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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等七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 文号:陕政发〔2003〕35号
颁布日期:2003-08-26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等七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陕政发〔2003〕3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省计委等七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

省计委水利厅建设厅财政厅民政厅环保局物价局

水是国民经济的命脉和人民生活的基本保障。我省地处西部,水资源严重短缺,人年均占有量约1340立方米,仅为全国平均值的60.9%。同时,水源的污染和浪费,进一步加剧了水资源短缺的矛盾。从长远来看,水资源的短缺已成为严重制约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瓶颈”,必须未雨绸缪,加强规划,积极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逐步完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水价形成机制和管理体制,以促进我省全社会节约用水,积极防治水污染,合理保护和利用水资源,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一、城市供水价格及管理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1、水价形成机制不合理。近年来,我省自来水价格作过几次调整,水价偏低的状况有所改善,但是这些调整基本上是以解决供水企业亏损、减少财政补贴为目的,以节水和防治水污染为核心的价格形成机制尚未形成,城市供水价格总体水平仍然偏低。

2、污水处理费标准偏低。我省从1998年起先后开始在西安等8个设区市征收污水处理费,目前仍有榆林、商洛、兴平、华阴、韩城等5个城市和杨凌示范区以及83个县城还未开征。已开征污水处理费的西安等8个设区市的收费标准远低于污水处理企业的实际运行成本或污水处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预测成本;同时,部分开征城市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由于管理不规范,不能有效地用于污水处理企业的建设与运营。污水处理企业运行普遍比较困难,污水处理市场化建设及发展受到一定的影响。

3、水资源费征收不足:没有明确把水资源费纳入供水成本范畴,作为城市水价构成的基础要素;征收范围过窄,仅限于工业自备水源取水;征收标准偏低,不利于节约用水和水资源的有效利用;水资源费的使用管理亟待加强,一些地方挤占、挪用水资源费的问题时有发生,加剧了水资源的供需矛盾;省级集中的水资源费严重不足,使一些重点水资源不能被有效地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

4、供水企业缺乏对成本的有效约束。城市供水管理体制不顺,管理薄弱,导致供水企业粗放经营,劳动生产率低,管网漏失率高,公共用水缺乏计量和计费。2001年全省供水企业人均年制水量仅为4.02万立方米(其中县级仅为1.59万立方米),是全国人均年制水量的37.92%。同时,一些城市供水设施投资缺乏约束,供水能力过度超前,设施闲置,造成投资浪费,加大了供水生产成本,加剧了企业亏损。

5、城市供水计价方式不完善。非居民用水的计划定额工作进展缓慢,全面实现居民生活用水抄表到户尚有大量工作,有关超定额用水加价管理办法和相关配套政策有待制定和完善。

二、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原则

水价改革的总体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适应全省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逐步建立起有利于城市供排水事业发展,促进节约用水和污水治理的水价机制和管理体系;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充分体现供水的商品价值,使水价达到合理水平;综合考虑水利工程供水、城市供排水和污水处理的需要,兼顾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为在水利供水工程和环保项目上实施省委、省政府提出的项目带动战略提供价格支持。

三、城市水价改革近期规划方案

从2003年起分三步走,用3年时间将城市水价提高到合理水平,到2005年全省供水价格总水平平均每立方米提高1.50元(其中:基本水价0.80元,污水处理费0.40元,水资源费0.30元)。为了减轻用户负担并保证现有各级财政收入不减少,水价外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不再随自来水价格的调整而调整,由目前的按率征收改为定额征收。同时提高自备水源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到2005年每立方米提高0.50元,分年调整。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与自来水污水处理费执行同一标准。具体分步调整的水平目标为:

第一步:2003年全省自来水供水企业总体做到保本经营,县以上城市全面开征或提高已开征的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以及水资源费标准。同时规范整顿价外收取的各种收费。开征污水处理费后,取消原收取的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和污水排污费。全省统一规定:城市供水价格由自来水基本水价(水资源费进入自来水成本中)、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污水处理费3部分构成。具体意见是:自来水用户负担平均每立方米提高0.45元。其中:基本水价提高0.15元,水资源费按自来水售水量每立方米0.10元计入供水成本,污水处理费提高0.20元。自备水源水资源费每立方米提高0.30元,污水处理费提高0.20元。

第二步:2004年按照全省自来水供水企业大部分实现保本微利经营,已建成的污水处理企业能满足基本运行和水资源费按自来水售水量每立方米提高0.10元的要求安排价格水平;同时适当调整部分水利工程向城市供水原水价格。自来水用户负担平均每立方米提高0.50元。自备水源地下水水资源费每立方米提高0.10元。

第三步:2005年按照全省自来水供水企业大部分实现合理计费、合理盈利,已建成的污水处理企业达到还本付息和水资源费按自来水售水量每立方米提高0.10元的要求安排价格水平。自来水用户负担平均每立方米提高0.55元。自备水源地下水水资源费每立方米提高0.10元。

四、城市水价改革的相关配套政策与措施要求

1、统一思想,增强全社会的节水意识。要利用各种渠道、方式进行合理利用水资源、防治水污染、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节水意识。特别是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到水资源短缺已成为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深刻领会中央提出的“改革水的管理体制,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调动全社会的节水积极性”的战略意义,做到“三个坚持”,即:要将开源和节流结合起来,坚持把节流放在优先位置,发展节水型产业,建立节水型社会;要将开源节流和防治水污染结合起来,坚持治污为本,搞好综合利用,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努力为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提供安全可靠的供水保障和良好的水环境;要将水价形成机制改革和企业经营管理机制改革结合起来,发挥市场机制对水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

2、改革城市供水企业和污水处理企业经营管理体制,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应同供水企业和污水处理企业的改革与经营机制的转换结合起来。供水企业和污水处理企业改制的关键是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各地要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积极进行供水企业和污水处理企业改制工作探索。划清政府与企业的责权,实现政企分开,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实体。要在政府指导监督下逐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行厂网分开,竞价上网,促进供水企业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成本控制,强化投资约束,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城市供水企业经营管理体制。

3、做好水价改革的领导和组织工作。水价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需要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运作。城市人民政府要由领导挂帅,制定和落实水价改革方案。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进一步推进水价改革的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配合做好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同时,要严格取水许可监督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抓好县城供水企业和水管单位的改制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配合做好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同时,要做好城市供水企业改制和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及其它配套工作;环保部门要做好城市水源地水环境保护工作和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水质监测工作。各级政府统筹规划,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加快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

4、积极推行居民生活用水抄表到户。为促进节约用水,要加快改革计价方式,2005年底前力争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省上将根据已建住宅抄表到户的改造情况和新建住宅抄表到户的建设实际,适时出台城市居民阶梯式计量水价政策和方案。对已建住宅实行抄表到户的水表改造由各城市政府负责实施;对新建住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设计、建设、验收时要强制性做到抄表到户。

5、严格“水资源费”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重大水利项目资本金的筹措。按照水价改革方案中水资源费的调整意见,我省每年均可收取一定数额的水资源费。为保证资金的安全,必须实行严格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将“水资源费”的绝大部分用于水源建设项目的资本金。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省上将另文下发。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对城市自来水管网覆盖的地方坚决关闭自备水源,防止过量开采地下水,避免出现水环境地质灾害。

6、严格“污水处理费”专款专用的政策规定,严肃查处违反规定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确保“污水处理费”征收方案如期实施和资金专款专用,以满足城市污水净化处理的要求。大力提倡中水回用,制定合理价格提高中水利用率。

7、理顺用水计量计价制度。针对目前城市市政、园林绿化、消防等公共设施用水尚未实行计量计价计费制度,从今年水价改革起,除消防用水外,其它市政公用行业一律实行用水计量计价收费,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8、实施城市低收入贫困家庭的政府救助。在水价改革的同时,要充分考虑居民和企业的承受能力,确保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用水。对享受低保等城市弱势群体,各地政府在调整水价的同时要采取提高低保标准等措施给予照顾,不降低他们的生活水平,以维持社会稳定。

五、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组织实施

各地要根据全省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尽快提出分步实施的具体意见,并按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人大、政协以及社会各有关方面意见后,按照价格管理权限上报省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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