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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铜政办发〔2008〕71号
颁布日期:2008-07-04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铜政办发〔2008〕7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铜川市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四日

铜川市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实施意见

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是落实国家土地宏观调控政策、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加强政府廉政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7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加强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范围。土地出让收入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土地价款的具体范围包括:市、县国土资源局以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

市、县国土资源局以年租形式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二)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部门。市财政局是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受市财政局委托具体负责征收工作,各区级国土资源分局受市国土资源局委托负责本辖区内的具体征收工作。其他部门或单位(含新区管委会)一律不得征收土地出让收入。各区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积极支持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一步做好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工作。各区县人民银行代理国库部门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缴纳、划分、留解和拨付等业务。

(三)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及有关规定做好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工作。市、县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要积极督促土地使用者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人民银行国库。对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并未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国土资源部门一律不予办理用地批准文件和核发土地使用证,并按照规定追缴土地出让价款及滞纳金。土地受让人拒缴土地出让价款和滞纳金的,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解除与其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要求其给予违约赔偿。

(四)不得违法压低地价供地。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工业用地、经营性用地的使用权),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确定标底或底价,竞价低于标底或底价的,不得出让;以协议方式出让和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和租金不得低于按照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其作价额不得低于按照协议出让方式所确定的最低价。对已经出让的土地,凡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要按照规定收取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出让价款差价。法制部门要对相关的招商引资规范性文件依法进行备案审查,对规范性文件涉及‘低地价”、“变相减税”内容要立即废止。坚决制止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二、严格规范土地出让收入使用管理

(一)严格执行土地出让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每年第三季度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每年年终编制土地出让收支决算。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业务经费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

(三)不得违规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抵偿政府债务。各级政府不得违反国家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规定,将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协议出让方式作价抵偿政府所欠的债务;不得违反土地出让收入的规定用途,将以协议方式出让应当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直接冲抵政府所欠的债务。

(四)严格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土地出让收入不得挪作他用,必须按照以下范围列支:

1、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

2、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

3、支农支出。包括土地净收益15%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4、城市建设支出。包括城市规划制订以及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支出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5、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总价款20%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净收益10%计提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等;

6、用于土地收购储备支出。

三、进一步强化土地出让收支监督管理

(一)建立土地出让收支信息共享制度。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要与人民银行铜川市中心支行国库部门建立土地出让收入定期对账制度,对应缴、已缴和欠缴的土地出让收入数额进行定期核对,确保有关数据准确无误。同时,财政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部门、人民银行铜川市中。七支行(含分支机构和各代理国库)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报表以及分季收支统计明细报表体系。

(二)加强监督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关,依法向国有土地受让人催缴土地出让价款,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出让收入;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低价出让、出租土地,减免土地出让金;不得违法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挪用、截留或者坐支土地出让收入。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出让收入账户的管理;不得批准国土资源部门设立任何土地出让过渡户,不得批准任何单位设立政府土地收益专户。同时,要严格按照法定用途核拨土地出让收入,对未及时将土地出让收入缴入政府“土地出让收入财政专户”的,要及时催缴;对不符合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出让收入的申请,不予以核拨;对挪用土地出让收入的;要及时纠正。要严格执行征地补偿的规定和标准,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和拆迁居民的根本利益。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要将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使用列入重点监察和审计范围。

(三)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对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不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政府采购等制度,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行为;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违反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规定,擅自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直接抵偿政府债务的行为;设立“账外账”,不将土地出让收入缴入政府专户的行为;违反土地出让“收支两条线”规定的行为;以及违规核算土地出让收入的行为等,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政府要定期和不定期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土地出让收支情况严格进行检查,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支出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规定执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报告市政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报告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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