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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商标和名牌产品奖励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琼府办〔2008〕29号
颁布日期:2008-03-11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琼府办〔2008〕29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商标和名牌产品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商标和名牌产品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

海南省商标和名牌产品奖励办法

第一条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琼府〔2005〕66号)文件精神和国家有关规定,为鼓励支持和引导我省企业实施商标和名牌产品发展战略,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辖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均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的奖励对象,包括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海南省著名商标、海南省名牌产品和应予以奖励的品牌推广广告。

第四条商标或者产品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或者中国名牌产品的,由省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第五条商标或者产品被认定为省著名商标或者省名牌产品的,由省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3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第六条在中央电视台做品牌推广广告,每年连续播出10次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给予1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每年进行一次奖励活动。同一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能给予一项(次)奖励:

(一)同一个商标使用在多个产品上的;

(二)多个商标使用在同一产品上的;

(三)多个商标同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

(四)多个产品同年被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省名牌产品的;

(五)同一商标或者产品同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或者中国名牌产品、省名牌产品的,以最高奖项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商标或者产品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或者中国名牌产品、省名牌产品的,只能给予一次性奖励。在有效期满后获重新认定的,不再给予奖励。

第九条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应予以奖励的品牌推广广告认定工作。

申请奖励的广告主应当向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有关文件、证件:

(一)申请奖励的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与中央电视台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协议)书;

(二)中央电视台开具的广告费发票;

(三)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和应予以奖励的品牌推广广告被认定后,由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向省财政主管部门申报奖励资金。

申报驰(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奖励资金的,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申请驰(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奖励资金数额的申请书;

(二)认定省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在媒介发布的公告;

(三)驰(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认定书;

(四)其他有关材料。

申报品牌推广广告奖励资金的,应提交下列有关文件、证件:

(一)申请品牌推广广告奖励资金数额的申请书;

(二)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品牌推广广告认定书;

(三)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驰(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和品牌推广广告奖励资金实行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奖励获奖企业,不得挪作他用。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奖励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及时指出,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2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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