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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贵州省继续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州府办发〔2008〕131号
颁布日期:2008-10-09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州府办发〔2008〕131号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贵州省继续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2008年8月21日,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审计厅五部门以黔监发〔2008〕16号文件联合下发了《贵州省继续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希望各县(市)、顶效开发区根据省的《实施方案》,结合我州实际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州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继续开展全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县(市)、顶效开发区要针对省、州检查组对各县专项清理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协调机制,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努力取得清理工作的实效。对因组织领导不力,部门之间推诿扯皮、贻误工作的,要严格进行行政问责;对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二、切实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清理“回头看”整改工作

各县(市)、顶效开发区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于2008年10月前完成对2005年以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专项清理工作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一)切实加强土地出让收入和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

一是要做好对欠缴、擅自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和土地出让金的补征工作,确保足额征缴土地出让收入和土地出让金,限期不能补征补缴的,要查清原因,追究责任。二是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未足额上解土地出让金的,要限期做好足额上解工作。三是要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出让收入和土地出让金,对挪作他用的,要尽快归入正规渠道,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切实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项目选址审批

各县(市)、顶效开发区要针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严重滞后的突出问题,严格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深度要求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出让和土地的使用要严格按照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对不按规划使用土地的,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要坚决纠正,从严查处。

对于城乡规划控制区以外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贵州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并批复后方可办理有关土地手续,无选址批复的,要进行清理并查处。

(三)要规范出让程序,强化责任追究

一是要加强对不按规定方式出让和出让程序不规范的责任追究。二是要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中存在的腐败行为一查到底,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切实做好2008年的专项清理工作

各县(市)、顶效开发区要严格按照省五部门《贵州省继续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做好2008年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专项清理工作。一是严格按照《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州府办发〔2007〕146)的要求,对2008年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从宗地供应前规划情况、供地方式的合法性、供地过程的规范性、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供地后宗地使用情况五个方面逐宗进行清理,切实做好自查自纠工作。二是认真做好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三是要加强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和处置。四是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出让方式不合法、出让程序不规范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四、要加强材料数据上报和督促检查工作

一是要切实做好相关材料、数据的上报工作。各县(市)、顶效开发区要在2009年1月20日前,填报《2008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情况汇总表》、《2008年土地出让收入征管情况汇总表》、《2008年土地出让收入征管情况统计表》、《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在2009年1月31日前报送工作总结,以便州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上报省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部门。二是要加强督促检查。2008年10月前,州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力量对各县(市)、顶效开发区“回头看”整改情况和自查自纠情况进行督促检查;2008年10月至2009年1月,州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县(市)、顶效开发区专项清理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以便迎接省和国家五部门的检查验收。

附件:《关于印发<贵州省继续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监发〔2008〕16号)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十月九日

贵州省监察厅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贵州省财政厅文件

贵州省建设厅

贵州省审计厅

黔监发〔2008〕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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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州省继续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地),各县(市、区、特区)监察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建设局、审计局,各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纪工委、国土资源分局:

为切实加强土地调控,深化中央关于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重大决策的落实,严肃查处纠正土地出让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预防和治理土地出让领域的腐败问题,根据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建设部、审计署《关于继续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的通知》(监发〔2008〕6号)精神,结合我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专项清理工作实际,经省蓝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审计厅研究制定了《贵州省继续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实施万案》。现将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贵州省监察厅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建设厅

贵州省审计厅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贵州省继续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

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五部门《关于继续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的通知》(监发〔2008〕6号)精神,推进我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范化建设,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继续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大和中纪委十七届二次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关于土地管理和使用的有关要求,依照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组织开展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二、工作目标

通过继续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专项清理检查工作,进一步规范我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及土地出让金征收的管理和使用。查处并纠正土地审批、土地出让以及出让金收支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健全和完善各级政府和部门的制度规定,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严格依法规范土地审批和出让行为,推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土地调控政策的落实。

三、范围和内容

(一)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专项清理“回头看”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情况的检查。今年7月中旬,由监察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审计厅组成3个检查组,对各地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专项清理“回头看”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通过检查发现不少问题。一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力度不足、滞后,有些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达不到《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深度要求,规划调整未按法定程序报批,出让地块面积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的总图面积不符;二是部分土地未依法出让,部分项目出让程序不规范;三是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未切实贯彻“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土地出让收入未纳入基金预算收支管理,不按土地出让金的支出范围使用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存在欠缴、减免、截留;四是供地后宗地使用存在擅自改变用途、容积率等问题。

对于上述问题,检查组在与各地交换意见中均明确了整改要求。各地在继续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专项清理检查工作中,要将以上问题的整改检查作为工作重要内容。

(二)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按照监发〔2007〕6号文规定的清理内容,对2008年供应的建设用地进行清理。重点对出让规划条件的管理、协议出让土地公示制度、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操作规范、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以及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库、土地出让收支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等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各地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部署对土地闲置情况进行清理和处置后,要继续加强对闲置土地有关处置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并纠正闲置土地处置不到位的问题。

(三)对责任追究和处理落实情况的检查。省直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抓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08〕53号)中,明确了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中的问题、土地出让金被违规使用和擅自减免或长期未收的问题、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中存在的腐败问题等的处理都作出了明确要求。对此各地要逐一进行督促检查,确保责任追究和处理落到实处。

(四)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土地管理、招商引资、优化投资和经济发展环境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中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清理。对于清理出的规范性文件,按照“谁发布谁纠正”的原则,提请或督促原发布机构予以纠正。主要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应予废止;部分条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应予修订。

(五)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协调机制情况的检查。对工作机构是否完善、组织协调是否有力、工作开展是否顺畅,各市、州、地(县、市、区)建立和完善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之间规划条件变更通报等工作制度情况进行检查。

四、方法和步骤

专项清理工作采用自查自纠与逐级督促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分五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完善组织协调机制。省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继续加强对专项清理工作的指导,促进工作深入开展;设在省监察厅的专项清理工作办公室,继续负责专项清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进一步完善由省监察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审计厅等部门组成的协调机制,按照职能开展工作,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共同研究处理。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相关协调机制和工作机构,扎实有效地组织开展工作。

(二)动员部署。各地监察、国土资源、财政、建设、审计部门要在进一步深入动员的基础上,按照政府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提出工作要求,对继续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专项清理检查工作作出具体安排。

(三)自查自纠。2008年lO月31日前,各地要完成“回头看”检查工作。2009年1月31日前,统计填报《2008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2008年土地出让收入征管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2008年土地出让收入征管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同时,要完成闲置土地处置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四)督促检查。2008年10月前,各市(州、地)组织力量对所辖区域内自查自纠情况进行认真的督促检查,做好迎接国家五部(署)联合检查组于2008年10月至11月对我省开展专项清理检查工作情况进行的重点检查。2008年lO月至2009年1月,省监察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建设厅、审计厅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市(州、地)县(市)开展专项清理检查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和检查。

(五)总结验收。各市(州、地)监察、国土资源、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部门要认真总结本地开展专项清理检查工作情况,共同起草工作情况报告,并于2009年2月10日前分别报送省监察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建设厅、审计厅(附电子文档Excel表格数据)。省专项工作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五部门共同起草工作情况报告,于2009年2月28日前分别上报国家五部(署)。同时,继续加强、深化和巩固专项清理检查工作,迎接2009年3月至4月,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计署联合组织对我省开展专项清理检查工作情况的检查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构。各地监察、国土资源、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部门要把专项清理检查工作作为推进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节约集约用地政策贯彻落实的重要抓手,摆到重要位置,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要调整充实力量,健全工作和协调机构,确保继续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专项清理检查工作的有序、深入进行;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组织开展好这项工作。

(二)执行政策规定,完善工作制度。各地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严肃认真地组织开展专项清理检查工作。要注重准确把握政策界限,督促整改和解决存在问题。要根据工作实际,加强制度建设,健全和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的长效机制。各市、州、地(县、市、区)应于2008年10月31日前,建立和完善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之间的规划条件变更通报制。

(三)加强监督检查,及时跟踪指导。各市(州、地)监察、国土资源、财政、建设、审计部门要注意掌握各地工作进度,及时开展督查督办,指导和推动工作顺利开展。要结合2007年专项清理工作和开展“回头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认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工作基础薄弱、存在问题较多、整改措施落实不力的地方,进行重点检查。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督促整改到位。地方各级监察机关要注意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会同并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专项清理检查的任务,确保取得工作实效。要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注意总结推广有效做法和经验。

(四)严肃查处案件,严格责任追究。各级监察、国土资源、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等部门要认真梳理专项清理检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严肃查处土地出让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计署将选择部分重大典型案件,进行联合直查或督办。省(区、市)、地(市、州)都要加大对违法违规案件的直查或督办力度。要严格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l5号)规定,实施责任追究;对违法违规问题多发高发的地区,要严格进行问责。

附件:1.2008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情况汇总表(略)

2.2008年土地出让收入征管情况汇总表(略)

3.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略)

4.2008年土地出让收入征管情况统计表(略)

5.省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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