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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 文号:黔府发〔2007〕26号
颁布日期:2007-07-25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

黔府发〔2007〕26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土地调查作为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全面查实查清土地资源的重要手段。1996年我省第一次土地调查完成以来,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乡面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原有的土地调查成果已难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数据,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土地管理,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国土资源管理水平的迫切需要,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实施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任务,增强做好土地调查工作的责任心和紧迫感,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精心组织,密切配合,确保全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按时完成。

二、土地调查的内容和时间进度

(一)调查内容。

1农村土地调查。分为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农村土地权属调查两部分。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是以县(市、区)为基本单位,按照统一的土地调查技术标准,以正射影像图为基础,实地调查城镇以外的每块土地的地类、位置、范围、面积、分布等利用状况,查清全省各类土地的分布和利用现状。农村土地权属调查是查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状况,加快推进土地登记发证,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2基本农田调查。依据本地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基本农田保护区(块)调整和划定资料,将基本农田保护地块(区块)落实至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统计汇总出各级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分布、面积、地类等状况,并登记造册。

3城镇土地调查。依据《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充分利用已有地籍调查成果,查清城镇内部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状况,确定城镇内部每宗土地的界址、范围、界线、数量、用途等。通过汇总分析,掌握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金融商业服务用地、房地产用地、开发园区等土地利用状况。

(二)时间进度。

2007年8月前,开展本次调查的有关准备工作,完成全省的机构组建、调查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制订、业务培训、舆论宣传、经费预算等工作。2009年上半年完成全省土地调查,将调查成果统一到2009年10月31日同一时点,统一进行变更调查数据更新,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成果,由省国土资源厅汇总向国务院土地调查办公室上报调查成果,形成全省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建立省、市(州、地)、县(市、区)土地利用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实现全省土地调查信息共享。从2010年开始,全省每年进行一次土地变更调查,保持调查成果的现势性。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全省第二次土地调查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技术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省人民政府已成立了省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各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本地区调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抓。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二)制订方案。省国土资源厅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编制《贵州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后实施。各市(州、地)要按照省的实施方案编制实施细则,报省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县(市、区)要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特点,制定调查方案,报市(州、地)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时送省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地要充分利用土地更新调查已有的成果,做好更新调查与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衔接。

(三)落实经费。各地政府要按照国发〔2006〕38号文件的要求,确保土地调查资金足额到位,保障土地调查工作顺利开展。

(四)开展宣传培训。各地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采取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的重大意义、调查的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宣传土地国情国策,动员社会各界理解、支持和参与土地调查,为土地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加强资质审查。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强对承担调查队伍的资质审查和业务培训。通过资质审查的队伍和经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方可承担调查任务。

(六)确保成果质量。各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要对本地区的调查成果质量负责,切实保证调查成果真实、准确。对虚报、瞒报土地调查数据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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