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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 文号:延政发〔2011〕55号
颁布日期:2011-06-21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延政发〔2011〕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决定》(陕政发〔2010〕17号)精神,全面加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适应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发展需要,在市政府《关于加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二十四条意见》(延政发〔2004〕43号)基础上,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以服务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统领,以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为基础,以惩治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为重点,以加大科技投入为支撑,紧紧扭住人、车、路、企和防、管、救、处等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全面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着力破解长期困惑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推动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为统筹城乡发展、建设圣地延安、生态延安幸福延安提供有力保障。

二、目标任务

全市各级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进一步完善,“平安畅通县区”创建活动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主要控制指标全面下降,基本建立起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道路交通新秩序。到“十二五”末,全市较大交通事故基本得到遏制,特大交通事故全面杜绝,万车死亡率不超过3,力争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全市90%以上县区实现“平安畅通县区”目标。

三、工作措施

1、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把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作为治本之策,认真履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法定义务,以创建交通安全示范单位为载体,深入开展交通安全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活动。各级新闻媒体单位要积极配合公安交警等相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全面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切实增强全民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文明意识,有效指导和规范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安全行为。

2、严把驾驶人准入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驾驶人培训机构的管理,严把驾校培训质量关,严格营运车辆驾驶人的准入门槛,严把驾驶人的从业资格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把驾驶人考试关,坚持“谁主考、谁签字、谁负责”,实行驾驶人准入责任终身负责制。运输企业要加强对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培训,严把驾驶人的行车安全关。对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客运驾驶人,由公安部门依法吊销其驾驶证,交通部门依法注销其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对发生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客运驾驶人,终身禁驾营运客车。道路交通安全监管部门要探索驾驶员考试全程实时监控管理。建立驾驶培训、考试质量排名考核制度,每年对驾驶员培训质量进行一次综合测评,对连续两年排名末位、一年内驾龄在3年以下驾驶员发生3起责任交通死亡事故的培训机构,进行停业整顿,整改后3年内仍发现同类事件的,取消其培训资格,取消主考官考试员资格,并对主管部门负责人进行严格问责。

3、严格车辆登记查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机动车登记、查验制度,对客运、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等重点车辆实行档案化管理。农业部门重点做好拖拉机驾驶人的考试、发证和拖拉机驾驶证的审验以及上路行驶拖拉机的安全技术检验、道路行驶牌证的核发工作。质监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未按标准检验或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行为。工商部门要加强对车辆改装企业的监督检查,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汽车改装的企业,坚决予以取缔。商务部门要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加强对报废车辆回收(拆解)企业的管理,严禁拼装、倒卖报废汽车流入市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对回收(拆解)的报废汽车要逐车登记,发现盗窃、抢劫、窝藏等行为,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4、完善道路配套设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率先实现城乡统筹发展规划,科学制定城乡公共交通发展规划,在新建、改建和扩建公路时,按照国家统一标准,严格道路交通安全验收程序,将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对交通安全设施达不到相关标准,未经安监、公安部门安全验收的,一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和通车运行。及时更新完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标识等配套设施,消除和减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5、加强城区道路建设。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按照城乡统筹总体规划,针对市区交通拥堵现状,突出道路交通规划的引领作用,统筹谋划、超前策划市区道路交通发展,加大城区道路交通基础设施投入,完善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公交专用车道、非机动车道及行人过街设施、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着力改善城区道路交通条件。

6、加强高速公路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科技投入,加快推进高速公路和国省道公安交警基础设施和装备能力建设。交通部门要科学设置道路交通标识和监控设施,综合发挥高速公路、国省道的路网作用,确保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高速公路和国省道管控力度,科学安排值勤,加大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和危险路段的巡逻密度,快速处理突发事件和交通拥堵,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

7、加强农村交通管理。各级政府要制订规划,大力发展农村客运公共交通,加快建设农村客运网络。积极推广农村机动车和驾驶人“户籍化”管理,提高农村地区摩托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上牌率。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客运站点的管理,提高农村客运班线的通达率,建设满足农村客运安全运行的道路,切实解决农民出行难问题,从源头上治理农用车非法载人等行为。“十二五”末,实现所有农村新型社区和80%以上非重点村通村客运班线全部通达。

8、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临水、临崖及急弯、陡坡等危险路段的整治改造力度,增加资金投入,安装防撞设施和护栏护墩,改善公路安全状况。安监部门要会同公安、交通、财政、发改等部门,进一步加强危险路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出具体治理意见,健全完善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逐项销号等制度。交通部门具体负责排查治理,安监、公安部门跟踪监督隐患治理进展情况,确保隐患整治取得实效。对一时难以治理的,要及时增设防护墙(栏)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限期整治。凡因未按有关要求对事故多发和危险路段进行排查治理造成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要从严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9、严格企业准入制度。安监、交通部门要加强对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状况的审查、评估,严把企业资质、车辆技术状况、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和安全设施准入关。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交通运管部门不得发放经营许可证,工商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执照;凡安全技术状况不合格的营运车辆、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驾驶员,禁止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性活动。

10、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运输企业要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投入机制,配齐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严格执行客车进站报班和出站查验门检制度以及客车报停报告制度。运输企业,特别是客运车站(点)要建立完善进站经营车辆单车档案,做好营运车辆的等级维护、保养等安全例检工作,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凡管理机构、管理制度不健全,人员不到位,安全设施不符合要求的企业,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停业整顿,限期整改,整改后仍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对企业实行降级处理,情况严重者取缔经营资格。一年内发生3起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的,工商部门要吊销其营业执照。

11、实行分级分类监管。按照《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企业安全生产实行分级分类科学监管的意见》(延政府办发〔2010〕150号)安排,坚持属地管理、分类评估、动态监管原则,由各级安监部门负责,将全市所有长途客运、公交、出租等客运企业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统一纳入分级分类监管信息平台,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评估,有层次、分类别地进行动态管控,进一步规范运输企业道路交通安全行为,力争年内80%以上的客运企业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达到重点监管型以上等次要求,60%达到本质安全型要求。

12、加强重点车辆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推广客运车辆和客运驾驶人户籍化管理,对三级以下危险路段实行限时通行的交通管制,切实加强对客运车辆的管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严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准入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管理,严格执行限时段、限路段通行管理措施,建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长效机制。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校车安全性能的检测,严把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查关,严格落实校车教师跟车值班制度,加大乘车学生的安全教育力度,切实加强对学生乘车的监管,严厉打击三轮汽车、拖拉机等违法载运学生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各单位要严格公务用车管理,坚持对公务用车驾驶人进行定期培训,继续推行公务用车驾驶人违法交通行为抄报制度,切实规范公务用车行车秩序。

13、加大私车管理力度。依托单位、居委会、社区、住宅小区,着力加强对私家车的管理,积极探索建立私家车户籍化管理模式。加强对私家车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培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定期深入社区开展安全教育,单位、居委会、社区、住宅小区每季度至少对私家车驾驶人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将私家车的教育培训、安全出行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辖区内一年发生3次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的,实行居委会、社区、住宅小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

14、提高科技管控能力。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强化科技装备和信息化技术在道路交通执法中的应用,进一步推广交通技术监控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加快建立全市道路交通数字化监控体系,切实提高道路交通执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大公路网特别是城区和高速公路主要节点、市际交界处、事故多发路段视频监控、卡口监控、电子警察等高科技设备布控密度,全面推行客运车辆、危化运输车辆及校车安装行车记录仪或GPS(GPRS),逐步建立现代化交通管理系统。“十二五”末,力争建立集信息采集、处理、控制、指挥于一体的道路交通安全智能化管理体系和管控平台,实行实时动态监控管理,加强对城市动静态交通状况的综合分析、处理,提高对交通的调控和干预能力。

15、严格规范交通秩序。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倡导文明交通风尚,结合城区道路交通秩序整顿,实行城区交通重点区域机动车单行、环线绕行,严格禁止机动车乱停乱放,严格三轮车在城区限时段、限路段通行,切实改善行人、非机动车交通出行环境。切实加强城区交通协警、协管员队伍建设,加大疏导交通力度,着力解决城区道路人车混行、交通拥堵问题。深入推进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加大对行人违反交通信号、翻跨护栏、不走人行道或过街设施、行车道兜售物品、散发小广告等各类行为的处罚力度,规范行人交通行为,解决人车用路矛盾,确保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16、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以高速公路、国省道、城市道路、县乡道路为重点管控区域,进一步加大执法工作力度,对超员、超速、超载、酒后驾驶、疲劳驾驶、不系安全带、强行超车会车、无证驾驶、拖拉机和农用车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实行严查、严管、严纠、严处,坚决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发生。

17、建立健全预警机制。气象部门要加强对雨、雪、雾、冰等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及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社会和公众通报、发布气象交通信息。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根据气象信息,立即启动恶劣气候条件下交通保畅应急预案,及时发布交通安全预警,为交通参与者提供准确快速的交通信息服务,并采取相应的道路通行管理控制措施,科学调配警力部署,引导过往车辆减速慢行或调整行车路线,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紧急封闭部分路段。市交通部门要及时做好公路抢险通畅工作,消除公路安全隐患,保障行车安全。

18、完善应急救援机制。公安交警、安监、交通、卫生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时,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积极组织开展现场救援和善后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建立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联动响应机制,提高交通事故信息反馈、现场急救、应急转运能力,促进公安机关与紧急医疗救援单位同步联动,开辟交通事故紧急救援绿色通道,最大限度提高交通事故伤员救治率。各县区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制定完善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的突发事件交通安全应急工作预案,落实人员、装备、物资,适时组织应急演练,确保应急救援处置及时,救援有力。

19、加强基层队伍建设。结合工作实际,适当增加交警编制,逐步解决基层警力不足问题。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合理调配警力,在现有力量基础上尽可能向一线倾斜,特别是要加强县乡公路、农村道路的警力配置。充分发挥基层派出所、农机监理站、综治办及村委会的作用,建立专兼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队伍,加强县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十二五”末,力争全市所有重点镇全部设立交警中队,实现行政村交通安全协管员全覆盖。

20、加大交通安全投入。各级政府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专项资金保障制度,加大路面交通安全设施保障、事故多发和重点路段隐患治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工作必要的资金支持力度,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交通安全经费投入机制。全面加强和改善道路交通执法人员、医疗卫生救援人员的培训和交通执法装备、医疗卫生救援装备的配置,并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人员经费、办公经费、业务装备经费及交通安全协警、协管员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全额保障。

21、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级安监、监察部门要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告诫与问责制度,对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发生1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重大交通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事故的县区政府,要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并在全市予以通报批评。发生1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重大交通事故或一年内有2次以上交通安全整改通知的企业和单位,由市县交通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直到验收达标,对负有管理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要依法严肃处理。对于完不成道路交通安全控制指标的,实行部门年终目标责任考核“一票否决”。

22、加强综合指挥协调。实行道路交通安全市、县、乡(镇)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市、县、乡(镇)政府是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责任主体,市、县、乡(镇)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主要领导是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市政府成立由主管安全生产工作副市长任主任,公安、交通、安监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副主任,有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交警支队,综合协调指挥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研究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及时协调处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重点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督导检查。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加强区域、行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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