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河南省中共平顶山市纪委 平顶山市监察局 | 文号: |
颁布日期:2002-07-13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中共平顶山市纪委、平顶山市监察局关于严明纪律保证我市集中办理行政审批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
平纪〔2002〕20号
为确保平顶山市集中办理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顺利运行,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纪律要求。
一、充分认识集中办理行政审批工作的严肃性
建立平顶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是我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个重大举措。各级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重要性的认识,主要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确定一名领导分管“窗口”工作。每周至少两次到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现场办公,解决“窗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审批需经领导审签的办理事项。要增强主动性,把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工作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
二、严格执行集中办理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制度规定
各“窗口”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制度规定,保证做到所有审批事项全部入驻审批服务中心;严禁“体外循环”、“双轨运行”;对“窗口”工作人员充分授权,杜绝“两张皮”现象发生;实行领导带班制和现场审签制,尽可能减少中间环节;合理配置审批职能,科学安排工作程序,使我市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源头治理腐败工作得到健康发展。
三、严格按照集中办理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程序办事
各“窗口”单位要坚持“公开、公正、便民、廉洁、规范、高效”的服务原则,把“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办公”,“一个窗口收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坚决杜绝不按规定程序办事、不按规定标准收费、不按承诺兑现甚至吃、拿、卡、要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
四、严格实行集中办理行政审批服务工作责任追究制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集中办理行政审批服务工作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考核,不断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对违反审批制度规定,擅自设立审批事项或对已取消的审批事项继续审批的;对不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公开审批内容、审批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的;对具备条件而拒不进入“中心”集中办公或不实行“窗口”集中办理的;对进入“中心”办理后又在本单位进行审批的;对社会、服务对象的投诉不及时查处的;对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奖惩建议不予落实及违反其它有关规定制度的,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予以全市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市纪委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依照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党政纪处分,并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确保集中办理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各项规定、制度落实到实处。
二OO二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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