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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贵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筑府办发〔2008〕25号
颁布日期:2008-02-15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筑府办发〔2008〕25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贵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贵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意见》已经市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贵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保证政府投资项目顺利实施,针对近年来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贵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贵阳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强化项目法人制

为防止项目法人单位在项目前期和建设过程中履职不到位,把关不严,造成合同背离招投标文件、材料计价原则不明确、提供虚假签证资料、低价中标高价决算、决算资料不实、高估冒算严重等问题发生,确保政府投资有效使用,必须依法实行项目法人制,强化项目法人管理。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发现的超概算严重、违反招投标法、建设管理不善等问题,由审计部门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贵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规定对项目直接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及时办理竣工决算,确保决算资料完整齐全

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规定及时办理竣工决算。项目法人单位应在项目初步验收后,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之日起15日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向审计部门或财政部门申请竣工决算审计或审核。对超过时限未申请的,由审计部门或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申请竣工决算审计或审核,应当报送完整、齐全、真实的资料。审计或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对收到的资料进行审计或审核,少报、漏报资料造成的后果由项目法人单位和承包单位自负。

为了保证审计或审核结果的客观公正,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工程量的核对时间为10个工作日,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工程量的核对时间延长为30个工作日;工程决算初审结果征求意见时间为20个工作日,超过规定时限视为同意。

三、提高工程决算编制质量,净化建筑市场

为提高施工单位编制工程决算的准确性,凡政府投资项目在工程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必须明确,如工程决算审计核减额超过送审总价的10%,其超过部分的审计费由施工单位承担,同时对高估冒算严重的施工单位和监理不力的单位,由审计部门将其不良行为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贵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规定视其情节限制承接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和其他相关业务。

四、加大监督查处力度

为防止超付工程款现象发生,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在工程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并约定,预留一定比例的工程结算价款,确保竣工决算审计后工程价款结算。另外,在勘测、设计和监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中也必须明确和约定,对因勘测、设计深度不够和监理对建设资金控制失职造成投资增加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凡审计中发现提供虚假签证资料、高估冒算严重、超付工程款严重造成投资损失和其它违法违纪问题,由审计部门移送纪检、监察等有关机关查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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