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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颁布日期:2007-08-02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7〕1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在银有关单位:

《白银市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八月二日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事故等级

2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2.2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2.3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4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3预防、预警

3.1预防措施

3.2预警

3.3预警发布

4应急响应

4.1应急启动

4.2现场处置

4.3通讯联络

4.4信息报送

4.5新闻发布

4.6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毁坏资源处置

5.2伤亡人员处置

5.3事故评价分析

6应急保障

6.1资金保障

6.2装备保障

6.3通讯保障

6.4队伍保障

6.5技术保障

6.6培训与演练

6.7建立保险机制

7附则

7.1名词术语

7.2预案的解释和实施

白银市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保护全市林业生态建设成果,维护国土生态安全,预防和控制全市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发生,最大程度地减少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甘肃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和《白银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下列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和处置适用本预案:

(1)重大破坏森林、林木事故:包括重大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和林木(含幼树)等事故;

(2)重大破坏林地、湿地事故:包括重大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破坏湿地资源及生态系统等事故;

(3)重大破坏野生动植物事故:包括重大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珍贵或濒危野生动物,非法采伐、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等事故;

(4)重大林权争议引起破坏生态设施事故:包括重大林权争议引发群体性械斗、哄抢及毁坏林业和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等事故。

1.4工作原则

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职责明确,反应灵敏、运转高效、平战结合、公众参与,预防为主、防处结合的工作原则。

1.5事故等级

根据突发性生态事故造成的森林、林木、林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破坏数量、发生区域、危害程度以及人员伤亡等情况,将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预警和发生分为两级。Ⅰ级预警颜色为橙色,Ⅱ级预警颜色为黄色。

1.5.1Ⅰ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立方米(幼树25000株)以上的;

(2)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亩以上,其他林地300亩以上的;

(3)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非法采集、毁坏、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植物(林业部分),造成物种灭绝的;

(4)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争议等引起群体性械斗,造成2人以上死亡的;哄抢、毁坏林业和生态建设重要设备、设施,危及全省或跨省区、市州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的。

1.5.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毁坏森林、林木数量达100—500立方米(幼树5000—25000株)的;

(2)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150亩,其他林地100—300亩的;

(3)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非法采集、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植物(林业部分),危及物种生存的;

(4)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纠纷等引起群体性械斗,造成1人以上死亡的;哄抢、毁坏林业和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危及区域性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的。

2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白银市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全市重大林业生态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由分管林业的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林业的副秘书长和市林业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农牧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气象局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林业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2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贯彻落实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安排部署重大行政措施;指导各县、区和有关部门开展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各行政区域之间、地方与驻地单位之间生态破坏应急工作的重大问题;批准启动或解除实施市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各成员单位做好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林业厅报告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有关情况;研究处理其他有关重大事宜。

2.3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林业局牵头组织实施本预案,及时发布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动态监测、信息分析预报结果,制定处置方案,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及各县、区政府开展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处置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等工作,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市财政局负责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市级应急处置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林业生态事故区域的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灾后群众生活救助,协助有关单位搞好林权纠纷和林权勘界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受伤群众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受伤人员的救治工作。

市农牧局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中被破坏的草原资源处置,协助林业部门处置事故区域中林、草、农交叉地域的矛盾纠纷。

市水利局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的水土流失及水资源监测和评估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的环境评估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区域木材市场的监管工作,取缔森林资源性野生动植物及木材非法收购、加工销售行为,查处以野生动、植物为主要原料的商品非法交易活动。维护应急区域市场秩序,打击倒卖应急物品行为。

市气象局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地区的气象信息,提供事故处置期间的天气预报等。

2.4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核查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和应急工作有关情况,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通知各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具体实施本预案;督促检查各县区、各部门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组织开展应急工作的信息报送和新闻报道工作;承办市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从有关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现场处置组、信息联络组、后勤保障组,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和派遣。

3预防、预警

3.1预防措施

加强有关林业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大力宣传保护森林资源、加强生态建设的重大意义,全面提高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依法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意识。

定期开展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的综合监测和分析评价,准确掌握全市森林资源及生态状况的相关信息及数据,针对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隐患,及时提出相应对策,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重点加强天然林区、国家重点公益林区、生态极端脆弱地区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完善地方政府领导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度,落实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责任。

定期组织开展森林采伐限额执行、征占用林地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执法检查,依法开展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的专项打击行动。

建立从市到县、区两级联系制度,健全网络系统、保障生态事故信息渠道畅通。

3.2预警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初步判断事故的真伪,按照应急事故等级,发布预警信息。

3.3预警发布

达到Ⅰ级标准的,由市应急指挥部发布橙色预警。

达到Ⅱ级标准的,由市应急指挥部发布黄色预警。

4应急响应

41应急启动

4.1.1Ⅰ级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警发布后,立即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林业厅报告。

4.1.2Ⅱ级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警发布后,立即启动县、区应急预案,并报市应急指挥部。

4.2现场处置

4.2.1Ⅰ级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案启动后,市应急指挥部派出的现场处置组必须在4小时内赶到事发现场,开展处置工作,县、区应急部门派出的现场处置组必须在2小时内赶到事发现场。Ⅱ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案启动后,县区应急部门派出的现场处置组必须在2小时内赶到事发现场,开展处置工作。

4.2.2在现场处置组未到达之前,县、区应急部门负责先行通知事故发生地的乡镇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责任单位等,迅速做好事故控制、现场保护、群众安全和对有关责任人的监控等工作,防止事态扩大蔓延。

4.2.3现场处置组到达事发现场后,应协同当地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迅速开展调查、清理工作,核实事故的性质、危害和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过程、损失和相关责任等情况,并及时制定和落实相应的处置措施,确保现场处置工作落到实处。

4.2.4现场处置应遵循统一领导、果断处置、依法办事、积极稳妥、化解矛盾、防止激化、确保安全的原则,必要时可采取相应的现场管制措施或强制性措施等,封闭现场和相关地区,设置警戒带,划定警戒区域,守护重点目标,查验现场人员身份证,检查嫌疑人随身携带的物品,未经现场处置组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现场;及时发布命令或通告,责令聚众组织解散和围观人员撤离,对拒不离去或进行煽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对正在实施破坏森林资源违法活动的人员,应强行制止或者予以拘留等。

4.2.5根据现场处置工作的需要,市应急指挥部可以调用各级森林资源监测单位、武警消防部队和当地林业、公安、政法、宣传等部门的人员力量和物资设备,参与事故现场的调查、清理和处置工作。对发生人员伤亡的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组织专门力量及时救治受伤人员,安抚伤亡人员的亲属,处理好相关事宜,确保社会稳定。

4.3通讯联络

在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理过程中,必须始终保持通讯联络畅通。市应急指挥部与市委、市政府、省林业厅之间采用有线电话联系,无线通讯方式作为备用;市应急指挥部与现场处置组、信息联络组之间采用卫星移动电话联系,固定电话和其他无线通讯方式作为备用;现场处置组各分队之间采用卫星移动电话、对讲机联系,其他无线通讯方式作为备用;事发现场应急工作人员通过无线网络向市应急指挥部传输数据和图像信息。

4.4信息报送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有关信息。同时,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发生单位为责任报告单位,自预警信息发布和应急预案启动之日起,到应急处理正式结束为止,各责任报告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应急信息的报告工作。

发生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有关单位,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到突发事故报告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在1小时内向本级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初步判断为Ⅱ级生态破坏事故的,要在2小时内报告市林业主管部门,Ⅰ级生态破坏事故的,要在3小时内逐级上报到市委、市政府和省林业厅。报告内容包括:生态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等。

应急结束后,各责任报告单位应在6个工作日内向市应急指挥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内容包括总体情况、采取的措施和效果、潜在的危害、社会影响和有关遗留问题等。

4.5新闻发布

Ⅰ级突发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由市应急指挥部制定新闻发布工作方案。Ⅱ级突发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由县区应急指挥部制定新闻发布工作方案。应根据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查清的情况,分阶段及时发布,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6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造成事故和引发更大生态事故的条件、隐患一经消除,由事故现场处置组提出解除应急状态,报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市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毁坏资源处置

对毁坏的森林、林木和野生植物和湿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对事故发生过程中的赃款、赃物,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

5.2伤亡人员处置

如有出现人员伤亡的林业生态破坏事故,事故结束后,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尽快做好有关善后处置工作。

5.3事故评价分析

应急状态终止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评估、分析和总结,提出防范措施。

6应急保障

6.1资金保障

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所需资金,按照省、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由市财政予以保障。

6.2装备保障

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林资源和生态状况综合监测体系和信息管理系统,增加配备有关生态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的装备和物资,保证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发生时能迅速赶赴现场,及时有效地开展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6.3通讯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和卫星通讯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通讯联络畅通。

6.4队伍保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各有关林业单位都有参与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的责任和义务。要随时听从应急指挥机关调遣,接到调遣命令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赶赴现场,完成指定的工作任务。

6.5技术保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建立生态安全预警系统,组建生态安全专家咨询部,确保事故发生后有关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同时,在市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建立生态事故应急数据库,随时投入应急的后续支援和提供技术支持。

6.6培训与演练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加强本系统、本单位有关管理和技术人员生态事故应急处置知识的培训,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实战演练,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生态事故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业人才队伍,提高防范和处置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6.7建立保险机制

建立健全参加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确保应急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切身利益。

7附则

7.1名词术语

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本预案所指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是指突发的,对经济社会稳定、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重大影响的,涉及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生态安全事故。

应急:针对突发生态事故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故发生或减轻事故后果的状态。

7.2预案的解释和实施时间

本预案由市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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