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法规 > 民事类 > 交通事故 >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筑府办发〔2008〕180号
颁布日期:2008-11-20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筑府办发〔2008〕180号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贵阳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规范事故隐患治理的监督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贵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责任追究等适用本实施意见。法律、法规和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实施意见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二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原则与事故隐患分级

第四条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及监督管理,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以下原则:

(一)层层排查原则:企业自查、行业检查、政府督查;

(二)属地监管原则:区(市、县)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三)行业监管原则:行业本级监管、系统监督指导。

第五条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整改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整改和防控工作。

第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所属行业内易出事故的隐患部位环节进行抽查,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履行行业监管责任。

第八条区(市、县)政府要组成由政府分管领导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参加的检查组,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全面督促检查,协调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履行属地监管责任。

第四章事故隐患排查和报告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条对排查和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一条区(市、县)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规范监督检查的方法和程序,采取督查、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全面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二条区(市、县)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要坚持安全检查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及时下达整改指令书等有关执法文书,依法督促隐患单位彻底消除隐患。

第十三条区(市、县)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对查出的重大隐患,要编制清单,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五章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和认定

第十四条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组织评估、认定并登记建档。

(一)生产经营单位排查和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技术人员和专家进行评估和认定;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评估和认定。

(二)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在安全检查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由隐患主体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和认定,暂未确认隐患主体单位的,由当地安委会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和认定。

(三)省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省安委会检查中发现和认定的重大事故隐患,可不进行评估而直接认定。

第六章重大事故隐患的挂牌督办

第十五条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由政府实行“三挂牌”督办制度(对隐患单位、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当地政府进行挂牌)。

(一)生产经营单位排查和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省属以上单位由省安委会挂牌督办,市属单位由市政府挂牌督办,其他单位由区(市、县)政府挂牌督办;

(二)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安全检查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经评估和认定后,分别由市、区(市、县)政府挂牌督办;

(三)重大事故隐患涉及两个区(市、县)的单位,由市政府挂牌督办;

(四)对省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省安委会检查中发现和认定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同级政府或安委会挂牌督办。

第十六条挂牌工作由市、区(市、县)安委会或负责跟踪督办的有关部门分别组织实施。

(一)生产经营单位排查和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市、区(市、县)安委会或负责跟踪督办的有关部门负责进行挂牌督办。

(二)区(市、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或群众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经评估和认定后,由有关部门填写《挂牌审核表》,报同级安委会审核后,经同级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十七条对认定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的单位(以下简称被挂牌单位),由负责督办的市及区(市、县)安委会或有关部门在该单位的醒目位置悬挂“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警示牌应标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场所、隐患内容、整改期限、整改责任人和督办单位。

第十八条被挂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解决事故隐患整改涉及的资金投入、组织保障并督促落实。

第十九条被挂牌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过程中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事故隐患排除后,经作出挂牌决定的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二十条重大事故隐患涉及其他单位的,由被挂牌单位和相关单位共同承担整改责任,协商制定治理措施,共同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一条被挂牌单位不得以遮挡、摘除、装修、污损等方式,人为隐蔽、转移、破坏“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

第二十二条市、区(市、县)人民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定期向社会发布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市、区(市、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负责跟踪督办由本级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一)重大火灾事故隐患的整改督办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

(二)重大道路交通设施事故隐患的整改督办由交通、公安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范围负责;

(三)工矿企业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督办由安监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四)建设工程、重大市政设施、道路交通建设工程、水利工程等事故隐患的整改督办由建设、市政设施管理、交通、水利等部门按各自职责范围负责;

(五)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督办由质监部门负责;

(六)其他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督办工作,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暂时未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的,由市安委会依照职责决定相关部门负责。

第二十四条由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有关职能部门跟踪督办,实行督办全程负责制,直至隐患整改结束。督办责任部门要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档案。

第二十五条实行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二十六条经治理评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恢复生产和摘牌销案的书面申请。申请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项目、内容、整改情况和评估报告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查验收。经验收认定事故隐患已消除的,应出具验收合格意见书,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摘牌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第七章处罚与奖励

第二十七条对未开展事故隐患排查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对事故隐患未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合格以及在整改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有关部门将对责任单位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八条当地政府及有关监管部门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不力,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拒绝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因此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年终目标考核,凡工作开展不力的区(市、县)、部门和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取消年度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资格。

第三十一条事故隐患排查实行有奖举报制度,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要建立事故隐患举报查处制度,通过各种途径定期公布举报电话。鼓励有关组织、单位和个人对事故隐患进行举报,接到举报后要认真核查,核查属实的,按照相关规定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意见由贵阳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贵阳市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

2.贵阳市重大事故隐患挂牌审核表

3.贵阳市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验收申请书

4.贵阳市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验收合格意见书

5.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样式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医疗纠纷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6 业务咨询人数: 128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