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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 文号:榆政发〔2007〕4号
颁布日期:2007-01-21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榆政发〔200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榆林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一月二十一日

榆林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投资项目审批程序

第三章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审批程序

第四章投资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五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六章项目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办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合理使用政府资金,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完善投资责任制和风险约束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各类预算内资金、专项建设资金、市政府通过各种融资手段获得的资金、各财政拨款单位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对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省级政府资金资助的建设项目,如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农业、林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城乡基础设施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三)促进欠发达地区发展的重要项目;

(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五)市级政权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政法机关、人民团体的基础设施项目;

(六)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对第四条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根据不同的项目性质,政府投资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投入。

(一)对市级政府直接设立的没有直接经济收益的非经营性项目,采取直接投资的方式进行投入。

(二)对市级政府直接设立的有一定直接经济收益但预算收益不足以弥补投资成本的准经营性项目,主要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对企业设立但根据产业政策需政府扶持发展的产业项目,也可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

(三)对区县公益性和基础设施项目,主要采用投资补助方式投入。

(四)对企业设立的直接经济收益但根据产业政策需要扶持发展的产业项目,除按本条第(二)项规定进行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投入外,也可采用贴息方式进行投入。

第六条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中的职能作用:

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是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库建设、投资计划的编制、下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的审批,综合协调、监督稽察等综合管理监督工作。

市财政局是资金预算、支出管理的职能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

审计、建设、规划、国土、环保、安监、消防、监察等有关政府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由项目单位按批准的建设内容实施建设,并接受各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按要求实行统管、统建的项目,由市政府另行规定,其项目前期工作由统建单位和项目业主共同承担。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土地需求、选址和设计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体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集约利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的要求。

第九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制度。由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区和项目业主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报市发改委审查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中长期规划,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安排年度计划时,优先从项目库中提取。

第二章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投资项目审批程序

第十条政府投资采取直接投资、资金注入方式投入项目,适用本章规定。

第十一条对于政府投资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准经营性或经营性建设项目,可将政府投资注入政府授权投资机构,由其按照市发改委的要求进行投资。

政府投资形成的股权或资产,由政府授权机构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政府授权投资机构由市发改委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确定。

第十二条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市发改委要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分别进行审批或审查;对于建设内容简单的一般项目,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申请市级政府投资且项目总投资超过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县区按照行业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进行项目初选,并于每年8月底前依据项目建议书要求的内容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申请,报市发改委初审。初审的政府投资项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项目。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三)项目名称、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四)项目建设选址和用地面积的初步方案;

(五)项目总投资概算、资金筹措和还贷的初步方案;

(六)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预测,包括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

(七)环保、交通、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能源和水资源消耗等初步分析;

(八)建设进度初步安排;

(九)结论。

第十五条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将达到规定深度要求的项目建议书报市发改委审批。

市发改委收到项目建议书申请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一次告知项目申请单位,要求项目申请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对于关系全局的大项目或民众关注的项目,市发改委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也可举行听证会。重大项目在决策过程中要进行合法性论证并实行项目决策问责制。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建议书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规划部门的规划审查意见;

(二)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按照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单位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提出的可行性和依据;

(三)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四)项目建设选址;

(五)环境保护和能源、水等资源消耗情况;

(六)项目外部配套建设条件论证;

(七)劳动保护与卫生防疫、消防;

(八)项目总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九)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十)项目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

(十一)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十二)结论。

第十八条项目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环保部门确认的环境评估报告;

(二)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含规划设计(土地利用)条件;

(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预审报告书》;

(四)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发改委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审批。

市发改委在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征询财政、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条项目设计

(一)初步设计。项目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初步设计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总投资概算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书)批准的总投资估算的3%,初步设计方案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面积的5%,否则可行性研究报告应重新报批。

初步设计和概算由市发改委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并征询财政、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准。

(二)施工图设计。项目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将施工图审查意见报市发改委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项目单位还应依据施工图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预算,并报财政部门进行审查。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第三章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采取投资补助、贴息方式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可以采取补助、贴息方式。投资补助总额累计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投资的30%,贴息审批支持时间不超过3年。

第二十三条采取补助、贴息投资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应同时附送以下有效文件:

(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二)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

(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四)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含规划意见书、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对申请贴息的项目已使用贷款的,应提供贷款银行的付息单;

(六)根据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四条市发改委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定期向社会公布投资补助的原则(包括补助领域、定额和比例)、贴息的原则(包括贴息的领域、年限和利率)。原则上,对政府投资拟采取投资补助的项目,应当向社会公示;对政府投资拟采取贴息方式支持的项目,应向社会公开征集,尚未办理贷款的,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贷款银行。

第二十五条项目单位申请政府投资补助或贴息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县区审查后以书面方式向市发改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原则上,一个项目在整个建设期间内只能申报一次资金申请报告,禁止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第二十六条申请政府投资补助或贴息的投资项目,原则上应是在建项目,或已经具备开工条件的新开工项目。

第二十七条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资金情况,包括资金来源和到位情况等;

(三)项目申报的理由;

(四)项目实施后的社会、经济评价和效果预测;

第二十八条市发改委对符合规定要求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审汇总,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在初审资金申请报告前,市发改委应征询财政、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概算投资、项目贷款的真实性、社会效益及方案优化等进行评估审核。

第四章投资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议计划的原则。根据市人大批准的财政预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遵循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和谐发展,立足当前、兼顾长远、均衡发展,集中资金保证重点项目,优先安排收尾竣工项目,适当安排新开工项目的原则,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议计划。

第三十条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程序。市发改委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项目业主所报项目进行初审并征询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意见,按照项目性质、功能、投资总额分类,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提请人大审议。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

(二)拟安排项目的名称、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额、累计安排资金额、本年度投资额;

(三)投资补助、贴息项目,应说明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文号;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市发改委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的投资项目,在两个月内完成项目的可研审批和资金申请报告的复审,在复审时要重点做好工程概算的复核、经济社会效益的评价以及与相关部门的衔接工作,对复审无误的项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核后,市发改委依据审查的项目概算和政府审定的投资项目分类下达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在投资项目计划中要安排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8%的资金,用于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第三十三条财政部门按照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工程进度拨付建设资金,并监督和管理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对有自筹和融资资金的项目,承诺筹措资金单位必须按照项目进度同比例拨付到位。

贴息资金按照“先付后贴”和基准利率贴付的原则,由项目单位凭银行的贷款和利息结算证明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

第三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投资总额的,须按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五条市发改委安排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时应在确定的建设资金总盘子中预留5%作为工程变更调整资金。

第五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十六条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的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章规定的项目建设实施程序。

使用政府投资补助和贴息的项目,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使用资本金注入的经营性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正式成立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项目法人的设立和运营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于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下达后开工建设,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另行审批开工报告。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下达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工程进度和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审核后按工程进度拨付建设资金。

第三十九条项目单位根据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进行招投标。

第四十条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违约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应当在相关合同中列明,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

第四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以控制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建设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设备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第四十二条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建设。

(一)重大设计变更。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技术、水文、地质等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重大设计变更,应由原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由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

(二)建设内容调整。项目实施中,建设内容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未经批准的,一律视为计划外工程,不追加投资计划,不予综合验收。

(三)概算调整。因地质情况、设备、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客观因素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调整概算。调整概算经市发改委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审查,报市政府同意后,按调整后的概算执行。

(四)市发改委应及时将设计变更、建设内容调整、概算调整等引起的工程造价变化情况函告财政部门,以便追加或核减建设资金。

第四十三条竣工验收

项目竣工验收严格按照“谁批准、谁组织验收”的原则执行。

(一)项目建成经工程质量、消防、环保等专项验收后,项目单位应编制工程决算和及时填报《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申报表》,由财政部门进行审查,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书,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二)生产性项目完成度生产阶段后应进行竣工验收,非生产性项目在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完成后应及时申请进行竣工验收。

(三)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不得转为固定资产,不得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和设备大修理基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国有资产登记,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产登记。

市发改委实行年终向市政府综合报告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情况的制度。

第四十四条财政部门在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策前按其规定预留工程款作为结算资金,待工程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和质保期满后,结算资金予以结清。

第四十五条市发改委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及相关专家可进行项目后评价工作。项目后评价内容包括从项目建议书提出到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全过程,主要有:项目立项决策后评价、物料采购后评价、勘察设计后评价、施工后评价、投入使用运行后评价和项目效益后评价等。

第六章项目监督

第四十六条市重大项目稽察办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稽察。

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财务监督。确保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合理、专款专用。财政部门投资评审机构要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策等进行评估与审查。

第四十八条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依法对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部门和单位进行审计或调查。

审计部门对政府重要投资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依法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告。审计部门在审计中发现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政策法规不完善等问题,应及时向市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第四十九条政府各招投标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五十条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视情节依法追究其有关责任。

(一)工程咨询机构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咨询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

(二)设计单位不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造成总投资超概算,情节严重的;

(三)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图和有关建设规定组织施工,情节严重的;

(四)施工单位违反规定转包或分包建设工程的;

(五)监理单位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

(六)招标代理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招标代理规定的;

(七)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工程)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竣工决算审计、验收投产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的。

项目单位委托相关业务前,应当查询前款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单位,项目单位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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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154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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