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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政府 文号:
颁布日期:2007-02-14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和省政府《关于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就加强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近年来,随着劳务输出水平的提高,全市流动人口逐年上升,在促进全市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给计划生育工作带来了一定困难和问题。目前,由于管理体制和服务手段的滞后,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存在基础不扎实,管理不到位,底数不清,查验证率不高,档案资料不健全等问题,县、乡计生部门与职能部门之间缺乏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已经成为计划生育工作的薄弱环节和难点,政策外出生人口中流动人口占60%左右。如果不能有效解决流动人口管理问题,将会影响全市低生育水平的稳定。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央《决定》和省《通知》,充分认识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意识,自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领导机制,完善联席会议和协调制度,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构建由人口计生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协力共抓的工作格局。要突出减少政策外出生和维权服务两个重点目标,探索和建立有利于人口合理流动、有利于计划生育政策落实的劳务输转工作机制。省上将2007年定为全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年,并设立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奖”,全市上下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创新思路,完善措施,改进工作方法,改革考核办法,全面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确保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强化属地管理,开展集中清理整治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要突出以属地管理为主,以邻县和邻乡为主,以未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为主。户籍地做好流动人口外出前、节假日、中途返乡期间的宣传、管理和服务工作,落实奖励优先优惠政策,加强与现居住地的信息沟通;现居住地要认真履行职责,实行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同投入、同考核,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免费服务,帮助他们解决在生产、生活、生育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明确乡镇街道所辖村、社区流动人口的雇主、用人单位和出租户在计划生育管理中的职责,建立并落实单位法定代表人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目标责任制。各相关部门要指导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责任,签订目标责任书,自觉接受所在乡镇街道的管理和考核。各企事业单位要做好本单位职工、临时聘用人员、家属和其他容留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用人单位或个人要积极配合当地乡镇街道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发现违法生育等情况,及时向当地乡镇街道报告。同时鼓励群众进行举报,对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单位,追究单位法人代表的责任,对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各县区要组织开展流动人口集中清理整治活动,核实各项统计数据,健全各类基础档案,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综合改革,选择流入、流出不同类型为主的乡镇街道进行试点,强化属地管理体制。白银、平川两区要以流入地管理为主,管好社区居民和下岗职工的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入育妇开展查环、查孕和妇女病普查工作;会宁、靖远、景泰三县要落实流动人口协议管理和协查通报制度,对流出育龄妇女加强跟踪管理与服务,催促回寄有效的环孕情报告单。要建立和加强与驻省外“甘肃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站”的联系机制,做好有组织劳务输转人员计划生育的协查、协管和维权服务工作。

三、完善服务网络,健全考核评估机制。

调整和充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力量,完善基层服务网络,城镇街道设立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社区配备专兼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人员,重点做好流入地管理、协议管理、政策管理、考核管理、信息管理、电话管理、制度管理、宣教管理等八个方面的管理和培训、办证、信息、维权、技术等五个方面的服务工作。要充分发挥社区在城市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作用,整合社区各类政府资源和社会资源,广泛发动计生干部、计生协会会员、楼院长、社区综合协管员、社区志愿者等力量齐抓共管,逐步建立健全县区、城镇街道、社区、协管员四级管理服务网络和居民自治体系,实行协管员包院、包楼、包人责任制。城镇街道与辖区内用工单位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责任书,落实流动人口环孕检服务定点制度。各级计生协会要积极引导和鼓励流动人口建立、参加不同形式的计划生育自治组织,强化社区登记制度,更好地为流动人口提供综合性自治管理与服务,逐步实现流动人口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流动人口集中居住点要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分散居住点、工作点和经营点要吸纳流动人口进入属地村、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要推进和加快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步伐,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工作效率,现居住地和户籍地充分运用国家信息交换平台和西北协作平台,及时沟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信息,提高信息数据交换质量,共同做好孕情监测、信息沟通和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要加大对乡级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加强信息交换数据的分析、开发和利用,充分发挥信息平台在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中的作用。

进一步健全考核评估机制,改革考核方式,加大考核力度,将中央《决定》和省《通知》的主要内容纳入党政线、部门线和系统线目标管理范围,明确各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在流动人口管理中的职责。各县区要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单独考核评估,从流入地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持证情况来考核流出地办证率,从流出地收到的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考核流入地的管理与服务情况,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考核协查通报率。市、县区要通过督查、抽查来核实其他县区、市州流动人口办证率、验证率、协查通报率、信函回复率,所核结果将纳入省、市流动人口管理年终考核。市、县区与驻省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站”要建立双向考核机制,通过来函、复函考核双方的信函回复率。

四、明确职责任务,形成齐抓共管格局

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所涉及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共同解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中的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宏观协调工作,免费发放、查验《婚育证明》,做好报表统计和信息平台的数据交换,完善与相关市县建立的信息公告、数据共享、协作协管制度,为流动人口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开展生殖保健等知识的咨询和宣传,实行节育措施随访服务,不断满足流动人口生殖健康需求。

公安部门要充分发挥在流动人口管理中的职能作用,积极配合人口计生部门进行流动人口清查整治,对流动人口违法生育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基层派出所在开展流动人口清理清查工作时,把流动人口婚育状况作为摸底的一项内容,在办理暂住证时认真查验《婚育证明》,将有关计划生育内容核查记载完整,及时通报给乡镇街道。

工商部门要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做好流动人口个体工商户的计划生育工作。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育龄流动人口,在登记注册后要查验《婚育证明》,将有关情况及时向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反馈。

财政部门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在核定本地区计划生育工作经费时,应包含外来流动人口管理和技术服务等经费,保证与户籍人口人均经费的同等投入水平,以确保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必需的经费。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经费单独设户核算,规范管理。

卫生部门在办理流动育龄人口《卫生许可证》、《健康证》等证件时,必须查验《婚育证明》。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对无生育证生育的流动人员要详细登记备案,及时向现居住地乡镇街道通报,对积极落实节育措施的流动人员,应优先优质提供服务,对政策外怀孕的流动人员应配合计生部门落实补救措施。

劳动保障部门要逐步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制度,加强对用工单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各级劳务部门要会同人口计生部门在劳务输转中探索建立有利于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工作机制,对农村“两户”给予优先优惠,并免收有关费用,体现政府的关怀,带动和促进群众婚育观念的转变。

教育部门在办理流动人口子女入托、入园、入学时,要认真查验《婚育证明》,对未持证者应督促其办理,如发现有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流动人口,应及时向当地计生部门反映,并积极配合作出处理。

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企业流入人口的监督管理,在审办中标备案手续时,要求备案企业提供与项目所在地人口计生部门签订的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各建设和施工单位,要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现居住地乡镇街道的监督检查。

房管部门要做好租赁房屋的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对租住房屋的要查验《婚育证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要将计划生育政策纳入租房合同内容,与城镇街道和社区共同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

统计部门要将流动人口的数据作为年度抽样调查数据之一,每年汇总流动人口相关数据。

各有关部门在进行审批、办照和年检等工作时,对没有《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要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并及时向计生部门通报相关信息;要立足全局,通力协作,加强相互间的联系与沟通,出台相关政策时统筹考虑计划生育工作,切实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五、开展宣传教育,积极维护合法权益

要认真学习宣传中央《决定》和省《通知》,坚持以人为本,在创新宣传载体,拓宽宣传渠道上下功夫,总结和借鉴以往好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把宣传教育工作做实。利用每年元旦、春节期间流动人口返乡的时机,集中开展针对流动人口的宣传教育活动。注重加强人口文化建设,形成强大的宣传舆论氛围,使流动人口真正感受到属地化管理、人性化宣传、市民化服务的益处,引导流动人口育龄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新型婚育观念。

流动人口中的大部分人处于育龄期,由于特殊的生活环境和方式所限,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欠缺,生产、生活、生育等方面存在着困难和风险。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维护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户籍地在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和办理《婚育证明》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押金和保证金,坚决禁止强迫流动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检;现居住地要保障流动人口免费享有国家规定的“四项手术”、孕情检查和避孕药具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流动人口进行生殖健康检查时,享受市民同等待遇。流动人口要本着“方便群众,提高效率,分类管理”的原则,建立已婚育龄妇女定点孕检和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制度,健全便捷、通畅的计划生育投诉渠道和及时、有效的法律救助体系,切实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水平。

二OO七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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