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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电站锅炉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 文号:陕政发〔2003〕37号
颁布日期:2003-09-15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电站锅炉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陕政发〔2003〕3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火(热)力发电是我省电力的主要来源。电站锅炉容量大、压力高,一旦发生事故,后果极为严重。为了认真落实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确保电站锅炉安全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高度重视电站锅炉压力容器(以下统称“电站锅炉”,包括电力系统发电厂、地方发电厂及企业附属电厂)的安全工作,支持发电厂多发电、发好电,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充足的电力保证。

二、各发电厂及其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自觉接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认真做好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安装、登记、运行管理和定期检验,确保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使用。

三、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电站锅炉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国务院《条例》赋予的职责,认真搞好安全监督检查,做好锅炉容器的安装监督检查、运行检查和定期检验的监督监察工作,督促各电厂做好锅炉的安全运行,确保安全生产。

四、各电厂安装的电站锅炉必须是具有“锅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制造并经检验合格的产品。进口锅炉必须是经国家商检机构和锅炉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合格、准予进口的产品。

五、电站锅炉安装施工单位须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锅炉安装许可证”,方可承担相应级别的电站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前应将电站锅炉安装有关事宜书面告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后方可施工;安装过程必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的检验机构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锅炉不得交付使用。

六、电站锅炉使用单位在锅炉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蒸发量大于或等于160t/h的大型电站锅炉,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登记发证;蒸发量小于160t/h的电站锅炉,由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登记发证。未办理使用证的锅炉不得投入运行。

七、从事电站锅炉操作和水处理人员应按照国务院《条例》规定,经培训、考核取得电站锅炉和水处理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八、电站锅炉实行定期检验制度。使用单位每年应制订定期检验计划,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其中300MW以上(含300MW)电站锅炉须报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抄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300MW以下电站锅炉须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并在设备使用周期期满前1个月,向锅炉检验检测机构提出申请,由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考核合格的持证检验单位按照《锅炉定期检验规则》进行检验。

九、电站锅炉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十、对于电站锅炉安装前未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登记、未按规定定期检验、操作人员无证上岗及发生事故不及时上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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