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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机动车抵押登记管理规定(试行)
颁布单位: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文号:
颁布日期:2000-04-07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印发《中山市机动车抵押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府[2000]24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机动车抵押登记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O年四月七日

中山市机动车抵押登记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机动车抵押登记行为,维护机动

车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机动车抵押登记工作的正

常进行,加强对机动车抵押登记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车管工作

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山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负责本市机动车

抵押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在本市办理抵押的机动车辆必须是经中山

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登记注册并核发正式牌证、在检验有

效期内的在用机动车,但下列机动车不予办理抵押登记手

续:

(一)所有权不明或有争议的;

(二)依法被查封、扣押或监管的;

(三)方向盘右置的;

(四)其他限制过户、转籍的。

第四条办理机动车抵押登记,抵押人和抵押权人

(以下简称抵押当事人)应当同时在场,并按下列程序办

理:

(一)抵押当事人填写《机动车抵押登记申请表》;

(二)到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核对车辆档案资料;

(三)到市公安局刑侦验车点验车(查验两号有无凿改、

被盗抢数据检索);

(四)由车辆检验岗确认车型、车身颜色,核对车辆

技术参数;

(五)抵押当事人将下列资料递交市公安局车辆管理

所机动车抵押登记受理业务窗口:

1、《机动车抵押登记申请表》;

2、身份证件(单位的提交单位介绍信、抵押当事人登

记证明及单位授权文书);

3、车辆行驶证;

4、主合同及抵押合同;

5、抵押车辆检验证明;

6、刑侦验车证明;

7、车辆近期照片两张。

(六)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审核上述有关资料是否真

实、齐全、有效,对符合规定的,出具《机动车抵押登记

批准书》交抵押当事人;不符合规定的,出具《不予办理

机动车抵押登记通知书》交抵押当事人。

第五条机动车在抵押期间,不得办理过户、转籍,

但经人民法院判决,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的除外。

第六条抵押当事人要求注销车辆抵押登记的,应提

交解除抵押关系申请,交回《机动车抵押登记批准书》,

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予以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第七条在抵押期间,车辆需要改装、改型的,抵押

人应告知抵押权人,凭抵押权人的许可文件办理。

第八条对依法必须公证的证明、证件或其他文件,

抵押当事人必须按照规定到公证部门办理公证。

第九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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