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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黔东南府办函〔2015〕220号
颁布日期:2015-12-23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函〔2015〕22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侗乡大健康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3日

黔东南州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保护传承发展黔东南州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黔东南州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根据文化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和贵州省文化厅《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黔东南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承担黔东南州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传承保护责任,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的黔东南州籍传承人。

第三条黔东南州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批、公布等程序。

(一)坚持择优认定标准,严格审查申报内容,客观评定申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二)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注重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所掌握传统知识的完整性和特殊技能的独特性,注重传承活动对项目保护的必要性、代表性和权威性。

(三)注重项目的传承谱系和历史沿革。师辈尚存且仍然具有传承能力的,原则上坚持师辈优先的顺序。

(四)坚持“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由项目保护单位推荐并实施监督、指导、管理。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被推荐为黔东南州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一)拥有黔东南州内常住居民户口;

(二)在已公布列入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保护单位同意推荐下,完整掌握并承续该项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且有传承能力;

(三)在黔东南州的一定区域或领域内具有该项目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和影响力;

(四)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五)师承脉络清晰连贯,具有100年以上的项目传承经历和5代以上的师徒传承谱系;

(六)申请人或被推荐人是县(市)文化行政部门已认定的县(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或暂不推荐为黔东南州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一)目前在该项目领域内存在争议的;

(二)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

(三)群体性较强,难以确定其代表性的;

(四)专职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研究和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

第六条公民可自愿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提出黔东南州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性别、民族、学历、工作单位和职业等;

(二)该项目的传承谱系以及申请人的学习与实践经历;

(三)申请人的技艺特点、成就、社会贡献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图片、资料情况;

(五)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出具当地该项目保护责任单位同意指导和监督的证明原件。

(六)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同意接受文化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图片、视频等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代表性的材料;

(八)县(市)专家委员会评议意见及县(市)文化行政部门的推荐意见。

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推荐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但应当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推荐材料应当包括第四条各项内容。

申请人属州直属单位的,由州直属单位提出推荐名单和推荐意见,经项目保护单位出具同意证明后报送州级文化行政部门。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七条县(市)文化行政部门接到申请材料或推荐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结合该项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分布情况,提出推荐名单和审核意见,并在当地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连同原始申报材料和专家评审意见一并报送州级文化行政部门。

第八条州级文化行政部门根据申请人材料、项目保护单位和县(市)文化行政部门的推荐意见,结合申请项目在全州的分布情况,进行整理分类,组织该项目领域的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评审专家委员会专家进行初评,提出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名单。

第九条州级文化行政部门设立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对各专家组的初评意见进行审核评议,确定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名单。

第十条州级文化行政部门通过报纸、网络、电视等多种方式对推荐名单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天。

第十一条对公示的推荐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州级文化行政部门提交异议书。州级文化行政部门在收到异议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异议方及申请人或推荐单位。

第十二条州级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公示结果,审定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并上报州人民政府审批,并予以公布。

州级人民政府颁发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证书和牌匾。

第四章评定时间和名额及待遇

第十三条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命名工作,原则上3年评审认定1次,每次不低于100名。

州级文化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年度保护传承工作的特殊需要,向州人民政府申请开展抢救性的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命名工作。

第十四条对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实行传习活动补贴制度,每人每年发放传承补助费5000元,列入每年的州级财政预算。对已经列入国家、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按国家、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相关补助标准执行,州级财政不再另外补助。传承补贴发放方式由项目保护单位自行规定,发放时间应当于经费拨付到达后的半年之内。

第十五条州级文化行政部门每年6月评选20名优秀的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由黔东南州人民政府颁发“黔东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薪传奖”予以表彰和奖励。其人选为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由项目保护单位和县级文化行政部门按程序向州级文化行政部门推荐申报。

第五章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受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对传承人所掌握并需要保密的工艺技术,依法实施保护。禁止经营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始资料和实物。

第十七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给予支持。

(一)资助传承人的授徒传艺或教育培训活动;

(二)提供必要的传习活动场所;

(三)资助有关技艺资料的整理、出版;

(四)提供展示、宣传及其他有利于项目传承的帮助。

对无经济收入来源、生活确有困难的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所在地的项目保护单位和文化行政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进行资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第十八条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责任与义务:

(一)在不违反保密制度与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向当地及上级文化行政部门提供非物质文化遗产完整的操作程序、技术规范、技艺要领、材料要求等资料;

(二)努力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创作,提供高质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品及其他智力成果;

(三)制定项目传承计划和具体目标任务,报州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四)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

(五)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六)采取收徒、办学等方式,开展传承工作,无保留地传授技艺,培养后继人才;

(七)积极参与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览、演示、研讨、交流等活动;

(八)定期向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提交项目传承实施情况报告。

第六章管理

第十九条已经被命名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直接列为黔东南州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第二十条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应在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文件公布后1年内,采取文字、图片、录音、录像等方式,全面记录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技艺和知识等,有计划地征集并保管代表性传承人的代表作品,建立“一人一档”的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州级文化行政部门不定期对项目保护单位和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所属地县(市)级文化行政部门应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传承人进行管理和监督,对本行政区域内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传承实施情况进行考评,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年度考评情况报送州级文化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州级文化行政部门核实后,取消其州级传承人资格及其所享受的一切待遇:

(一)触犯国家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而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传承义务的;

(三)连续两年传习活动考评不合格的;

(四)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责任与义务的;

(五)自愿放弃传承人资格的。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推荐不具备代表性的人员进入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名单的,一经查实,将依法给予处分,同时取消被推荐者的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

第二十五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不按规定时间发放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补助的,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州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年12月15日印发的《黔东南州民族民间文化优秀传承人选拔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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