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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治河道采砂石行为的紧急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文号:玉政〔2007〕16号
颁布日期:2007-06-05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治河道采砂石行为的紧急通知

玉政〔2007〕16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为保障河道防洪安全,我州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河道采砂管理,打击违法采砂行为,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建筑用砂量越来越多,乱采滥挖河道精砂,大量堆弃卵石,造成河流走势改变,河床严重下切、水位下降、河道两侧草场大面积破坏。尤其是结古镇及各县城近郊的河段最为明显,主要表现为超采乱采滥挖现象严重、乡(镇)村社违法发包河砂资源、河道采砂管理不协调、机制不顺,有关部门没有形成合力,给防汛防洪、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带来了严重影响。为进一步加强我州河道采砂管理,有效遏制乱采滥挖河砂的势头,切实维护河道防洪安全,保护生态,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科学规划,严格审批

河道采砂必须严格实行许可制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许可并发放许可证。由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主动联系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河道砂石开采全面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符合全州统一规划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实际,负责做好河道砂石开采方案的制定和审查并发放《采砂许可证》后,由林业环保部门出具环境评价报告,并与相关部门签订环保责任书,方可凭《河道采砂许可证》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州水务、国土资源、林业环保、农牧草原和公安等部门须严格依照《采砂许可证》的规定和相关的协议内容,强化对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各采砂企业的行为,确保按规定有序、合理地开采。坚决做到科学规划、严格管理、严格审批,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科学、有序、限量地对河道砂石进行开发利用。对不宜采砂的河段,要按照有关规定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禁采区并严格执行禁采规定。在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河道采砂许可证》前,任何部门不得批准单位和个人采砂,否则追究批准单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二、理顺关系,明确职责

河道采砂与防洪安全密切相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河道采砂的主管机关,河道采砂整治工作由水务部门牵头,国土资源、林业环保、农牧草原、公安和监察部门协调配合,联合执法,以有效的措施尽快规范河道采砂石行为。重点做好四项工作:

一是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河道采砂的行政管理职能,加强对现有采砂河道、河段的监督管理;认真清理采砂企业的采砂作业情况,切实规范河道采砂行为。各级水务、国土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大对各类违法采砂行为的查处力度,特别对禁采河道、河段要重点巡查,严厉打击偷挖盗采行为,切实维护好禁采河道、河段的秩序。

二是要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整治”和“谁利用、谁保护、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由审批部门督促砂场业主对过采区进行复坑回填,限期平整。对未平整而仍然采砂的要坚决禁采,待进行回填平整并验收合格后再行确定是否续采河砂。对未实施禁采的河道,要重点查处违规开采行为,对未按审批方案采砂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采砂,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达不到要求的,要取消下河采砂资格,并依法给予处罚。

三是各级水务、建设、林业环保部门要对抢占河道、在山洪泻道围河造地及违章建筑进行全面的清理,严格执行谁设障、谁清理的原则予以拆除。进一步加大对山洪易发区和沿河居民、个体工商户的宣传教育工作,切实增强他们的防洪意识和环保意识。

四是农牧、草原监理部门要对草山植被破坏情况进行认真细致的评估,配合水务、国土部门督促砂石场经营者进行彻底的复垦。今后,结古镇附近河道和巴塘天葬台前河流的东西沿岸原则上不再安排采砂取石点,现有的采砂取石点也要限期关闭并回填平整。

三、划定范围,强化管理

各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强化对河道的监测,分析河势流态变化,按照“服从规划,总量平衡,保证安全,逐步禁止”的原则,慎重划定采砂范围并确定红线。

河道禁止采砂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分级管理权限于今年6月15日前划定并公告,同时将禁采范围报州水务局备案。除河道整治和管理以及水利建设需要外,严禁在禁止采砂范围内进行采砂作业,违者依法严处。

要坚持“科技采砂、环保取石”的原则,利用2年左右的时间逐步禁止在河道内采砂。转而引导群众利用先进的工艺,通过碎石加工等科技含量较高的办法获取砂石,以满足各项工程建设的需要,彻底根治取河道精砂这一突出问题。

四、加强领导,严格执法

全州河道采砂管理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实行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州水务局牵头,州国土资源局、州建设局、州公安局、州林业环保局、州交通局、州监察局、州农牧局参加。各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河道采砂管理的组织领导,协调好部门关系,并适时组织水利、国土资源(矿产)、林业环保、交通、公安、草原监理等部门对所辖区域道路两旁、河道采砂和山洪易发区的违章建筑进行联合执法活动,加大执法力度,及时有效地制止和处理破坏防洪防汛设施的事件,切实维护正常的河道采砂管理秩序,保证河道堤防安全。

河砂资源属国家所有乡(镇)、村、社等单位和个人以招标、租赁、发包、转让及其他形式许可他人在河道采砂的行为一律无效,各级人民政府要坚决取缔。对违反者,没收其违法所得,并视情况追究行政、治安甚至刑事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决打击干扰行政机关依法进行河道采砂管理的不法行为。各级水行政执法队伍是河道采砂管理的一支重要力量,应当加强自身建设,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向广大干部群众宣传乱采滥挖河砂的危害性,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强化对河道采砂的日常检查监督,努力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

各县政府和州水务部门要高度重视河道采砂整治工作,严格规范各级干部和河道管理人员的行为,严禁参与河道采砂或利用职权、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坚决克服“重收费、轻管理,重安排、轻服务”的现象;严禁在采砂管理中徇私舞弊,权钱交易,收取砂石企业的好处。对违反上述纪律要求的,一经查实,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刑法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州水务局务必按照本通知精神,于6月5日前制定符合我州实际的规范河道采砂取石行为的具体方案报州政府。

二〇〇七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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