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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预防煤矿大面积冒顶和火灾伤亡事故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 文号:榆政发〔2007〕44号
颁布日期:2007-05-15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预防煤矿大面积冒顶和火灾伤亡事故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榆政发〔2007〕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中省驻榆各单位:

《榆林市预防煤矿大面积冒顶和火灾伤亡事故的意见》(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五月十五日

榆林市预防煤矿大面积

冒顶和火灾伤亡事故的意见(试行)

为了切实加强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煤矿大面积冒顶和火灾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监管,夯实责任

(一)加强日常安全检查。煤炭、煤监部门和产煤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督促煤矿根据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煤矿采掘作业规程,建立“谁是法人(或主要投资人)、谁要负责”和“谁管理、谁负责”及“谁检查、谁负责”的监管机制,落实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监督煤矿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二)强化基层煤矿监管能力。各产煤乡镇应对辖区煤矿进行分片监管,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具体的煤监员,强化下井检查和煤矿安全检测数据的采集工作。同时,要通过培训工作人员、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等形式,不断提升监管水平。县区煤炭局要加强对基层乡镇煤矿监管工作的指导,与煤监员层层签订责任书,夯实责任,建立“日检查、周汇报”的监管机制。

(三)加强地质灾害防治。落实煤矿企业对煤矿采空区和地表变化等情况的监测责任,由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对地方煤矿进行逐个核查,划出塌陷区和危险区,并进行预警预报,监督煤矿企业做好受威胁群众的搬迁和地质灾害的治理工作。

二、依靠科技,强化工程设施

(一)加强安全投入。各煤矿企业要作出计划安排,每年投入一定的资金用于通风、瓦斯抽放、监测监控等系统的技术更新。煤炭、煤监部门要提供技术支撑,并监督煤矿付诸实施。

(二)完善煤矿井下安全监控系统。强制煤矿安装压力传感器和动态传感器,建立现场人工监测点,有效检测CO、瓦斯含量和保安煤柱、顶板的位移,形成全方位预警机制,由专人将每周采集的监控数据打印报送煤监员,便于煤监人员参考数据实行动态人工监管。

(三)规范修筑采空区密闭墙。严格按照要求对废弃巷道采空区进行封闭。原有废弃巷道和采空区要在07年7月底以前按要求全部封闭。今后新出现的废弃巷道要在废弃后的1天内封闭。修筑密闭墙时在巷道的上下左右四周必须掏槽,槽深不少于50厘米,隔墙墙体厚度不少于37厘米,墙体用红砖、水泥、沙浆砌筑,双墙之间用沙土填充,填充厚度不少于100厘米,密闭墙总厚度不少于175厘米,密闭墙每隔50米必须留一检查孔,平时封闭,检查时打开,便于顶板管理员检测采空区异常情况。在修筑密闭墙时,里侧的隐闭墙体工程应由煤炭主管部门先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填充和砌筑外墙,并要作检查验收记录。密闭墙上要设立标志牌,标注验收时间和验收人员姓名。

(四)加快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由煤监、安监等部门负责督促煤矿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将重大危险源信息和入井人员管理等接入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日常生产与监管的信息化管理。

三、落实煤矿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一)健全机制,完善制度,落实煤矿的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矿长负总责岗位责任制、隐患整改、责任追究制度和交接班及工程质量验收等制度。由煤炭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制度的建立、完善和贯彻落实情况。

(二)坚持开展质量标准化工作。煤矿井下管线敷设、电气设备和材料摆放要整齐,风门要实行联锁,实行煤层注水和自动洒水喷雾降尘,强化冬季保温保暖工作。采掘工作面回风巷要进行煤尘冲洗工作,防止发生煤尘自燃和爆炸。

(三)各煤矿要配备专职顶板采空区、防火管理员。管理员每班至少要检查一次密闭墙,通过听声音、闻味道、敲帮问顶及分析动态监控数据等方法,发现冒顶和火灾的预兆,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填写监察日志和个人工作写实笔记。煤矿领导和煤炭等监管部门要不定期抽查,防止管理员擅离职守。同时,顶板管理员要将每周的检查日志及时提供给乡镇煤监员,便于煤监员比照监控系统提供数据进行安全分析评价。

(四)实行煤矿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各煤矿企业要提取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由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用于采空塌陷形成的地质灾害的治理和煤矿地质生态环境的恢复。具体办法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五)强制安全教育培训,严把矿工准入关。煤炭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遵循就地培训的原则,对煤矿管理人员和井上下从业人员强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费用由被培训人员所在煤矿承担。培训合格后发证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同时须取得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六)规范关、停、整合煤矿的生产行为。对于已关闭和被责令停产整顿及整合矿井,煤炭、煤监、国土等部门须看死盯牢,坚决查禁非法违法生产和简单合并生产行为,杜绝因关、停、整合不到位而导致煤矿事故的发生。

(七)实行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各煤矿都要在井口设置牢固可靠的防护门,并修筑值班房,配备专人值守,对入井人员严格进行检身。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物品一律不得带入井下。实行持证入井制度。井下作业人员下井时,证件必须留在井口,出井时证件随人带走。要结合领用矿灯编号登记等方式,对矿工进行编号管理,出入井时必须对上井人员进行清点,确定出入井人数。要逐步建立井下劳动管理人员识别系统,实现现代化管理。

(八)严格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煤矿企业要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及新修订的《陕西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按时足额存储风险抵押金;新建煤矿要在投产前将风险抵押金足额存入银行专户。

四、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一)严格事故责任追究。市内地方煤矿发生死亡1—2人事故的,在煤监部门牵头进行事故调查的同时,县区监察、安监等部门要提前介入调查监督管理责任。发生3人以上事故的,市监察、安监等部门要提前介入调查监督管理责任。在调查中,发现煤矿法定代表人、主要投资人、管理人员和当地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违章指挥、违规生产、失职、渎职行为的,要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处重罚违规生产的煤矿。严厉打击超层越界行为。凡有超层越界行为或因争抢资源,造成相邻矿井相互贯通的,由矿管部门责令煤矿停产整顿一个月,对煤矿法人、主要投资人和直接责任人严处重罚,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一年内发现有两次以上(含两次)上述情形的,煤矿一律无条件关闭。

严禁煤矿私自打开密闭墙或偷采保安煤柱。有上述情形的,一经发现,责令停产整顿3个月,对煤矿法人、主要投资人和直接责任人严处重罚,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一年内发现有两次以上情形的,煤矿一律关闭。

(三)凡乡镇境内煤矿发生一起死亡3人以上责任事故的,对煤矿所在地乡镇政府主管副乡(镇)长、县区煤炭部门分管领导一律免职;对乡(镇)长和煤炭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县区境内一年内发生3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死亡责任事故或者发生一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责任事故的,对煤矿所在地乡(镇)长和县区煤炭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免职,责令负有管理责任的主管副县区长引咎辞职,给予负有管理责任的县区长行政警告处分。

(四)对于出现的顶板冒落、CO等有害气体浓度超标等危险征兆,有关工作人员应发现而未发现,或发现后不及时有效地组织撤出井下人员,造成人员伤亡的,要对责任人员一律进行拘留,构成犯罪的要一律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本意见属于近期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补充规定,原有国家、省、市各项规定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

五、执行时间及解释权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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