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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鲜活农产品运输和销售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银政办发〔2008〕23号
颁布日期:2008-01-29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鲜活农产品运输和销售工作的通知

银政办发〔2008〕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畅通鲜活农产品运输和销售环节,保障春节市场供应,保持价格基本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鲜活农产品运输和销售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9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商务局要指导督促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大型流通企业和运销大户加强与产地衔接,扩大肉、水产品、蔬菜等鲜活农产品收购、运输和销售量。

二、从1月30日到2月5日期间,由市城管局指导三区政府,适当延长早市、马路市场开放时间,对上市销售鲜活农产品商户,一律免收卫生费。市城管局要在人流较多的街道指定区域,允许个体商贩销售水果。

三、由市工商局协助市农牧局,对在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拉运鲜活农产品的运输车辆(含三轮摩托车),核发《农副产品绿色通行证》,允许其在市区内通行。

四、从1月29日到2月5日,市工商部门对北环蔬菜批发市场进场商户,免收工商管理费,对各农贸市场销售鲜活农产品商户,按自治区工商局要求减半征收工商管理费。期间,市商务局负责协调农贸市场开办方,减收鲜活农产品经营者的入场费。

五、市交通部门不得查扣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遇有违法违规行为,要先放行,后处罚。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按照本通知要求,将有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切实保障鲜活农产品的市场供应。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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