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法规 > 民事类 > 交通事故 >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预防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预防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 文号:榆政发〔2007〕43号
颁布日期:2007-05-15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预防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榆政发〔2007〕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中省驻榆各单位:

《榆林市预防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意见》(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五月十五日

榆林市预防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意见(试行)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精神,有效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的势头,尽快扭转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被动局面,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

成立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公安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政府办、公安、交警、安监、监察、交通、公路、运管等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交警支队,由支队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每季度至少要召开一次工作协调会议,研究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工作。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

二、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

(一)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三分之二的警力和三分之二的工作时间上路巡查,重点查纠超速、超载和酒后驾车、疲劳驾车及不系安全带等各种违章行为。

(二)各级公安、检察、法院机关要支持配合当地交警、交通、公路、运管等部门的工作,凡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警、交通、公路、运管部门认为应当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公检法机关要依法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三)市交通局要制定运输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督促各运输企业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车辆出站检验签字、路查、车辆报废等各项规章制度。各运输企业要按月向所在地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企业交通事故和驾驶人违章情况。对于安全事故多发、驾驶员违章现象严重的企业,交通部门要限期进行整顿,经整顿仍没有改善的,取消营运资质。

(四)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都要制定车辆管理制度,加强对驾驶人的管理。新调用驾驶人员要严格进行资格和安全行驶情况审查,严禁调用、雇佣不符合条件的驾驶人员。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集体外出时,对所乘坐的长途车辆必须进行安全检查,落实安全责任人专门负责安全管理。同时对群体性包车外出的,也要加大检查力度,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

(五)市教育部门要督促城乡特别是农村学校建立校长安全责任制和其他安全管理制度,禁止使用农用车辆、水上运货船只等非客运车船接送学生。

(六)各公路主管部门要配合交警部门做好安全执法工作。遇到雨雪雾及大风扬沙天气,确需封闭道路时,公路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高速公路、国省道、县乡道路和乡村道路需要设置安全标志,配置限速、限超等设施时,有关公路管理部门要限期组织实施。

三、加强县乡、乡村道路的安全管理

(一)县乡和乡村道路的安全工作由县区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当地公安派出所和乡镇政府配合进行监管。

(二)完善乡(镇)村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各乡(镇)均要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指定一名乡(镇)领导分管此项工作,并落实相应的工作人员,从事辖区农村安全生产,特别是乡村道路、农用低速车、三轮车、拖拉机等农机具的安全管理工作。乡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业务上受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公安交警大队等相关部门指导。

各行政村要配备一名安全监管员,和乡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共同负责本行政村安全监管工作。

各县区交警大队要设立专管农村交通安全的中队,人员不足可从原县区农机监理站工作人员中择优选用,作为协警员参与农用三四轮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四、健全和完善农村客运网络

鼓励发展农村客运事业。各级运管部门要对全市县乡道路客运情况进行调查,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客运线路,增加客运车班次。对于路况较差,客源不好,群众出行困难的乡村,要采取缓缴各种税费,优先审批的政策,鼓励运输企业和个体运输户从事农村客运活动,妥善解决集市日、节假日等客流高峰时期农民、农村学生的出行问题,从源头上杜绝三轮车、低速货车、拖拉机违法载人现象。

五、整顿旅客和危险货物运输市场

(一)运管部门要加大对客运公司和危险货物运输公司的监管治理力度。对于安全管理机构、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或者无赔付能力、未缴纳风险抵押金和一年内公司车辆严重超员、超速现象达到10/台次的,一律要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要吊销其运输资质。在引入竞争机制的同时,整合中小型运输公司,支持发展大集团运输,提升运输企业防范和抵抗安全风险的能力。

(二)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农用三轮车的上户登记管理工作,凡新购三轮车一律必须上户登记。为减轻农民负担,实行农用三轮车上户登记优惠政策。农用三轮车上户养路费、附加费一律缓交3年。公安交警和交通运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坚决查禁残疾人驾驶三轮车非法拉人载客、县乡道路小面包车非法营运和超员、超速现象。对被查扣的黑车,凡符合上户条件的要强制上户;凡不符合上户条件的要据实分类予以处理。对于雇用“黑车”的单位或业主要依法进行经济处罚,严肃追究责任。要坚决查禁低速运输车非法拉人载客、超载和城市公交车在城区范围外超员载客的违规行为。

六、严格驾驶人管理

各级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要严把驾驶人考试和发证关,严禁向未参加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人员发证。交通部门要对各类驾校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实行等级化管理,对不规范的驾校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要取消其培训资格。各运输企业要严把驾驶人的准入关。凡从事客运车、危运车驾驶的驾驶人,驾龄必须达到5年以上,或者安全行驶里程必须达到10万公里以上。不具备上述条件或有3次以上事故记录的,一律不准驾驶客运车和危运车。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运管、安监部门配合对市内所有客运车辆和危货运输车辆驾驶人从业资格进行审查,彻底清理假驾驶证和不符合条件的客运车、危运车驾驶人。

七、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一)各县区公安交警部门要建立驾驶员强制安全教育制度,每半年要对客运车和危运车驾驶员强制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对其它营运车辆驾驶员要每年强制进行一次安全教育。每次教育时间不得少于一个工作日。安全教育情况要进入驾驶员安全教育记录卡备查。凡不服从管理、不按期参加教育的驾驶员,交警部门一律不得进行年度审验并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2007年6月底前,低速货车、农用三轮车、拖拉机厢体上必须强制喷写“严禁载客拉人,违者行政拘留”警示标语,新购车辆在上户前必须先喷写标志,后办理上户手续。

(二)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交通安全法规、安全知识的宣传力度,定期公布县区交通事故情况,报道重大交通事故及其责任追究情况。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农村、社区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使交通安全宣传进企业、进社区、进机关、进学校,提高广大群众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和交通安全意识。

(三)各级各类中小学要在教学计划中增加交通安全教育内容,每学期不少于4个课时,使交通安全教育进入课堂。

八、加强车辆安全检测

公安交警车管部门要严把车辆年度安全检测审验关,坚决杜绝和查处只收费不检车、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行为。交通运管部门要强化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和管理,提高汽车技术等级,保证道路运输安全。对于在县乡道路上营运的客车,每季度至少要进行一次二级维护、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和综合性能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要立即停运,限期维修;维修后仍不合格的,取消营运资格。各车站和客货运输企业要建立和完善车辆出站、出行安全例保检验制度,确定专人检验,如实填写记录,未经检验车辆一律不准出站、出行。

各县区政府要组织交通、交警、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全面排查、取缔非法改装车辆场点,治理卧铺车加铺、客车加座、客运车加行李架、扣环,油罐车小罐改大罐等问题。非法改装车、没有拆除加铺、加座、加行李架及扣环和没有改回原核定吨位的车辆,一律不准营运。达到报废年限的车辆,要强制报废,严格按有关规定解体。

九、排查整治道路隐患

(一)各高速公路运营公司、公路部门、县区交通部门及乡镇政府要分别对高速公路、国省道、县乡道路及乡村道路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于限速等安全标志、警示标志不全的要按规范标准配足配齐;危险路段需要整治的要落实资金,限期进行整治;高速公路中分带要严格按要求封闭并设置防眩设施。特殊情况下需要增设或填补限速等安全标志、警示标志或整治危险路段的,由交警部门提出意见,属于国省道或高速公路的,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汇总审定后,以整改指令的形式要求市公路局或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整改;属于县乡道路或乡村道路的,报所在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汇总审定后,以整改指令的形式要求县区交通局或所在地乡政府负责完善整改;属于城市道路的由城建部门完善。

(二)凡新修道路和城市街道建设过程中,公安交警机构的设置以及安全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配备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要有公安交警和安监部门参加,符合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建设和营运。

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设施建设

(一)各县区要按照每个中队一台的标准为上路执勤交警配备测速仪,为每个大队配备车载和固定测速抓拍等仪器。同时要在当地选择一家有实力的医院配备酒精检测鉴定设备,为交警执法提供技术支撑。

(二)全市境内高速公路及城乡主要道路都要配置足够数量的电子监控设备,安装电子警察。要严格按规范要求和数量在高速公路设置服务区,不符合规定数量的要限期增设。

(三)县乡道路、乡村道路必须配套设置相应的限超设施,危险路段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严禁超重、超长、超宽车辆在乡村道路上行驶;对于毁坏路面及积雪结冰路面,公路部门、业主单位或当地政府要及时予以维护,确保车辆安全通行。

(四)市县交警、交通、安监部门要督促市内现有客运车辆、危运车辆在2007年底前安装行车记录仪等安全检测记录仪器,全面记录车辆安全行驶情况,为公安交警部门有效监督驾驶人疲劳驾车、超速行驶等违章行为提供依据。新增客运车辆、危运车辆要在上户的同时安装行车记录仪等安全检测仪器。

十一、加强超限治理

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治理超限的有关规定,加强治理超限工作。市内凡拉煤、拉石、拉土等运输车辆装载高度一律不得超出车厢高度,且要加盖蓬布,否则不得通行。具体工作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监管实施。

十二、加强督促检查,加大行政责任追究力度

(一)道路交通中凡发生人员伤亡的事故,除公安交警部门依法追究肇事人的法律责任外,由安监、监察等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对运输企业或车主进行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同时由有关部门对其实行停业整顿、停止线路审批、停止增加客、危运车辆等行政制裁。

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有关责任外,还要依法追究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主要投资人)和车主的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客运企业的,运管部门5年内不得为肇事车辆所在的公司核准新增客运线路和客运车辆;属于危运企业的,运管部门5年内不得为肇事车辆所在公司核准增加危运车辆。

凡发生一次死亡3-9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有关责任外,还要追究车主和分公司(或车队)主要负责人的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客运企业,一年内发生一起的,运管部门一年内不得为肇事车所在公司核准新增客运线路和车辆;发生两起的,公司两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线路和车辆;发生三起及其以上的,公司五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线路和车辆。属于危运企业,一年内发生一起的,运管部门一年内不得为肇事车辆所在公司核准新增危运车辆;发生两起的,公司两年内不得新增危运车辆;发生三起及其以上的,公司五年内不得新增危运车辆。

(二)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市安监、监察等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事故发生地及其运输企业所在地县区交警、运管、交通、公路等相关审批和监管部门及其责任人的责任。有失职渎职行为或构成犯罪的,有关部门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凡连续三个月没有完成市政府下达的交通安全控制指标的县区政府,要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连续发生2起死亡3—9人客运车辆事故的,对县区政府进行黄牌警告;年内发生一起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或发生四起及其以上死亡3—9人重大客运车辆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区政府,对县区政府实行一票否决,对主管副县区长给予行政处分,对县区长给予诫勉谈话。

(四)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凡客运车辆和危运车辆发生10人以上特大事故的,按照一票否决办法对县区政府和市公安交警部门进行否决时,对市交通运管部门也要进行一票否决。对交通安全工作措施不落实、隐患治理不力的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两次受到通报的,给予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诫免谈话;三次通报的,追究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五)市监察、安监等部门要加强对公安交警、交通运管和公路管理等部门及县乡政府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不定期地进行明察暗访。发现监管不力,存在严重超速、超载等违规行为的,对负责监管的交警大队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对有失职、渎职或徇私枉法包养“黑车”等违纪行为的交通运管和公安交警部门及其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十三、执行时间及解释权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预防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医疗纠纷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199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