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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邢政办〔2008〕9号
颁布日期:2008-07-28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邢政办〔200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驻市各单位:

《邢台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邢台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试行)

一、总则

(一)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为及时、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降低事故的危险度或缓解后果的严重性,保护环境,保护公众的健康和安全。邢台市人民政府制定本预案。

(二)原则

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以下辐射事故:

1.核技术应用事故。

(1)放射源的丢失、被盗或失控。

(2)放射源的辐射屏蔽丧失。

(3)放射性物质泄漏。

2.放射性物质运输事故。

(1)严重的撞击,致使包装系统破坏。

(2)严重的火灾,致使包装的屏蔽、包容物丧失。

(3)包装上存在缺陷,致使放射源的辐射屏蔽丧失。

(4)放射源在运输途中丢失。

3.核恐怖袭击事故。

4.其它类型的辐射、放射性污染事故。

二、辐射事故的分级和放射源分类

(一)辐射事故的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是指I类、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重大辐射事故是指I类、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较大辐射事故是指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一般辐射事故是指IV类、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二)放射源分类

按照放射源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I、II、III、IV、V类,V类源的下限活度值为该种核素的豁免活度。

I类放射源:极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分钟到1小时就可致人死亡;

II类放射源: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至几天可致人死亡;

III类放射源: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就可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接触几天至几周也可致人死亡;

IV类放射源:低危险源。基本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损伤,但对长时间、近距离接触这类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伤;

V类放射源:极低危险源。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

本市辖区内发生较大、重大和特大辐射事故,由市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启动本《预案》。

三、机构与职责

(一)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组成

市政府成立邢台市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主管市长担任,市环保局、公安局、卫生局局长任副指挥长,事故发生地政府主要领导、事故单位主管部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改委、质量技术监督局、交通局、建设局、财政局、民政局、监察局、总工会、市委宣传部、报社、广电局、供电、通讯以及邢台军分区、武警支队等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

(二)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及河北省有关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要求;

2.按照本《预案》,统一领导、集中指挥、组织协调全市各方面力量,处置本市辖区内的一般辐射事故,配合上级机关处置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力争使事故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3.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政府和上级机关报告辐射事故。

(三)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环境保护局

(1)按照规定及时向河北省环保局报告辐射事故;

(2)按照上级环保部门要求配合上级机关进行事故应急处置,组织指挥县(市、区)环保部门处置一般辐射事故。包括:事故现场应急监测,放射源及被污染物品的处置、事故调查和影响评价,确定辐射事故的性质和级别等;

(3)对重大和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在上级机关到达现场前,进行初步应急处置;

(4)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5)置备、管理应急设施和设备。

2.市卫生局

(1)参与辐射事故监测、调查、应急处置综合协调等工作;

(2)负责辐射事故的医疗应急工作,并配备相关人员及设备;

(3)配合上级机关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市公安局

(1)参与辐射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综合协调等工作;

(2)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并配备相关人员及设备;

(3)负责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及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管;

(4)协助卫生部门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

(5)负责事故现场保护和收集有关证据工作;

(6)负责事故区域(包括相关区域)的安全警戒和交通管制、维护现场及周边地区治安秩序;

(7)负责确定事故伤亡人数和伤亡人员的姓名、身份等;

(8)负责有关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护、监控,以及逃逸人员的追捕。

4.事故发生地政府

(1)建立当地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和机构,配置必要物资;

(2)及时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辖区内辐射事故;

(3)组织对辖区内一般辐射事故进行及时处置。

5.其他部门

市发改委负责协调和调集事故应急所需物资、设备等;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辐射事故现场的设备处置的技术支持;

市交通局负责所辖道路运输中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建设局负责提供辐射事故中建筑物的相关技术支持,对受污染的建筑物的评估、鉴定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资金的财政预算,配备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设备所需资金财政预算的调整和资金支持;

市民政局负责辐射事故中伤亡人员的安置、抚恤工作,配合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市总工会负责维护辐射事故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做好职工的政治思想和社会稳定工作;

市委宣传部组织报社、广电局负责辐射事故的报道工作,确保稿件的客观、真实;

供电、通讯部门负责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供电、通讯联络需要;

邮政部门负责邮寄放射源中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应急处置步骤

(一)放射源失窃事故

1.事故单位应当保护好现场,立即向当地公安、环保部门报告。

2.公安、环保部门应当立即报告邢台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并按照各自的职责立即组织采取有效措施,确定放射源可能去向。

3.公安部门负责立案、侦察、追缴,尽快找回丢失或被盗的放射源,防止放射性污染蔓延,减少事故损失。环保部门协助。

4.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公众,并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放射源的辐射事故

1.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根据辐射事故等级采取立即撤离有关人员,封锁现场,切断一切可能扩大污染范围的环节,隔离和应急救援等措施,并立即向市环保局、卫生局、公安局报告。

2.市环保局、公安局、卫生局应当立即报告邢台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并按照各自的职责立即组织采取有效措施。

3.市环保局负责迅速确定放射源的种类、活度、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4.市卫生局负责辐射事故的医疗救治。

5.市公安局负责对现场进行封锁,污染现场尚未达到安全水平以前,不解除封锁。

6.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公众,并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组织

(一)辐射事故发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拖延不报。

(二)发生辐射事故时,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环保部门、公安部门、卫生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报警电话:市环保局:0319—2024465

市卫生局:0319—5905073

市公安局:110

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事故单位应当填写《辐射事故报告表》(见附表),报送市环保部门、公安部门、卫生部门。

(三)环保部门、公安部门、卫生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并在4小时内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公安部门、卫生部门。

(四)环保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初步应急处置,对事故进行初步判断,并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由指挥长做出决定。

(五)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对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全面统一领导、集中指挥。

(六)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指挥部通知后,应当根据本部门的职能和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和市政府要求,立即启动各自的应急处置预案,迅速到位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尽量将事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六、应急终止和恢复

(一)应急终止条件

1.当事故得到控制,事故条件已经消除。

2.由于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护公众免受污染,使事故的长期后果可能引起的照射降至尽量低的水平。

(二)应急终止程序

辐射事故应急状态的终止,由事故责任单位提出,经事故处理机构批准后终止。

(三)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市环保局会同事故处理有关成员单位整理相关资料;评价造成应急状态的事故,评价应急期间采取的行动。指示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查出原因,防止重复出现类似事故。根据实践,修改现有的应急计划和程序。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组织有计划的辐射环境监测,审批区域去污计划和并负责因事故及去污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

2.事故单位应急终止后20日内,编制辐射事故总结报告,交事故处理有关成员机关。

3.对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而发生事故的单位,由负责审批放射源安全许可文件的机关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七、应急设施和设备

为保证有效的应急响应,市环保局、公安局、卫生局应当配备应急监测、救治、交通设备。

附件:

辐射事故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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