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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贯彻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陕政办发〔2007〕140号
颁布日期:2007-10-09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贯彻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7〕14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办《关于贯彻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月九日

关于贯彻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意见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办

为做好师范生免费教育的落实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7〕3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招录免费师范生的学校和免费范围。从2007年秋季入学的新生起,陕西师范大学和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西南大学等六所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以下简称部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经录取的免费教育师范生,在四年修读年限内免缴学费、住宿费,并领取生活费补助,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安排。

二、免费师范生的招录程序。部属师范大学师范专业实行提前批次录取,省招办根据考生所报志愿和招生学校确定的调档比例,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学校按照自愿、择优、公开的原则,选拔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的考生。

三、免费师范生的入学手续。免费师范生必须在入学前与招生学校和省教育厅签订协议,承诺毕业后从事中小学教育十年以上;到城镇学校工作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应先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两年。学校录取后,将录取通知书和《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一式四份)一并寄给考生,考生必须按照要求如实填写后,方能到校报到、注册。未按要求填写的,学校不予办理新生入学手续。

部属师范大学在我省录取的免费师范生,入学前签订的《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须经省教育厅签字盖章,方可生效。陕西师范大学在外省录取的免费师范生,入学前签订的《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须经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字盖章,方可生效。

四、就学期间免费师范生的资格调整。非师范专业优秀学生可转入师范专业。有志于从教并符合条件的非师范专业优秀学生,在入学起两年内,可在教育部和学校核定的计划内按有关规定转入师范专业,并按要求填写《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经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字盖章后生效。学生取得师范生资格,享受师范生免费教育,由学校按标准返还学费、住宿费,补发生活费补助。免费师范生可按照学校规定在师范专业范围内进行二次专业选择。

五、免费师范生报考研究生的规定。免费师范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免费师范毕业生经考核符合要求的,可录取为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职学习专业课程,任教考核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的,取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证书。

六、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免费师范毕业生一般回生源所在省份中小学任教。省教育厅负责组织用人学校与免费师范毕业生进行双向选择,按照落实的学校进行派遣,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涉及接收的各项工作,确保每一位到中小学校任教的免费师范毕业生有岗有编。公安机关负责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的户籍迁移、落户工作。

七、确保到中小学任教的免费师范毕业生有编制。全省各级编制部门在不突破省编办核定编制规模的情况下,对中小学教职工事业编制实行动态管理。采用自然减员编制指标或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确保每一位到中小学任教的免费师范毕业生有编制。

八、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的任教管理。免费师范毕业生为任职学校的正式教师,与其他教师享受同等待遇。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可在学校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免费师范毕业生由于身体原因等特殊情况不能继续从事中小学教育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情况说明,经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并征得省教育厅同意,其工作岗位可以调整;未经同意,任何部门不得随意将免费师范毕业生调整到协议以外的工作岗位。各县级教育局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的考核,到城镇学校任教的免费师范毕业生,须经考核认定已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二年。接收学校负责为免费师范毕业生安排工作岗位并做好日常管理。

九、加强对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生源地为陕西的免费师范生毕业后未按协议回陕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省教育厅对其作出违约处理决定。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1月内,违约者向省教育厅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相当于免费教育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的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毕业后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未满十年且未经省教育厅同意的,在离开教育岗位之日,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每年10%的比例一次性向省教育厅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相当于免费教育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的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违约免费师范毕业生缴纳的免费教育费用及违约金、滞纳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十、为免费师范毕业生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全省各级教育、财政、人事、编办等部门要加强协调,确保接收和安排免费师范毕业生工作顺利进行。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免费师范毕业生扎根基层,长期从教,终身从教。各地必须将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津贴全额纳入当地部门预算,确保足额发放。对到农村中小学任教的免费师范毕业生,要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周转住房,并给予必要的生活、交通补贴,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解决。要积极创造条件,为免费师范毕业生提供在职培训、进修、学习的机会。要经常了解免费师范毕业生上岗服务情况,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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