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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实施意见的意见
颁布单位: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政府 文号:
颁布日期:2006-06-27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实施意见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在银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05]50号,以下简称《意见》),改革现行投资项目审批制度,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和改善投资宏观调控及监督管理,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主体公平、有序竞争的发展环境,最终建立起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政府对企业投资的管理制度,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

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政府仅对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和国家限制类项目实行核准,核准的项目以《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为准。企业投资属于《目录》内的项目,实行核准制,其他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实行备案制。市级投资主管部门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县区、各部门要相应改革投资管理方式,规范管理行为,落实企业的投资决策权。

(一)企业投资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实行核准制。企业投资《目录》内的项目,按照《白银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办理。企业仅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履行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等程序。对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项目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并将核准后的项目定期向社会公布。外商投资《目录》内的项目,按照《白银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暂行办法》办理。境外投资项目按照《白银市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二)企业投资《目录》之外的项目实行备案制。对《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具体按照《白银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办理。备案审查内容主要包括申请备案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是否应由政府核准或审批等。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备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或应该备案而没有备案等情况的发生。

(三)对企业投资项目使用少量政府资金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由企业投资且经过核准或备案的项目,申请使用政府补助、贴息资金的,政府相关部门在安排补助资金时,只审批企业申请资金报告,了解和掌握企业投资动态。

(四)适当扩大市属大型企业集团的投资决策权。对于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市属大型企业集团,投资建设《目录》内项目,除按项目单独申报核准外,还可依据中长期发展规划办理。国家和省、市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中,属于《目录》内的项目,不再另行申报核准,只须办理备案手续。享受扩大投资决策权的市属大型企业集团,应及时向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报告规划执行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

(五)严格企业投资行为。各类企业都应严格遵守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严禁擅自投资建设国家禁止发展的项目。投资企业应诚信守法,维护公共利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

二、完善政府投资体制,加强政府投资监管

各级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公共利益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公共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的项目。

(一)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国债专项资金、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资金、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和各类财政专项资金投资建设的地方项目。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调控需要,政府资金可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其中,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要确定政府出资人代表。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由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咨询评估应引入竞争机制。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项目,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并逐步推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对与广大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社会公益项目,还应逐步推行听证制度。不断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程度。

(二)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应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再审批开工报告或办理施工许可证。要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审批等工作。

(三)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政府投资项目按照《白银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要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中介服务工作,提高中介服务质量。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

(四)改进政府投资项目经营管理工作。引入市场机制,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经营与管理。对具有垄断性质的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推行特许经营和业主招标制度,开展公平竞争,保护公众利益。已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经本级政府批准,可依法转让产权或经营权,回收资金滚动投资同类项目建设。

三、积极鼓励社会投资,扩大投资规模

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充分认识社会投资对加快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按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放宽社会资本投资领域,实行公平合理的税费政策,引导和鼓励社会投资健康发展。

(一)统一市场准入条件,放宽社会投资领域。除法律禁止和国家有特殊政策规定的外,允许社会资本以独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进入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它行业和领域。按照平等互利原则,做到社会投资在市场准入、贷款融资、税收优惠、土地征用、产品出口、法律保护等方面与国有投资、外商投资享有平等权利。

(二)实行公平合理的支持政策。建立和理顺公共产品的价格、税收机制。在政府宏观调控下,通过注入资本金、贷款贴息、设立担保基金、投资补助等措施,鼓励社会资本在参与城市供水、供热、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道路桥梁、城市公交、文化场馆、旅游设施等方面率先取得突破和发展。各类金融机构要增加服务种类,制定有针对性的贷款政策和管理制度,为社会投资提供信贷支持。

(三)建立健全社会投资的服务体系。各级政府应将促进社会投资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建立为社会投资服务的商会、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以及信用担保和贷款担保机构。培育为社会投资者提供政策、法律、财会、技术、管理和市场信息等服务的中介组织,帮助社会投资者建立规范的产权制度、财会制度和人员培训制度。

四、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加强全社会投资的宏观调控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改进投资宏观调控方式,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强化以间接调控手段对全社会投资实行有效调控。

(一)完善投资宏观调控体系。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相互协作,有效调控全社会的投资行为和活动。应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二)增强建设规划和产业政策的调控能力。各级政府要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相关行业和重点领域的发展和建设规划,并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应建立投资信息定期发布制度,及时发布国家和省、市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的调控目标、主要调控措施、产业指导政策以及重点行业投资形势等信息,引导全社会投资活动。建立科学的行业准入制度,规范重点行业的环保、安全、能耗、水耗和产品技术、质量等标准。

(三)协调投资宏观调控手段。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不断增加市级预算内建设资金和各类财政专项资金规模,增强市级政府投资对全社会投资的有效调控能力。根据国家信贷政策,合理引导中长期贷款总量和投向。严格和规范土地使用制度,充分发挥土地供应对社会投资的调控和引导作用。加强和改进全社会投资信息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存量和投资运行态势,为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建立投资风险预警和防范体系,加强对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和投资形势的监测和预测。

五、改善投资监督管理,规范各类投资行为

加强和改进投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各类投资监管机制,加强综合执法检查,培育、维护和规范投资与建设市场秩序。

(一)完善政府投资监管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涉及投资活动的咨询、决策、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也要建立相应的责任约束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及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要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各司其职,互相监督,不断提高政府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完善重大项目稽察与审计等监督机制,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后评价制度和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

(二)健全各类企业投资监管体系。要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行为和投资活动的监管。对在项目申报和建设过程中提供虚假数据和信息的企业,要予以惩处,公开披露,并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投资建设活动。

(三)加强对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咨询评估、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各类投资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与政府部门脱钩。鼓励全市各类投资中介服务机构采取合伙制、股份制等多种形式改组改造,做大做强。坚持诚信原则,加强自我约束,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投资中介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中介服务秩序,强化法律责任。

市政府已经印发了《白银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白银市投资咨询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白银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白银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白银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暂行办法》、《白银市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暂行办法》等6个投资体制改革的规范性文件。本意见印发后,与本意见及省、市投资体制改革管理办法相抵触的,一律终止执行。各县区、各部门应按投资体制改革的新要求,积极转变管理方式,尽快清理旧制度,完善新办法,进一步加强宏观调控,优化调整经济结构,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附:《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二00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2005年本)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的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精神,特制定《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并说明如下:

(一)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省政府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制管理。

(三)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省政府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目录对政府核准权限作出了规定,其中:

1、目录规定“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重要项目报国务院核准。

2、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核准。

3、目录规定“由市州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市州级发展改革委负责核准,不得下放。

(五)本目录为2005年本。根据投资体制改革进展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变化,将适时调整。

一、农林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以及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涉及跨市州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一)电力

水电站:在黄河干流、渭河、白龙江、白水江、洮河、大通河等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省内其它河流装机容量25—2.5万千瓦(含2.5万千瓦)的水电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装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项目由市州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火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220千伏、110千伏电网工程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35千伏及以下电网工程由企业自主决策,报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二)煤炭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规划矿区以外单井年产3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单井年产3万吨以下煤炭开发项目禁止建设。

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石油、天然气

原油: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天然气: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家原油存储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一)铁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或100公里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公路

公路: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水运

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民航

新建机场:由国务院核准。

扩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扩建军民合用机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邮政: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钢铁: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铁矿开发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和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矿山开发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能力超过年产20万吨乙烯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工原料:新建PTA、PX、MDI、TDI项目,以及PTA、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肥: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磷、钾矿肥项目由市州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泥:除禁止类项目外,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黄金:日采选矿石5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采选矿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

城市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轻工烟草

纸浆: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3.4(含)万吨—10(不含)万吨纸浆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变性燃料乙醇: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聚酯:日产3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日产300吨以下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糖: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糖料项目禁止建设。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由国务院核准。

城市供水: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市州城市调水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城市调水项目由市州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重要海湾的桥梁、隧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由市(州)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社会事业

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旅游: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体育:F1赛车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娱乐:大型主题公园由国务院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5000万元以下项目由市(州)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一、金融

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二、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项目

按《甘肃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暂行办法》和《甘肃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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