要合法收取和使用会费,并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优质服务和合法活动等多元化筹措经费。通过承担政府授权委托事项、购买服务事项等获得工作经费;通过举办展览会、研讨会、开展培训、信息咨询等获得有偿服务经费;通过开展经济技术合作、开发推广新产品、新技术等获得协作和开发经费;按照会企分开原则开办非法人或法人经济实体开展合法的经营活动。行业协会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依法所得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对依法或经授权强制实施具有垄断性质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以及资格考试等活动的收费,应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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